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经济学论文 > 财政税收论文 >

支持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09 共6701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五章 支持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5.1 完善流转税税收政策,调节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
  
  通过前文对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影响的分析、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到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是较为显着的。现代服务营改增后,对于完善税制、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现行营改增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企业税收负担受到成本中可抵扣税额比重的影响较大,相关抵扣票据不易获取等问题依然存在,消费税未涉及现代服务业等。
  
  5.1.1 继续扩大营改增范围
  
  2013 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实行营改增试点。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4 年我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 410 万户,绝大多数试点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共减税898 亿元①。但我国电信业税收负担出现了上升的现象。因此,应将改革范围尽快扩大到其它现代服务行业中,完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财政部数据显示 2014 年 1~6 月,我国金融业营业税上升幅度较大,同比增长17.6%②。由数据可见,金融业税收负担上升较快,需要加快改革步伐。与此同时,相关学者专家经过研究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可以把营业税税率直接改为增值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是未来金融业简易征收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如果金融业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造成增值税链条依然中断,所以在金融业部分业务简易征收是可能实现的,其他业务则采用一般的征收方式。因此,金融业营改增问题以及改革后效用的测算仍需进一步探讨。
  
  生活性服务业也将启动营改增。生活性服务业种类较多,而且比较复杂,是离百姓生活最贴近的服务业,包括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规模小,资金少。这些企业的经营主要受劳动力和机器设备折旧更新的影响,但目前劳动力不在进项税可抵扣范围之内,这些企业也没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目前,学者建议将生活性服务业税率由营业税的 5%改为增值税的 6%,税率,名义税率上升,但具体税收负担的增减主要取决于可抵扣项目。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居多,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落实,这会有利于生活性服务业的经营。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能够随着服务的流转环节向下转移,即企业承担的税额会流转到消费者身上。因此,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收负担最后是由消费者承担,这直接关系到了民生问题。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建议应配合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增加人民负担。
  
  5.1.2 减并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之后,我国增值税增加了 11%、6%两档税率。这不仅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造成了一定难度,也给现代服务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削弱了营改增的改革效果,不同行业增值税率不同造成了现代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税收负担不均衡,未来我国应重新明确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增值税要发挥其税收中性,就要尽量保持单一税率。因此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基本税率和税率的档次。由于现代服务业所包含的行业较多,各行业的性质、主营业务、经营方式等不尽相同,为了不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赋予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但税率档次设置过多会影响增值税难以发挥税收中性,增加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另外,在相同行业中,企业的属性和经营方式不同,也会造成同一行业不同税收负担。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减轻自身负担,利用低税率的税制漏洞故意改变经营方式,这干预了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分工和内部相互融合,进而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再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不断延伸,经济主体复杂化、多元化,这会导致现代服务业行业边界不清晰,一些服务没有明确规定所属范围,可能出现同行业但政策不同的情况。
  
  从发达国家来看,增值税应该使用单一税率,并配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韩国和日本等亚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都比我国小,并且规定了基本税率。财政科学研究所认为,增值税基本税率设为 13%~15%之间①。其他学者也建议对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设置三档税率,可将现行的基本税率调低至 16%,而新增的两档税率11%和 6%仍保持不变②。
  
  5.1.3 适当增加可抵扣范围
  
  通过本文之前章节的分析阐述,增值税税收负担和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受成本中可抵扣比重的影响巨大。根据本文第三章测算,可抵扣金额越多,增值税税收负担越小。根据我国改革效应,进项税抵扣不足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如果在营改增进行时,不需要大量购进固定资产,或者其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长,就不会产生大额的可抵扣项目,税收负担可能增加。我国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就属于此类企业,应根据这种行业的特点,制定特殊的抵扣项目。例如可以将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纳入到可抵扣范围内。二是受行业经营业务和上下游合作企业性质影响,导致无法从上游合作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电信业。三是,劳动力资本占企业资本投入的比重较大,无法进行抵扣,例如鉴证咨询服务业等。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已经将企业购进自用的应交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内①。未来应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现代服务业中各项成本都纳入到可抵扣项目范围中,尤其是现行政策中不能抵扣的大额成本,切实有效的减轻我国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购入的商品及服务成本可以取得凭证进行抵扣,但劳动力资本并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内。而现代服务业包含了许多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大型固定资产投入较少,例如餐饮业,鉴证咨询业、快递业。如果将人力成本加入到企业可抵扣的范围内,会打破了现有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不仅会改变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也会改变工业和农业的负担,影响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之大不容忽视。另外,人力资本如果允许进行抵扣,其合法凭证的取得方式,以及即使能够取得是否可靠,凭证的使用监管等,这些改革的实际操作性都面临许多困难,此项改革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的难度。因此,人力资本作为进项税可抵扣项目的改革难度较大,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后期的营改增改革中要充分重视企业可抵扣成本项目的多少,根据现代服务业各行业的性质,适度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才能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5.1.4 现代服务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导向。在增值税课税对象扩至现代服务业之时,消费税制度应该与其相互配合,实施扩围。
  
  由于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发达国家滞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发。消费税的设定旨在引导消费倾向。营改增将增值税纳入到现代服务业中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协作关系,我国应尽快将服务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服务需求也变得多样化,服务需求开始趋向高档化,对部分服务业征税可以调节服务的供需,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一举两得。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造成地方财力的短缺。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且收入全部归中央所有。本文建议在未来消费税改革中,可将消费税归为地方税,或者效仿增值税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补充地方财力的缺失。
  
  营改增同时规定了服务业出口的免税政策,这是为了提高我国服务项目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降低我国对外贸易逆差。因此,如果对高档服务征收消费税能够调节其价格,防止人员进入我国消费,破坏经济调控目标。
  
  5.2 调整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兼顾税收公平原则

        合理税收优惠政策是对税收制度的补充,能够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失衡,财政状况恶化,更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5.2.1 转变税收优惠途径
  
  世界发达国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较多的使用了间接税收优惠政策。间接优惠是在事前和事中环节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直接税收优惠是在企业经营事后给予优惠。
  
  对企业的直接减税、免税均作用在企业最后的经营成果上,虽然减税效果明显,但对于那些初创企业或者出现亏损的企业来说,这种直接优惠显然是不起作用的。这不仅不会减轻企业负担,反而会降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因此,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多使用间接优惠形式,降低企业中间投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研发技术的不断更新,改变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
  
  5.2.2 调整税收优惠方向
  
  当前,针对我国沿海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代服务业给予了较多的优惠。
  
  其他地区现代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较少。因此,未来应转变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方向,制定更多以地区优惠为主的政策。
  
  为了使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应该保留原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新的优惠政策,鼓励欠发达地区发展具有地区特色、适合地区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其他地区则继续使用现行优惠政策,保持良性发展。针对企业所得税,可以对欠发达地区新兴的现代服务业减按 10%或者更低的税率征税,并尽可能保证优惠的使用年限;其次,为鼓励企业个人投资西部现代服务业,可以规定投资西部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个人所得减税征收。最后,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增加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优惠力度,可以扩大西部现代服务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抵扣的范围。
  
  另外,针对现代服务业我国规定了特定科研成果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了政策对结果的重视,即信息科学研发企业只有在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得到税收优惠。但由于科学技术研发的性质决定了这些企业在收获成果之前,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营运资金,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雇佣高等技术人才。并且科学技术的研发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前期的资本投入量大,这给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
  
  现行优惠政策没有对资本投入采取优惠措施,没有调动企业科学技术研发的积极性。
  
  我国应加快拟定特别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科学技术研发型服务业,将优惠政策重点放在软件信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等技术型的服务项目上,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创新热情。
  
  5.2.3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废止再更新,优惠条目众多,优惠范围扩大。由于我国税收立法不完善,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制度也受到了影响,优惠政策杂乱无章,优惠效果不佳,并且滋生利用优惠漏洞偷税漏税的不良行为,不利于经济的宏观调控,扭曲资源配置。例如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了现代服务业中某些特殊经济行为和特定项目的支出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前扣除,如技术研发费用。但由于一些中小服务企业规模小、企业内部分工不细致、不明确,这些特定经济行为和项目在的发生过程很可能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混合到一起,难以区别哪些部分适用优惠政策。由于优惠的经济行为和项目没能与企业政策经营业务划分开来,导致其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便利条件,企业税收负担没有降低,更没有达到国家政策扶持的目的。
  
  2014 年,我国下发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
  
  首先,需要正确估计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规模和实施力度,这些是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其次,我国应该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政府在做预算时,把税收优惠可能产生的支出纳入预算范围内,这样做可以在优惠政策实施就能估计出优惠的规模和力度,做好事前工作。其次,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管理体系。
  
  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应会同各地方政府及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优惠政策落实的情况。在企业缴纳税款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自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范围、项目,以及因优惠政策减轻了多少负担,并将这些信息登记到税收优惠管理体系中,具体包括优惠的项目,优惠适用的具体条款,优惠时间,优惠金额等,为事后的监督管理做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该积极开展宣传业务,使相关企业能够迅速了解优惠条件,根据自身状况准确合理的使用优惠政策。最后,将税收优惠立法也加入到税收立法范围内,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透明。只有将税收优惠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监管规范税收优惠客体,评估分析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因此,规范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机制,能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和评价分析优惠政策,并结合现代服务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反过来再调整税收优惠,使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实现对特别行业、特别地区的调节目标。
  
  5.3 完善现代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提高征管效率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政策落实的最后环节。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改变了我国国税和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因此,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5.3.1 加强营改增征管衔接工作
  
  现代服务业税改前缴纳营业税,税收核算简单。营改增实施后,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部分行业涉及多档税率,如电信业、快递业等,这必然会给现代服务业的财务人员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另外在发票的管理、企业账务的处理方面,企业承担的税收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同时,营改增还涉及到国地税之间的交接问题,原营业税归属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现在改为改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因此有必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与现代服务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工作,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的解读相关政策,现代服务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在保证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平稳推进的同时,实现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保证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实,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和企业类型的认定的管理工作,把企业进行登记认定之前需要的涉税文件和征管工作联系起来,避免纳税人由于不清楚登记条件,所需相关文件及认定流程而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企业负担。其次,强化发票凭证的管理工作。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开始使用发票,并且由地税征管改为国税征管,税务机关应当增加国税与地税工作的衔接,明确营改增试点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金额,确保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方便快捷的选择开票方式和领购可以使用的发票。再者,明确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前后的税费清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费清理和稽查工作不会受征管衔接工作的影响。
  
  基层税务机关应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尤其是营改增后有关的税收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新政策的宣传服务,与事务所、电视台合作,拓宽宣传渠道,让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尤其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营改增相关工作,避免因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疏漏给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为了保证地方财力,改革后的税收收入依旧归地方所有,因此税务机关要明确各项税款的归属关系,做好最后的入库工作。
  
  5.3.2 规范发票管理系统
  
  目前我国使用的发票是传统的纸质发票,纳税人需要购置指定的税控设备,管理打印发票。虽然已经规定购买税控收款机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税额,但企业仍然要承担一笔费用。此外,纸质发票需要先申请再认购,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较为严格,需要企业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随着增值税在现代服务业全行业实行,增值税涵盖了所有经济领域,包括商品、劳务和服务。因此,发票的管理需要不断完善。本文建议在营改增结束时,我国可以考虑全部采用电子发票管理纳税人,淘汰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的使用可以节约纸张的印制成本,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到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领购纸质发票、打印发票的工作。采用电子发票管理之后这些程序均可在网上执行,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及时性,发票上的所有信息能够快速进入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得纳税人的信息,有利于统计和评估税收收入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也为进一步监督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节约了企业的成本,、减少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2013 年 6 月,北京市已经开展了电子发票的应用试点,因此为我国在全部地区全行业实行电子发票制度具有相当大的可行性。我国已经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电子发票的条件。推行电子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票据的管理,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成本,规范经济活动秩序,减少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的税款流失,提高税收的征收管理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5.4 本章小结
  
  本章在前面的理论基础、实证分析和国际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主要从现代服务业相关流转税制度的设置;针对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方式、方向,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制度,检查监督税收优惠的施行效果;落实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推行电子发票提出了具体建议。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财政税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