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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国际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23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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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国际借鉴
  
  现在国际中许多国家(包括欧盟各国、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已经扩大了增值税收的范围,银行业也包含在内,由此可知,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在国外发展较早,有一定的经验值得借鉴。本章内容主要分析了国际上通用的三种征收模式,对我国如今的银行业增值税收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3.1 欧盟模式
  
  欧盟模式的原则是基本免税法。第 6 号欧盟增值税指令明确规定,金融业务可分为两种:显性业务、隐性业务。业务具有不同的属性及种类,政府征收增值税的措施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中的显性收费业务可按照标准税率征收,而隐形业务不征收,出口金融业务征收税率为零。
  
  1.对显性收费业务课税
  
  非主营金融业务中的直接收费项目可以称之为显性收费业务。基本税法规定,显性收费业务增值税的征收可依据标准税率计算。
  
  2.对隐性收费业务免税
  
  主营金融业务中包含间接收费业务和金融中介业务等,可将其成为隐性收费业务。免税的含义是纳税人可以免交销项税额,但不能冲抵上下两个环节当中的进项税额。欧盟模式中免收主营金融业务的销项税额,此项金融业务享受欧盟的免税政策但不能抵消进项税额。
  
  现实中难以估量隐性金融服务的价值及增值额度,因此若征收金融业务的增值税,有可能阻碍资金的流转。所以,隐性业务的免税政策在基本免税法中才得以实行。
  
  3.对出口金融业务零税率
  
  现在,国际竞争不断升级,对出口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出口产品在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因此对出口金融业务推行零利率政策。零利率即税率为零,计算及申报的销项税额还可以冲抵进项税额,所以,服务税负及零税率产品税值是零。
  
  4.对欧盟模式的分析评析
  
  隐性业务的价值难以评估,在金融抵扣中一直是一个难点,基本免税法使程序更加简便,降低了征管成本。只是基本免税法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发生了断裂,直接影响下一环节中的重复课税,税负有失公允,改变了市场价值。与此同时,征税及免税过程针对显性及隐性业务进行,核算应税服务的可抵扣比例,使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项目的成本增加。
  
  3.2 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
  

  显性金融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保持不变,扩大了隐性金融业务的免税政策的范围,同时许可小范围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方法有两种:固定比例抵扣法、免税服务区抵扣法。
  
  1.免税服务区分抵扣法
  
  此种抵扣方法的出现,源于重复征税问题,由新加坡政府首次提出。这种抵扣方法针对绝大多数金融业务,同时对免税业务进行划分,纳税人免税业务和其他人免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免税可以看作是零利率,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消,此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
  
  2.固定比例抵扣法
  
  固定比例抵扣法针对的对象是大多数的隐性业务,纳税人中有部分可以购进免税服务,这部分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澳大利亚免税比例固定为 25%;新加坡政策则是金融机构类型不同,抵扣比例不同,在 42%~96%范围内波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包含不同的应税和免税项目,若退补率一致,则课税有失公平,所以,新加坡的做法更加的实用。
  
  3.对澳新模式的评析
  
  新澳两国的金融税收模式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合理,并使税务征管变得简单,重复课税有所下降。固定比例进项税额抵扣法中抵扣的比例相同,简化了不同服务之间对进项税额的分配。与免税服务区分抵扣法进行比较,征管工作越发简单有效。只是此法还存在重复课税问题。
  
  3.3 加拿大--新西兰模式
  
  1.零税率法
  
  在对隐性金融业务征收税率时,划分服务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改变重复课税问题,加拿大及新西兰国家改变税率政策,整体使用零利率法。零利率政策适用于整个金融服务的税率征收,免税前提下,进行税额抵扣。
  
  2.对加新模式的评价
  
  零利率法的应用使重复征税现象不再出现,增加了金融业的竞争实力,使征管成本及执行成本有所下降。只是零利率法在多数金融业的实行,使国家财政收入急剧下降,财政吃紧。还有,金融业中并未全面实行零利率法,金融业务价格出现了不同,有含税和不含税之分,市场竞争中两者待遇不同,境遇亦不同,出现替代情况,从而使两者之间的价格扭曲。最后,隐性收费业务的判别比较困难,假如零利率的实行只针对隐性收费业务,纳税人必然会投机取巧将显性收费业务转移为隐性,来获得优惠政策。
  
  3.4 澳新模式的可借鉴性
  

  只有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税收模型存在才是合理的,它可以促进金融系统在正确的道路上发展,拥有可行性原则。所以,在分析了三种模型后,本文选择借用进项税部分抵扣法(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选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综合三种模型,找出各自特点,由此得出:在免税法环境下,免税项目中的进项税额不能冲抵,使增值税链条断裂,以致重复征收税款造成不公税负;零利率法虽能解决以上问题,但却使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以致市场服务价格发生严重变形,假如将零利率应用于中国,依据国情分析可知,财政收入大大缩水,影响我国的分税体制,破坏金融业正常有序的进行,没有可行性;而进项税额比例抵扣法的执行,即可减少重复征税现象,又对财政收入没有太大的影响,此方案虽带有瑕疵,但确实我国国情下最可行的方案。这一方案还同时得到了我国许多学者的认同,如任小燕、程南楠、李瑞波等。
  
  其次,国际上实行金融业增值税的国度,应用最多的就是免税法,其重复征税现象颇为严重,所以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进行整改。欧盟曾就这个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但只是缩小了范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出现了金融机构捆绑销售产品(应税、免税)的现象。而进项税额抵扣法是澳新以基本免税法为基础重新作出的修订,不仅是重复征税得到解决,同时也是征管难度系数下降。金融机构类型不同,应税的范围就会发生改变,因此,新加坡提出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更加的行之有效。
  
  最后,我国的国情下,经济与金融会混合经营。虽然新澳征收模式较其他模式更具有优越性及可行性,但国情不同,故只能借鉴不能照搬全收。所以,在征收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必须以我国现状为基础,借鉴新澳模型,找出最适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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