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消费税的理论阐释
消费税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了解消费税的定义、特点,研究消费税对国家和人民生活所起的作用,能够为后面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本章将对消费税的定义、特点、分类,消费税的功能及消费税的演变进行理论阐释,意图从理论层面对消费税进行剖析。
2.1 消费税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2.1.1 消费税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研究由来已久,它的定义经历了一些变化。国际上最早对消费税定义的是托马斯。霍布斯,他认为消费税是一种支出税,取决于实际上的消费支出。而后又有很多学者对之进行研究,比较着名且影响较大的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他提出的选择性消费税对现在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税奠定理论基础。目前,对消费税的定义有两种主要的解释,一种是从消费税征收范围来看,消费税是有选择的一种税,也被称为选择性消费税,它是对特定的对象或者行为而征收。它是流转税的一种,这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的,包括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另一种是从消费税来源于消费支出来看,意思是家庭的收入减除储蓄的部分,纯粹用于消费的地方,需要征收消费税,这样看来消费税是每个家庭都必须缴纳的,有点类似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句话的意思。简单的说,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尽管消费税在研究过程中被以不同的形式定义,但从本质上来说,消费税是一种货物税,因为税目大多是对生产或者购买货物征收,但是其计税基础并不是所有的,而是有选择有范围的消费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品不单单指实体的物品,也开始将气体之类的污染品囊括,消费税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而其定义也在丰富和变化之中。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尽管大多以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征税对象,但税收负担最终却由消费者负担。而加之采用价内税形式使得消费税负担者更加隐蔽,消费者并不会因消费税的多少而明显产生消费偏好的调整,因而弱化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
2.1.2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从产生之初就具有自己的特点,因国家制定消费税政策或者征收消费税的初衷之一就是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在征税范围、征税环节、税率设计、税收负担以及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其他税种有明显不同。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限,税源相对集中,在征收管理上比较简便。各国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界定可能会有大有小,但是归结在一起都是选择生产量比较大、消费比较多并且固定的消费品,这样才能满足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由于税源比较集中,税收管理上就相对容易和简单,消费税的这一特点使得它被广泛用于世界各个国家。经济是否繁荣、政策是否变化、企业的经营情况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影响消费税的征收,只要产生了消费行为,消费税就与之同在。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有可选择性并易于调节。各个国家在选择征税对象时偏向于酒、烟、高污染产品及高消费产品,这些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由于其消耗量大且价格高,对其征或不征消费税将对国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就是通过对消费税课税对象进行确定,进而对这一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引导,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消费偏好产生影响。消费税作为大多数国家选择和征收的税种,其政治目的明确,在对征税对象的选择中,对国家政策进行调节。
消费税的征收比较固定,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消费税的税目无论是奢侈品还是高能耗产品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并且还有一些是国家限制消费的产品,本身不是国家政策所鼓励,而是生产过程中不得不产生的一些消耗品。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里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也就是国家不对其给予优惠。因此,消费税是一种强有力的国家政策的体现,在引导消费方面作用明显。
消费税的税负具有隐蔽性,税率灵活且易于操作。消费税的税收负担可转嫁,消费者成为最终的负担着。因税额包括在商品价格里并且没有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明确标出,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承担的消费税大小,导致消费者没有强烈的纳税意识和负税的感觉。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对消费税的政策向多层次发展,比如从 2014 年 11月起,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取消酒精、汽车轮胎、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降低其他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2015 年初对涂料、电池征收消费税,5 月10 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加收每支 0.005 元的从量税。对高消费者普遍消费的奢侈品征收高税率,不同消费水平征收不同税率正是体现了财政政策的可调控性。
2.1.3 消费税的分类
按照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可将消费税划分为一般性消费税和特殊性消费税。一般性的消费税指对日用生活品及生活必需品征税,是对一般消费品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比如汽车、电视机等。特殊性消费税指国家出于特殊目的,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的消费税,比如出于抑制消费征收的奢侈品消费税,为保护环境征收的燃油税。特殊性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有选择和限制,并且税率有差别。一般性消费税和特殊性消费税最大的不同是政府征税的政策意图。一般性消费税不是政府为实现特殊政策目标而实施,仅仅为了取得税收收入,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很小,并且具有税收中性。特殊性消费税因具有政策目标,在执行过程中有矫正性税收的性质,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图。
按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将消费税划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消费税。有限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指国家选择对部分商品征消费税,比较多的就是对烟、酒、汽车等征收,我国采取这种类型。中间型消费税范围相对扩展一些,增加了奢侈品和一些高消费行为。延伸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很广,课税消费品在 30 种以上,对大多数的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比如日本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几乎与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同。
按照消费税的课税地域可将消费税划分为国内消费税和国境消费税。我们常说的消费税一般是指国内消费税,即在一国境内课征的各种消费税。而国境消费税指在关境课征的关税。
2.2 消费税的功能
2.2.1 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的征收减少了一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调节了个人可以支配的实际收入,对于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产生一定的影响。消费税通过有选择性的征收,对奢侈品征收高税率,就是对消费量相对较大的高收入者征收重税,使高收入阶层的消费成本增加,进而减少高收入的实际收入,达到矫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政策目标。
税收上来之后进入社会再分配,再将这部分收入分配给低收入群体,使他们不因征税而降低生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的两极分化,达到公平税负的作用。对生活所需的产品不征税或者采取低税率,无需对其消费量进行控制,减少低收入者支出的数量。消费税的这一功能,在设计上是趋向于调节收入,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对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不同税,体现了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2.2.2 引导居民消费
消费税能够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结构不断变化,并且越来越多样,从最初的衣、食、住、行到如今文化娱乐、美容保健、读书教育等。
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带来了国家消费税政策的变化,而对重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一定税,居民在消费时会慢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消费品。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产生变化起源于供需矛盾和消费税的政策变化、征税的多少以及税负的轻重。
消费税能够抑制过度消费行为。过度消费行为既包括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也包括对人体、对生活环境有害的消费行为。在居民可支配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重税,商品价格升高,消费者就会改变消费倾向,寻找替代品消费,那么居民消费就会转向其他的商品,一定程度上可抑制超高消费或者超前消费,进而引导居民向绿色环保的消费行为发展。比如,涂料消费税可以同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产生影响,两者共同作用,最终对涂料消费产生影响。对于消费者来说,首先对涂料征收比较高的消费税,这就增加了涂料消费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涂料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在收入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的涂料数量也会减少,从这个角度来讲,消费税对必须用涂料的消费者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其次,在消费者当中,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是必须选用涂料作为首选的,有些消费者对涂料的需求是比较有弹性的,对涂料征高税就会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使他们转向消费其他不征税或税负轻的环保型商品。
2.2.3 筹集财政收入
消费税因其税源稳定、易于征收的特点被政府广泛接受,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消费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有关统计,发达国家中消费税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大多数已超过20%,而发展中国家则在 25%以上,更有甚者高达 40%以上。根据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消费税征收之初,1994 年国内消费税收入 487.4 亿元,占当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 9.34%,2006 年消费税进行大的改革之后,国内消费税收入达到 1885.69 亿元,占当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 4.87%,2014 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到 8907 亿元,占当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 6.35%.①消费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各税种之中,消费税的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位列第四。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大多数是价格弹性比较低的商品品种,消费者消费的数量不会因为价格波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税率的变化对消费数量的影响不大,税收收入就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我国的消费税就是对这些价格比较高且替代性不高、产销量大的消费品,依据其销售收入或数量进行征税,税收收入波动不大,所以,国家易于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我国消费税在筹集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2.4 节约能源资源
消费税政策的实施,除了引导消费、筹集财政收入之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功能性作用就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各种环境问题随之产生,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意识逐步觉醒,越来越重视保护生态环境。某些高耗能消费品不仅本身在生产中使用大量稀缺资源,在消费过程中还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污染和能源消费品征税,最本质的原因是通过提高环境与资源的消费价格,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而保护环境。高污染、高能耗产品被征收重税,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资金上的压力,消费者迫于这些压力会改变原来的消费习惯,进而通过购买相关替代品来解决这一问题。而生产者看到生产成本增加,销售量下降,必然会采取一些改进技术或调整产品结构的方式来缓解收入下降,支出税收增多的压力。高效率利用能源资源,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这是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要直面的课题,通过积极的税收手段进行环境保护,这是既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又引导绿色消费理念的重要决策,消费税在生态环保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节能环保问题上的作用逐步显现。因此,有效发挥消费税的节约能源资源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增强税收对国家经济的调控。
2.3 消费税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
2.3.1 消费税的历史演变
在我国历史上,消费税的征收最早可追溯到周代的“山泽之赋”.整个古代时期,统治者主要对盐、茶、矿产、酒等征收税赋。由于统治阶级的垄断,对这些产品征税并不延续,时或实行专卖,时或征税。到了近代,北洋政府时期实行的《国家地方税法草案》中,对烟税、茶税、糖税、酒税等税进行分类征收,比较接近于现在所实行的消费税特点。
消费税在成为独立税种之前,经历了各种名称和形式的存在,比如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等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工商税制中出现了货物税这一重要税种,一直持续到 1958 年,几乎涵盖日常生活的所有货物,只不过对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对烟酒等消费品征收特别高的税率。而 1958 年至 1984 年实行的工商统一税和后来的工商税,都把众多项目统一到一个税种里,对工农业产品和工业新产品的范围进行细化,其中对工农业新产品的税目逐步减少,也体现出国家逐步将生活必需品和高档消费品区别开来,体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进步。产品税和增值税则产生在 1984 年至 1993 年之间,对大量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课税。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这一事件标志着消费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消费税作为一个国家单独征收的税种,与增值税、营业税等构成了我国流转税的主要组成部分。2001 年财政部对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烟和酒的消费税,将计税方式由从价定率改成从价定额,将烟酒的消费税定额。到了 2006 年,我国消费税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这次消费税改革主要是扩大了征收范围,把手表、高尔夫球具、高档化妆品都纳入消费税范围,将消费税税目完善为 14 个税目。2014 年 11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 号),通知中除了取消对小排量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外,还取消了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以及对酒精征收的消费税,最重要的是将汽车轮胎税目完全取消。消费税的税目减少到 13 个。2015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确定了两个新的税目电池和涂料,自此消费税税目最终确定为 15 个税目。
2.3.2 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消费税产生二十多年来,我国对于消费税制度的每次调整都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消费税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成熟之中。我国现阶段的消费税从征收范围等来看依然有其缺陷,将会难以达到政府预期的目标,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相协调,影响消费税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我国消费税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产生如下的发展趋势:
1.加快立法进程,将消费税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效力不高,大多数税种没有自己单独的法律,甚至没有一部总的税法,税收制度不够完善,仅仅依靠条例及实施细则来规范。法律层次不高影响了我国税收征纳方面的正常运行,也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将消费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高层次的法律去规范纳税人的行为,有利于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增加财政收入,稳定税源。消费税立法是衔接国际惯例,适合我国国情以及完善税收制度的需要。完善消费税制度,要做到公平和效率,要注意行业间税负的平衡,发挥公平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
2.扩大课征范围,让消费税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奢侈消费行为或特殊消费行为都可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在调节经济,引导消费倾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方面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也需要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做出进一步调整。确定消费税课征范围要同具体国情、征管水平和配套政策措施相协调,逐步对奢侈品征收,可以缩小贫富分化,促进收入分配的调节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3.调整纳税环节,有力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在消费税的发展趋势中,必将考虑到消费税可转嫁的特性,将消费税的税收负担从强制传导于消费者,转换成在消费者理性的选择下,推动生产者升级换代。消费税隐蔽性的特点,使它不被消费者明确知晓,因此,制度设计中欲借此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也就无从谈起。只有让消费税成为大众熟知并且关注的税种,消费者才能提高税收意识,消费税才能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引导消费、保护环境等各项职能。
4.从中央调节到地方专用,实现消费税专款专用机制。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交通、道路、污染等征收专项消费税,并将此项资金直接用于交通治理、道路维护、环境治理等专用项目。这种做法逐步被我国所接受,我国开征的燃油税,就属于比较专项的资金,也有可能会进一步调整其使用范围,专项用于道路的维护和环境整治。当然,消费税的收入权限是否能够划给地方,还要看“营改增”
之后,地方的收入是不是迅速下降,能否找到新的只属于地方的税种。
2.4 小结
从消费税的理论及历史发展状况来看,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消费税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们国家都对消费税十分重视。越来越多并且精细化的政策变更优化涉及到消费税,政府也已着手在对消费税进行逐步的改革,分步骤、有顺序的改革更能看出消费税的改革对于经济的影响之大,需要在政策变化后测算其效应,政府再进行下一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