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农民工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2. 1相关概念
2.1.1对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一词是由社会学家张玉林教授最早提出的,是当前中国工业化进程和传统户籍制度冲突下产生的一类特殊人群,虽然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中,但无论是农民工本身还是城市均没有将他们视作城市居民,而是被视为新的准市民阶层,他们无法享受市民待遇,也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
有的学者以四个层面的社会属性去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以非农职业为生或者是以非农职业为主业,他们的收入来源于非农活动。二是制度身份,尽管农民工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是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三是地域,他们都来自农村,仍与农村土地保有一定的经济联系。四是劳动关系,从劳动关系上看,农民工属于被雇佣者。有一部分来自农村、从事非农活动、但未被雇佣的自我雇佣者,例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虽然他们的身份与农民工相似,但是却与农民工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类人不能称之为农民工。
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己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农民工阶层可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长期在城市里工作,有着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房和收入来源,这部分人实际上己经成为产业工人,不可能再回到农村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第二类就是农闲季节出来打工的季节工,他们本质上是农民,在农忙季节仍然会回到农村去从事农业生产,进城打工只是为了改善农村的生活。
2.1.2工伤的定义。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统称。一般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职业病伤害造成的劳动者身体的疾病、伤残和死亡。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将工伤表述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工人的健康意识逐步提高,职业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在1968年第48届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中正式将职业病和工人上下班时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的范围。美国国家标准ANSI16. 1《记录与测定工作伤害经历的方法》中,将工作伤害定义为“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和职业病,即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m许多国家还将参与红十字会活动或营救工作等公益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3年我国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七类应认定为工伤、三类视同为工伤和三类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将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因工作患职业病、因参加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到伤害等情形纳入工伤范围。
工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恢复生产来弥补,但是人员伤亡却是无法磨灭的。
工伤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工人的劳动积极性,造成人力资源的损失和劳动效率的降低,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对工伤事故予以重视,不断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制度。
2.1.3工伤保险的界定。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者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之而造成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l]
工伤保险制度发源于德国,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4伯家建立了专I'7的工伤保险制度,有30多个国家颁布了与工伤事故相关的法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权益,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单纯的工伤补偿向工伤补偿、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发展的历程。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任务是经济补偿,国家或社会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为在生产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医疗救治和康复救助,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补偿形式包括两大类:一是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遗属的抚恤金等:二是通过提供及时的治疗、伤后疗养和康复服务,使工伤者尽快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工伤保险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工伤预防,有效的工伤预防措施能够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从而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发生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定义了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l)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本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过错责任,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的,劳动者都可以无条件地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损害补偿原则。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为了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应该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对必要费用支出都应该列入赔偿范围。
(3)个人不缴费原则。企业或雇主负责缴纳全部的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承担缴费责任。劳动者在为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承担着职业伤害的风险,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他们付出了生理、心理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是企业和雇主应负的责任,因此应当由企业和雇主负责缴纳费用。
(4)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原则。工伤认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是对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的认可,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积累财富。
(5)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但不是唯一任务,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对工伤者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三者缺一不可,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够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更好的保障工伤者的合法权益。
3.工伤保险的特点。
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起到了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即工伤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若不强制企业购买工伤保险,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非营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工伤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一。商业保险是在合同约定的损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其赔付率一般较低,而且保险机构为了获取利润,通常会拒绝一些事故高发行业的从业人员参保。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这就决定了其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3)保障性。保障性是工伤保险的根本属性,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4)互助互济性。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为企业分担了工伤赔偿风险,保险管理机构按照互助互济的原则在不同地区、行业、人员之间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这样既有效地缓解了部分企业的经济负担,又保证了企业职工能够及时、公平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了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2.1.4工伤预防的定义。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采取有效措施为劳动者创造或改善有利于其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生产环境,消除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预防职业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预防与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构成工伤保险的四项基本功能,四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相对于其他三个功能而言,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功能属于积极主动的措施,工伤预防功能发挥的作用越大,工伤事故的发生数量就越少,工伤保险相应的救治、补偿和康复的任务就越小。
各国工伤保险法中最早出现工伤预防机制的是191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实施的工人工伤补偿法,该部法律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的工资问题及伤亡事故预防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从工伤补偿基金中支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
2. 2工伤预防的相关理论。
2. 2. 1安全金字塔理论。
美国安全工程师Heinrich在《安全事故预防:一个科学的方法》一书中提出了“安全金字塔”理论,他通过对55万起工伤事故案例的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个工伤事故发生概率的结论,即大量的不安全因素和状态的存在会导致300起未造成伤害的虚惊事件的发生,虚惊事件又会导致29起轻伤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最终会导致1起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从这一理论中可以得出工伤事故发生的关联关系,对不安全的行为或状态不进行控制,就可能引发无伤亡的虚惊事件发生,而虚惊事件又会引发轻伤事故,如果继续放任不管最终将会出现伤亡事故。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工伤事故预防原理,即要从根本上预防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控制日常细小的不安全习惯和状态上入手,加强基层的管理防范无伤亡事件的发生。具体运用到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就是要求企业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准确到位,不因事故未发生伤亡或造成的损失小而疏忽大意,对安全生产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一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工伤事故具有可预防性,只要企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是可以降低的,从而企业的损失能够减少,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能够得到保障。
2. 2. 2安全效益规律。
安全效益是指安全水平的实现,能够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的经济或非经济的效益。安全效益的规律是指用尽量少的安全投资,获得尽可能多的符合全社会需要和人民要求的安全保障。即在满足相同安全需要的前提下,所投入的资本、劳动力等因素的数量越少,安全的经济效益越高。
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水平下,安全效益由减损效益、增值效益、社会效益(包含政治效益)、心理效益(包含情绪、心理等)组成。安全效益的四个组成部分是相互依存的,仅仅增大其中一项或几项并不能使安全效益达到最大化,只有四者同时达到最大化,才能说安全效益达到了最大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到一定技术水平的限制,四者并不能达到理想中的最大化,其最大值是相对而言的,安全效益规律体现在现实的安全投入产出中,表现为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远远高于事故整改的“产出比,v2. 3模糊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T. L. Saaty教授提出的一种多目标决策评价方法,其基本方法是把需评价问题根据性质和总目标按层次进行分解,构成一个由下而上的梯阶层次结构,建立多层次递阶结构模型,使用三角模糊数来对同一层次的因素进行定量化的两两比较,得出具体分值来表示各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建立判断一致矩阵来计算各因素的权重,对判断一致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后,对各因素进行评判打分。
模糊层次分析法(Fuzzy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FAHP)是在传统层次分析法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模糊集理论(Fuzzy Set),对判断矩阵进行改进,使用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的重要程度来代替三角模糊数得出模糊判断矩阵,解决了层次分析法中一致性检验困难的缺陷。模糊层次分析法被广泛应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和多目标评价的决策问题中,是一种简单可靠的系统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