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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的类别与不足(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9 共7585字
  但是两个物业公司的交接并不顺利。首先,在与原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XM物业公司发现前物管存在严重的管理缺陷,例如:公共设施损坏严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由此大大阻碍了物业的顺利交接。其次,由于XM物业服务中心只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按规定只能承接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而JH小区的规模为37万平方米,只有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才能有权提供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是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这些困难逐一得到了克服,XM物业也开始着手JH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由于政府原来所规定的物业费标准的确较低,为解决社区物业运营费用的问题,由镇政府对社区物业服务进行补贴。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为了解决物业管理资金缺口问题,居住在JH小区中的3个拆迁村以村集体资产向XM物业中心支付了130万元服务费,镇政府支付了20万元启动资金,物业中心又借款30万元,XM物业才将JH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承接下来。在随后的工作中,由于物业运营资金缺口较大,镇政府和3个回迁村都不断提供补贴。以2012年为例,JH小区的物业费用合计700多万元,当地镇政府补贴300万元,其余由各村集体资产支付。另外,当地镇政府还另外出资100万元,用于小区内的基础设施的维护。
  
  三、物业管理中的组织关系
  
  从上文的总结中可以发现,“村改居”社区的物业管理有着地方政府的深度参与和拆迁村村委会的经济支持,即使引入了物业管理公司,在运作方式上也大多延续着村庄传统的行政化和家长负责式的办法。这种特征在与普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比中更为清晰。
  
  图1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版)归纳出来的普通商品房小区中基层组织结构关系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自治,“三驾马车”之间关系清晰,且各有指导和监督部门,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有明确的第三方调解部门。
  
  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组织关系图
  
  反观“村改居”社区中的物业管理,“社区自管”基本延续了村庄时期村委会大包干的做法,虽然有物业公司的名义,但具体事务和资金支持都需依靠村委会。而“商业物管”和“政府协管”中,也处处彰显着地方政府的影响。以“政府协管”为例,该物业管理模式下的基层组织结构关系如图2所示,从基层政府到基层居民自治组织都全面介入物业公司的成立和运作,组织间关系简单,但也缺乏必要的制约和调解力量。商品房小区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存在,“村改居”社区居民的自治意愿和能力无法得到培育。因此,这种组织结构关系不仅稳定性、可持续性差,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村改居”社区居民社区参与意识和能力的发育。
  
  四、“村改居”社区物业管理的主要问题
  
  从上文关于三种物业管理模式的梳理中可以看出,“村改居”社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村改居”社区政府协管物业模式下相关组织关系图
  
  第一,完全市场化的商业物管形式在回迁社区难以实行。一方面,这是由于村民过去在农村的住房消费习惯尚未转变,一时不能接受付费式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普遍对缴纳物业费持不接受态度。同时,村民也会将对拆迁赔偿、房屋质量、就业安置等问题的不满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希望以此为讨价还价的工具,督促这些问题的解决。但这些原因或症结都是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从市场的角度解决的,从而容易引发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考虑到回迁村民的支付能力和社区稳定,往往对回迁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设立标准,而这些标准一般都低于市场水平,在没有额外补贴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很难接受。再加上物业费收缴率低,物业企业只能降低物业服务水平,由此导致物业企业和社区居民均不满意,最终商业物管往往难逃撤离的命运。刘绪荒等(2013)通过对北京郊区整体搬迁安置型社区的物业管理观察也发现,各地均是采用在一定时期内对进驻此类社区物业企业进行政府补贴,以缓解物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而一旦停止补贴后,物业企业的经营前景均堪忧。
  
  第二,村集体经济的补贴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社区自管和政府协管模式下的物业顺利运作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因沉重的财政负担而难以持续。在这两种模式下,村民仅需支付很低甚至完全不用支付任何物业费用,而有集体经济和政府补贴承担,因此不会因为物业费收缴率低而影响物业服务的实施,比较容易运作。但是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论是SX小区中FX村对所属物业公司的补贴,还是JH社区中镇政府提供的启动资金、借款和补贴,这种模式无疑给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大部分失去了经济创收经营能力的拆迁村来说,集体资产正面临逐年缩水的情况,这种物业管理方式显然难以为继。
  
  第三,政府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对物业管理介入过深,不利于物业管理的专门化,也带来了潜在的冲突隐患。虽然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基层社区秩序稳定的考虑,也会对物业公司进行一些间接指导和管理,甚至在出现物业突然撤离这样的紧急事件时全面介入(吴莹,2010),但是这种管理和介入都是间接的、非常态的。而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村委会、居委会这类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可能出现行政化色彩浓厚、专业化程度不足的问题,而且由于基层组织直接参与管理和服务,容易卷入矛盾和冲突而缺乏转圜余地。在普通商品房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三驾马车”运作模式下,居委会一般扮演着矛盾调解和纠纷裁定的角色,这样既能从大量具体事务中抽离出来,也可以减少卷入冲突、有损基层权威的危险。而一旦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居民自治组织开始扮演物业公司的角色,将不得不直接投入各种具体工作,矛盾一旦出现,又缺乏其他第三方机构从中协调,难免会使社区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物业管理是“村改居”社区中新出现的一个基层治理重要维度。由于此类社区的特点,一般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大多难以承接物业管理服务。在目前各地实践大致形成的三种模式中,地方政府和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都过深地卷入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改居”社区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发展以及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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