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研究
发达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时间较长,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根据各种特殊情况对制度进行了完善,细化了各项政策措施,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国情、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文化背景等因素与国外存在一定差别,但是从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分析中获取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借鉴作用。
4. 1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
4.1.1德国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工伤保险的制度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也比较完善。德国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雇员属于临时职工还是长期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职工的范围也包括了实习学生和没有薪酬的服务社会的志愿者。德国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是同业公会,该会是非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实行行业自治和统筹,其职责是对企业的工伤事故预防措施进行监督,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和监测,公会下设有专门的工伤医院,并配备了良好的医疗设施和专业的医疗专家团队,保证了受到工伤的雇员都可以享受到最尖端的技术和最良好的治疗。德国的工伤保险提供从预防到补偿的一体化服务,以工伤预防为制度的基本方针和核心,以预防先于补偿、康复优于补偿的原则指导制度的实施。
在工伤预防方面,由社会意外保险协会制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法规,实行安全监查和培训。德国具有一支专业的安全防护监察队伍,为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体系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每年工伤保险基金中还会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在费率方面,德国实行浮动费率,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的缴费水平,事故率较低的企业就能少缴保险费。在工伤赔付方面,不管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伤害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雇员就能获得工伤赔付。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管雇主是否已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业公会都为雇员们提供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这一做法同业公会可以有效监督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及时发现不按时按规缴费的企业并要求其补缴费用。在工伤康复方面,同业公会除了为雇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外,还提供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服务,并且承担所有职业康复的费用。在雇员接受康复治疗的同时会有专门的职业康复人员和负责医疗康复的医生共同为他们制定职业康复计划,帮助工伤雇员早日重返工作岗位。对于那些接受了职业康复服务后仍无法重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同业公会将安排他们参加转业培训,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新工作。
社会康复服务的对象是因公致残人员,同业公会给他们发放补贴,保障他们能够重新恢复社会生活并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工伤康复措施不仅能促使工伤人员尽快重返工作岗位,还将雇主从担负工伤伤害补偿的民事责任中完全解脱出来,节省了成本和费用。
4.1.2美国模式
在美国,由于国家采取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权分工不同,因此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各个州负责制定独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并管理投入的资金和控制支出成本。各州的立法不能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必须以遵循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为前提,但是各州具有更多的自主权,能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监管,制度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大多数州的工伤保险范围都涵盖了农业工人,他们与其他行业的职员享受同等的工伤待遇。美国国会成立州工伤保险法国家委员会,专门对各州的工伤保险法进行研究和评估。美国大部分州的工伤保险采取私人和公共保障系统联合运作的模式,企业向私人保险机构购买工伤保险,私营机构为了减少赔偿支出,对企业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从而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雇主不能以雇员人数少或者雇员为非正式员工等为由拒绝购买工伤保险。在费率方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有所区别,小型企业实行等级费率,即同等级的企业缴纳的比例相同;大型企业实行经验费率,即根据企业长期的工伤补偿费用支出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来上下调节保险费率。在康复方面,工伤者能得到充分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的费用由各州全额支付,并且没有金额和时间的限制,使伤残工人没有后顾之忧。在特殊人群的工伤立法上,美国联邦政府分别针对煤炭等易患尘肺病行业的工人、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码头工人、铁路工人等特殊群体制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职业病方面,美国的工伤保险范围涵盖了与工作有关的所有职业病。
4. 1. 3日本模式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亚洲发达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在日本,工伤保险被称为劳动灾害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是职业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事故。日本的工伤保险也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保险覆盖范围广,包含了雇员人数在1人以上的所有企业。
在工伤预防方面,法律规定了由劳动大臣每隔五年制定一个工伤事故预防计划,对减少工伤事故、落实企业安全工作、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做出指导,还专门针对事故发生率高的行业如建筑业、运输业等制定计划重点预防。在安全监管制度上,由厚生省负责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工伤待遇支付的核定,制定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对少报、瞒报、虚报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在保险缴费费率上,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方式,行业和企业的职业风险直接决定了企业缴费的费率。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对行业的分类很细,把农业、林业和渔业雇员、船员和大部分公务员做为特殊群体,与工业行业及雇佣工人区分开来,另外制订了不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同行业的费率相差近10%,在同一行业的企业间职业风险状况的不同也会导致费率产生很大的差别。同时实行具有奖惩性质的缴费制度,积极主动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环境良好、安全状况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可以得到降低保费的奖励,反之,则受到惩罚付出高额保费。这样的制度对企业起到了职业安全激励作用,刺激企业不断完善对员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工伤赔偿方面,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工伤赔偿费肇雇主不再另外支付赔偿金,但是对于因企业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则由雇主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也不能在工伤赔偿上免责。在工伤康复方面,兴建了康复中心等设施,为工伤人员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并建立家庭护理补偿支付制度,针对需要护理的重度伤员在家护理服务给予补偿。在工伤认定方面,将过劳死、过劳自杀死、优郁症自杀等列入工伤认定范围,使得工伤保险制毒度更全面更具人性化。
4. 2国外模式对我国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启示
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覆盖范围广、工伤认定标准全面、服务制度完善、理赔速度快等特点,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参考和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在工伤预防和浮动费率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有以下四点:
1.将工伤预防机制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工伤预防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等方式,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以达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职业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国外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主要做法有:
(1)通过保险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做为政府对企业监督的辅助,能拓宽监督渠道,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目标。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计提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用品发放,从而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安全生产成本,激励企业积极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2.采用浮动费率机制和奖惩性的缴费制度激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防治工作
浮动费率的确定是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做为依据,安全生产水平越高的企业缴费越少,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同时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激励作用,能确保工伤预防的效果和持续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能降低工伤保险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持续改善的生产条件和员工对安全的认知和行动也减少了劳动力的损失。
3.制定针对不同行业和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不同行业和特殊群体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政府对不同职业风险行业和人群的管理,并保证政策的实施达到良好的效果,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4.重视工伤康复工作
工伤康复服务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工作能力,重新回归社会走上工作岗位,能够减少后续康复费用,是解决工伤职工困境的最好方案,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办法。
国外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有以下四点启示:
1.将工伤保险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将一些特殊行业的工伤保险独立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工伤保险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保险项目,与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有较大不同,许多国家的做法是将工伤保险从社会保险系统之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管理,有些国家甚至将一些特殊行业的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体系中细分出来。在我国,工伤保险与其它四类社会保险捆绑在一起的做法不利于工伤保险在建筑行业的推广,因此可借鉴国外做法推行独立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
2.对企业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法规造成工伤(亡)的行为要严厉处罚。日本工伤保险法规规定,企业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如严重违反安全法规引发工伤事故,即使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也要向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支付工伤赔偿。这种惩罚机制能够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起到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作用。因此,对于建筑业这一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来说,工伤保险的惩罚机制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降低安全事故率具有积极的作用。
3.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在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方面的激励作用。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采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的手段来达到激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目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除可以借鉴国外的费率政策外还可以实行一系列安全奖励的经济手段,增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教育力度,同时采取宣传、检查等措施,引导、激励和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职工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职业环境。
4.将工伤保险与安全监管结合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日本工伤保险实行基金统筹管理的制度,将全国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分配,使得工伤保险的调节功能增强,在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方面比其它途径更具优势。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工伤赔偿申报的统一管理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漏洞,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的力度,达到防止企业漏报、少报、瞒报安全事故的目的。因此,我国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结合,更能拓宽政府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严的管理途径,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