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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税基本理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17 共24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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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理论分析

  第一节 外部性理论。

  1890 年,马歇尔发表《经济学原理》提出 "外部经济"概念。他认为,"工业组织"是除了土地、劳动、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之外的另一种要素,工业组织包括企业管理、大规模生产、分工、机器改良以及有关产业的相对集中。马歇尔提出"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这一对概念,用于说明当工业组织产生变化时,相应的产量如何增加。其中对于内部经济的解释是企业内分工带来的效率提高,即规模经济;外部经济则是企业间分工而产生的效率提高。

  马歇尔以企业自身发展为问题研究的中心,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考察影响企业成本变化的各种因素,这种分析方法给经济学后续者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首先有内部经济必然有内部不经济,有外部经济必然有外部不经济,从最简单的层面可以发展到马歇尔理论马歇尔的门徒庇古,在马歇尔"外部经济"的基础上提出"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马歇尔强调的是企业内和企业间,而庇古并不仅限于此,强调企业活动对外部的影响。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假设个体行为对其他个体产生了有利影响即正外部性,但若是其行为对外部个体导致不利影响即负外部性。

  比如:一家纸张制造厂在生产纸张的过程中,直接对外部排放废水,破坏当地环境,而该工厂却并未为此支付相应的赔偿,这就是实际活动中所体现出得负外部性。

  继续以上文中纸张制造厂为例:当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此时社会福利最大化,假定此时产品数量为 Q1,价格为 P1.但是工厂在生产纸张的同对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比较大,即存在负外部性,该公司为了达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不会考虑环境成本,而会选择在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假设此时纸张的产量为 Q2,价格为 P1.在不考虑负外部性的前提下工厂生产纸张的数量比考虑外部性前提下生产的数量多 Q2-Q1,从另一个角度出发,社会资源相同的前提下,一项产品的生产过剩就会导致另一项产品无法生产,进而引发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

  对了矫正环境污染负外部性,庇古在其著作中提出了庇古税理论,专门用于消除这种负外部性。我们继续沿用上文的例子,庇古理论认为,纸张制造厂应该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支付由于排放行为而对居民造成的福利损失。

  横轴代表产量 Q,纵轴代表价格 P,MPC 是边际生产成本,MB 为边际收益,边际损害成本为 MD,MSC 为社会总成本是边际生产成本与边际损害成本之和,即 MSC=MPC+MD.当 MPC=MB 时,社会福利最大,企业获得最佳产量 Q1.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当 MSC=MB 时所得到的产量 Q*为企业的最优产量,S(abcd)是产量 Q1 下社会总成本相较 Q*下社会总成本多余的成本量,S(abc)为企业增加产量获得的收益,以此福利损失为 S(bcd)。按照庇古的理论,应当征税来消除外部性,假设政府对企业征收 t 单位税额,企业边际成本变为 MPC+t,此时企业因为产量减少而损失 S(abd)收益,社会减少福利损失 S(bcd),从总体而言,社会总体福利变化为 S(bcd)-S(abd),因而我们认为征收庇古税是有意义的。

  第二节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可以提供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任一公众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的使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比如甲购买了烟花用于燃放,邻居乙丙丁均可以观看且不需要付费,而甲对此束手无策,其实对乙丙丁来说,这就是的"搭便车"行为。依据一种物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以将不同的物品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及私人物品。

  纯公共物品是指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则称之为私人物品。现实生活中,大量物品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我们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根据是否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又可分为拥挤型公共物品和俱乐部性公共物品。拥挤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当使用者的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拥挤。比如,不收费但拥挤的公园是一种竞争性物品,再加入一个人就会限制其他人的使用,同时,由于该公园是免费的,又具有非排他性的特性。俱乐部型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多增加一个使用者对其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同时对该类物品的使用是需要付费的从而将不愿付费又想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具备该特性的一般是一些自然垄断行业。

  具体的划分。

  显然,对于空气、水资源等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而环境恶化的根源就在于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一种物品,如果具有非排他性,每个人都会从追求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多去利用它。由于其获取不受严格管制,因此很容易就会被过度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对水资源而言,水资源属于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费用效应决策来利用水资源,但是一旦过度的使用就会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水资源短缺。此时我们需要政府部门对造成水环境破坏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征税用以获得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节 污染税基本理论

  水污染税是以减少工业及生活废水中污染物质为目的,对工业废水及生活废水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环境税的范畴。

  具有目的性、调节性、关联性等特点。水污染税收入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水环境保护目标而筹集的专项收入,其主要的目标是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目前我国对于水污染税并没有过多的理论。

  水污染税与环境税存在交叉重叠,理清这些概念也非常的重要,环境税至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一种特别税种。

  广义的环境税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有关的各种税目与税种的总称。

  OECD 认为环境收费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为污染支付的价格,相应污染者对环境服务需求的社会成本会被内在化到私人成本或者收益的计算中去。

  排污费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费用,征收范围一般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排污费与税收的区别。在我国税收与排污费是有严格的区别的,税收比收费更加规范严谨,从下表中即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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