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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业如何应对税制改革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2 共40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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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章 结论及建议

  通过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保险业的影响是显着的。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流转税税负是下降的。改革后,净利润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改革后的增值税税率和赔付支出的抵扣方式。在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税率为 11%还是 6%,在赔付支出凭票抵扣的方式下,对于保险公司的盈利都是不利的。而在 11%的税率且凭账抵扣的方式下,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在 6%的税率且凭账抵扣的方式下,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得到提高。因此营改增后为了避免营改增对保险业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保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保险产品的重新定价以及保险业务税收筹划。

  我们必须意识到,保险业进行营改增必将面临很多挑战。为此,本文试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以促进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更好的执行以及改革效应的更好发挥,帮助保险业在营改增初期平稳过渡,在增值税税制下健康发展。

  7.1 赔付支出的抵扣范围应适当扩大。

  由第六章分析可以看出,赔付支出是否能得到充分抵扣,对于保险业的影响是显着的。赔付支出在保险业成本费用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赔付支出的能予以抵扣的范围和比例对于保险业获取营改增有利政策至关重要。从降低保险业税负,提高保险业盈利能力的角度来看,赔付支出凭账抵扣比凭票抵扣对于保险业更为有利。但该方法下,获得赔款一方未就所获赔款交纳增值税,就打破了原有增值税销项进项完全对应的链条完整性,同时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与赔付支出会计核算试点不一致,保险公司很难界定报税期间可以申请抵扣的赔付金额。本文建议保险业借鉴鉴第四章中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实践经验,将第三方考虑在内。在保险信息系统内中增加新的模块,该模块能够在承保和理赔系统中能将被保险人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该方法下,保险公司将依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进行不同方式的赔付:①当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赔款时,直接抵扣税款后支付;②当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支付赔款时申报抵扣进项;③当赔款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等第三方时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额。但这种方法的缺点对公司的管理要求较高。一是要求进行复杂的业务系统改造,二是要求根据支付对象增设会计明细科目对赔付支出进行核算。

  7.2 加强销售渠道的管理。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与中介人签订合作协议时,首先需要对中介纳税身份进行甄别,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影响销售规模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介机构合作。其次,营改增后,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增值税因素,重新谈判中介机构合同定价。若中介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与中介机构重新谈判合同价格,减少手续费支出。同时,在支付手续费时,需注意手续费发票的支付时点,保证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的一致,重视进项税发票的登记与管理。对于手续费发票的管理可以通过以下措施确保进项税额的顺利抵扣:第一、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在信息系统中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

  第二,建立进行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第三,对发票、台账与手续费的支付信息进行每次核对。

  7.3 加强供应商的管理。

  由前述分析可知,因增值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率不同,从两种供应商处取得的进项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差异。因此,需重新梳理、评估供应商的规模、资质,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合作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适度提高交易价格转移税负或共担税负。

  梳理当前各种采购的业务,探索是否在增值税税收范围之内,同时整理其遵循的税率与抵扣规则,这样在招标的时候就可以严格根据增值税的抵扣要求来执行,确保进项税额可以充分抵扣,减少保险公司费用成本。

  7.4 改造公司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

  保险公司营改增后,需要升级现有业务及财务系统,通过系统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增值税会计核算准确、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分类管理、免税项目被及时识别、发票信息在各系统之间流转的一致性、满足经营分析及统计需求、抵扣发票及时追踪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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