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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20 共40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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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2.1 税收筹划管理的概念、作用。

  2.1.1 税收筹划管理的含义。

  税收筹划管理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创造活动,其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少缴税、延迟缴税。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同规定和税法条款覆盖面的广度,通过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没有违背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对此并不反对。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各行各业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衍生了专门从事这类事务的职业。而在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的概念一直比较容易被混淆甚至当成是同一概念。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没有覆盖到或定义模糊的概念,通过对经营或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的相同点都是不违法的。如现在常见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缴纳每一档都有一个临界值,多发一元就可能造成个人多缴纳大额的所得额,而少发一元则避免了这个损失,财务人员经过细致核算,找到这个临界值并且规避了它,这就是避税。避税的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使原来的税收原则改变,为企业自己的意愿所用,有时连本不该享受到的优惠也通过"巧妙"的连结享受到,即便检查似乎也能找到合理性,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虽然并不违法,但却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其次,避税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另外,避税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守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处于劣势。

  2.1.2 税收筹划管理的特征。

  关于税收筹划的特征,胡绍雨在《关于逃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的比较分析》中也提到过:

  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大前提,即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和国家税法立法意图。在此基础上才能实行。从税收角度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营活动,争取利润最大化。

  2、筹划性。筹划是指为了一件事情的开始而做准备,是事先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纳税现状,纳税人一般都是在经济行为发生后,才具有缴纳税收的义务,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要在经济行为发生前就进行,这样才能称为纳税筹划。如果经济活动已发生,纳税义务已能确定的情况下,再想办法少缴税款,不论是否合法,都不再是税收筹划,只能是偷逃税。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义务未发生时,提前安排涉税经营活动来执行。

  3、时效性。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时期,税法和税收制度以及各项税收政策在不断的改革中,而且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一个税收筹划方案以前有效,但是立法发生修正或取消后该方案可能就无效了,甚至再实行这个方案就违法了,这就要求税收筹划必须与时俱进,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情况的新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把握时效性。

  4、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主要就是合理合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税费的支出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企业通过筹划科学安排经营活动,提升了利润空间,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长远看,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纳税收入增加都是有利的。

  2.1.3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种1:

  1、规避纳税义务。指通过避免成为一个税种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或者通过减少应纳税种或替换高税负税种,从而免除或减轻该税种的纳税义务。

  2、税负转嫁。指纳税人通过市场经济行为把自身的税收负担转嫁给负税人承担的行为,使得纳税人规避或减轻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

  3、缩小税基。税基即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类型,缩小税基主要应用于从价税的筹划。

  4、适用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避重就轻的方式,尽量使自己的经营属于适用低税率的计税对象。

  5、延迟纳税。就是尽量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增加流动资金,以获得缴纳税款的时间价值。

  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法给予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以减免税为主的税收鼓励或照顾,纳税人如能加以充分利用,就会以较小的操作成本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2.2 税收筹划管理的一般方法。

  2.2.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2.2.1.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国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近几年,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有较大的优惠力度,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程序也更加简单顺畅,这些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支持。以下为作者搜集到的关于流转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2.1.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条的关键词应重点关注 "有关"、"合理".这些规定应该被会计人员充分利用,将可以计入到当期损益中的成本费用进行列支,并争取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净列支最大化。根据最新规定,属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置或者新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会计人员可以按规定申报或在汇算清缴时根据购入单位价值享受全额扣除或加速折旧法,增加了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使企业受惠。除此之外,会计人员也应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如根据企业销售情况保持库存与销售状况成一定比例,与库存相关的还有根据预计商品出库数量决定订货数量,这就要求企业配备业务过关能够准确掌握和估计出入库动态的合格的仓库计划与订货员。这样才能保证存货与销量比例的适当。存货既保证出库量,做到有货可出,也不至于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而加大库存购进过多的货物压库存,使企业资金严重占用。

  2.2.3 加强票据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般公司都会要求员工不管采购入库、销售商品、还是日常报销,都应取得正规发票。如果是假票、废票、过期票、严重污染的票据、填写错误的发票,报销单位的财务或个人可以拒收,要求相关人员重新提供。如果发票不合规定而入帐,经税务机关检查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同时,会计人员也应掌握在哪些情况下无需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补助、社会保险公积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等。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会计人员应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在该发票票面开具日期之日起180 日内用扫描仪认证上传,没扫描仪或两次认证不通过的企业要到税务局去现场认证。如果超过了认证期限或者上传发票信息后税务局后台比对不通过的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总之,会计人员应该在收到发票时就进行发票真伪的验证,对发票内容、规范进行核对,确保票据符合要求。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除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在 180 天内抵扣外,其他的发票也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尤其是跨年取得的发票,入帐时间必须合法,确实由于某种原因取得晚了,要符合事实,不能胡编乱造。这样也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被税务局调整。

  2.2.4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企业要缴纳的一项大税。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原来的 37%下降到 25%,但税率仍然不低。目前常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国家高新和中关村高新,中关村高新只是针对中关村园区内的企业有一些特定的优惠,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可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拥有高新企业资格对企业来说节约税款的效果明显。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条件,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中规定的六大条件与八大领域。规定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如果企业通过自评相关财务指标和研发费用核算符合规定,即可通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提交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功后再到税务局备案,就能够享受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另外,国家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相关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也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以上可以看到,一些特定的行业,特殊的区域,国家由于持鼓励推进的态度会在税收方面推出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型进行申请,可以起到效果明显的节税作用。当然,如果无法向这类企业靠拢也不能勉强或做假,因为国家对申报的条件以及每年的年报及复审都有相当严格的检查流程。

  2.2.5 备案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

  目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有研发费用及安置残疾人员工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及第九十六条。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研发费加计扣除已改为事后备案制度,先由企业在指定的日期自行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网站备案提交相关资料,汇算清缴时再在所属税务局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即使申请当年还未形成科技成果,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仍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财务人员要做到的就是对公司业务了解,从年初就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分类登帐。2015 年 11 月颁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大大扩大了加计扣除的范围和行业,简化了审批环节,更多的高科技企业自 2016 年起就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企业应从年初就开始筹划此项工作,提高企业当年的利润空间;第二,安排残疾人员就业支付的工资也可以加计扣除,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已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基础上,再把支付给残疾职业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根据岗位用人情况,酌情招聘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在相关部门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2.2.6 申报资产损失要符合规定。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25 号)(以下简称"25 号文"),如发生地震、火灾等造成的厂房和库存商品的损失就可在此申报。会计人员应于损失发生时,就保留好相关发票、凭证、合同等证据资料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申报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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