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授权决定已于近期由全国人大审核通过,预计 2016 年的 3 月份即可“落地”.注册制的推出改变了过去那种股票发行申报制或是形式审查制,证券机关对于企业上市融资的审核将不作实质性的审核,但是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真实、可靠,这同时对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以其较高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素养、公正的执业态度等特征被冠以“经济警察”的称呼。然而,由于目前国内的宏观因素、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等原因,是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独立性不是很强的主要原因。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概述
1.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精髓,注册会计师只有在独立性的基础上从事审计业务执业,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才能符合客观、公正、透明等原则。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审计独立性定义为两方面:实质性独立和形式性独立。
(1)实质上独立。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工作执业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信息所发表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方面影响的独立意见,从而表达对该单位相关信息保持客观或是专业的怀疑。
(2)形式上独立。事实上是指在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形式上的独立是从第三者感觉而言的,是独立性的外在表现。
2.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1)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所遵循独立性原则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商场如战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就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击败对手进而获得市场的主动权。因而就需要企业自身不断地做大做强、扩大公司规模,要做到这些就需要通过对外融通资金。而融资的渠道无非两种:即投资人投入或是对外举债。由于一般公司的财务信息不公开,使得投资人、债权人很容易对该公司产生一种不信任感。这就促使拟融资公司或是投资人、债权人聘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审计,从而对该公司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公开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该严格地遵循独立性原则,才能使得出具或是披露的审计报告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才能让投资者或是债权人充分得享有对于该公司的知情权,才会决定是否将资金投资或是借贷于该公司使用,从而保证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因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国有企业颇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否,也关系到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营目标的考核。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其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秉承独立性原则,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营利能力及现金流情况予以审计,最终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给予一个中肯地评价。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存在的问题
1.国内审计市场相对不健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各类中介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 8295 家,可谓数量之多、规模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多可以很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其更好地对委托单位服务。然而,也正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多,使得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难以完全地遵循独立性原则。其主要原因归结为审计市场恶意竞争较为严重,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价的情况非常普遍,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委托方较为敏感甚至是财务造假行为,很难给予一个较为客观、公正地评判,最终导致其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独立性较差。
2.政府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存在不当行政干涉行为
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为独立审计状态时,地方政府部门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涉行为,无论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还是对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都深受地方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涉,受到当地政府领导意志所影响。另外,长期挂靠制度也导致独立审计行业独立性差,依靠政府资源来获得更多的审计市场和经济收益,这样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来执业获取收益的的事务所,很难在其审计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
3.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缺陷问题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数量上和形态上仍多为“小、散、杂”状态,大多事务所无法独立的完成大、中型企业的审计业务。然而目前有资格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事务所仅有 40 家,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只有 11 家。
然而上市公司年报只有经过审计后才能公开披露,所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需求非常紧迫,社会对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规模、能力、规范程度的要求较高。
三、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自愿接受独立审计的需求不足
目前,由于我国一些重要的垄断行业及涉及国计民生产业仍属于国有独资或是国有控股性质,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政府部门以外的相关利益关系人。政府部门对于审计及鉴证的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却没有相关利益关系人高,相关利益关系人需要通过对经过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以最终决策是否投资于该公司或是借款于它,政府部门属于非人格主体,其决策的风险已转让给其他相关利益人,政府部门对于审计要求仅限于法律中规定,至于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如何,并不是非常关注。而就当今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情况来说,委托单位聘请事务所审计人员从事的审计业务相当于是注册会计师的客户,直接决定着事务所及其注会人员“吃饭”的问题。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的全部业务都非常执着的坚持原则,就有可能失去这单审计业务,若长此以往就有可能造成事务所及其人员陷入无钱可赚的境地。事务所为了其生存或是发展,需要想办法维护客户的利益且尽量满足其所提出的要求,也就容易在审计过程中丧失独立性原则。
2.审计人员独立性理念不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能是由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开展委托单位的相关审计业务。截止至 2014 年度末,已加入中注协会的个人会员超过 20 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执业人员 99045 人,非执业会员 103566 人,从数量上来看对于国内审计业务拥有着强大的人员基础。但是由于人员众多并且每个审计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独立性原则的把握不是很到位。另外,由于国内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事务所为了降低成本、压缩开支只是将一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挂靠至单位内,并不让其真正的从事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工作则交给一些相对具备一定审计经验的人员但是没有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助审人员) 来操作,这部分人员对于财务业务以及审计业务也许较为精通,但是由于其借用其他有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该项业务,且没有经过注册会计师资格正规的培训,对于这些助审人员来说,审计过程中就独立性原则更是无从谈起。
3.法律不健全使得审计独立性难有强大的后盾
据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失误或是过失的行政责任规定的较为具体及完善。但是对于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责任缺乏相关的规定,因而造成注册会计师造假的“犯罪成本”过低。进而形成一种即使参与财务信息造假被发现,对于注册会计师严重的也无非就是吊销职业资格证书而已的局面。目前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只是被当作行业规范,从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策略
1.自愿提高独立审计的需求
加速公司股权分配改革,进一步推进国有股减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自愿独立审计的需求。与此同时,规范、明确审计委托人(股东或是债权人)、经理人(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委托关系,从而形成三方制衡的局面。使得在整个审计业务过程中,审计委托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或是保护其债权的角度、经理人出于其薪酬待遇及业内声誉的考虑、而审计委托人因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角度则考虑其出具的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可以看出上述三方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且不会为任意一方而妥协,最终达到的效果就是自愿提高了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从而达到了坚持审计独立性原则的构想。
2.加强审计从业人员的自身修养
首先,审计业务必须由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其他人员可以协助注册会计师做些案头工作,但是不得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最终判定或是审核;
其次,注册会计师应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其综合素质,这其中既包括会计、审计等业务方面的问题,还应该有职业道德方面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
最后,规范国内的审计业务市场,统一规定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降低标准。只有这样审计从业人员才能在其审计工作过程中,站稳立场、维护独立性原则,最终才能够使得委托单位的财务信息得到公正、真实的反映。
3.完善及健全相关法律
加强国内的相关法制建设,在提高注册会计师待遇的基础上,加大财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在民法中增加追究参与财务信息造假者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情节严重、造假金额巨大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提高犯罪成本,加强审计人员独立性理念的作用。
五、总结
独立性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在从业审计业务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只有很好地贯彻该原则,才能使得审计人员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真实、可靠,从而起到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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