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推广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农业推广硕士论文 >

促进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1 共7379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7.5.2 开展与林业企业之间关系的协调

  由于在林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逐层加价,导致林农在林产品价格暴涨时无法拿到全部价格上涨的好处,幸运的话在排除林业生产性投入品价格上涨因素以后还能够保持盈利;当林业产出品价格呈现全面下降时,林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生产者只能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可能在下一生产周期减少种植面积,从而走上了生产经营的恶性周期循环。目前,在中国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经济增长下行压力逐步增强的时期,面临着低附加值产品出口受阻、原材料及人力资本价格大幅度攀升、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内楼市股市观望情绪弥漫的多重束缚,面临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市场经营环境需要更多从其他领域着手,引导从楼市等投机领域出逃的资金将目光聚焦到林业生产方面。外部资金的大量流入,有可能会使传统林业转型现代林业得到催化剂,但也可能造成以大吃小的局面,对一些刚刚生根发芽的林业合作社造成影响和冲击。

  同时要十分清楚地认识到,城镇化也并非是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最终归宿,到城市居住并非整体性愿想,到城镇居住必然面临着更高的生活成本,大多数生产者或经营者扎根于乡村生活,史诗式的田园生活是他们的终极向往,那些已经到城市生活的生产经营者,最终会选择“落叶归根”作为归宿。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林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林业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全具有“离线看守,托管经营”的功能,林业从业者如果想重获承包权或者回到林区生产生活经营时能够得到很多保障,这些在我国租种林业生产经营者林地的企业中是缺失状态。

  7.5.3 开展协调政府关系

  统观各国合作社的发展史,日韩东亚合作社范本应该是对政府依赖最严重的,而欧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完全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特别是丹麦这一被称为“合作社王国”的国家,一直以来都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方面的立法,这一点在其他国家很难想象。丹麦合作社管理的适用规则都是建立在签约自由这一法律中管理经济交易的最古老原则之上的。而中国的合作社发展应该属于东亚类型(国情和同属东亚的日本、韩国更加接近),外部瞬息万变市场竞争环境都令合作社疲于应对,因此脱离政府的扶持合作社规范发展很可能长期徘徊于低级阶段,至少在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不是十分现实。可以说,合作经济组织被借鉴到国内,就已经“中国国情化”,中国的行政特点首先渗入到其中,政府变成了“主导者”,其“自发性、合作性、民主性”统统被打上中国印,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转变在很短的时间段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方式就实现了,使本应带有“自发性”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转变成了”“靠政府”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所共知,这种大跃进式的转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结果就是这种畸形的合作社成为了后人的一种对合作社直观理解方式,误会越来越深。时至今日,这种错误象还对很多地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自从 1990 年,改革开放为我国的合作经济事业提供了恢复性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普遍被重新认识,各界人士统一认定其为有效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抓手,林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类型,近几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地地方政府在指导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完全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地支持林业合作社的发展,其内在的主要原因是将政府的扶持与发展仍然带有功利性,把数量与政绩直接挂钩,导致目前林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只表现在增数量和规模单纯扩展等比较浅显的层次上,地方政府对合作社内部科学化的内涵建设这种长效机制的关注程度是肤浅的。政府的扶持政策倾向于单纯规模的迅速扩张在短期内能去的时效,但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负面效应,如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虚假合作社的出现等等。因此,合作社作为一种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的组织,在处理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时候更应该注重坚持办社主旨,既要力争取得政府的政策倾斜,又要通过“坚持主旨、苦练内功”来减少行政命令干预带来的负面影响。

  7.5.4 开展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协调

  合作社与消费者之间是典型的供给需求关系。由于林业合作社提供的很多都是消费者能够间接或者直接食用的产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无问题信得过产品是林业合作社与购买者之间保持良好供需关系的基础所在。目前消费者更加关注“舌尖上的安全”,对于合作社之一组织形式而言,因为其具有独立面对商业诉讼的能力,一旦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相比于普通小生产经营规模从业者而言面临着更高的诉讼风险,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强化合作社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真正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个环节落实到位,真正确保“食品安全无小事”的理念深入人心。林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存在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入社社员利益最大化,而大多数消费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收入情况来衡量选购一定价位的产品,林产品供需双方利益均衡点是可调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混乱现状,致使“大型事故”频发,消费者对于食用产品质量安全信任度已经到了历史最低点,国家层面也提倡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合作社通过参与由林业部、商业部等部委联合发起的“农宅对接”、“农校对接”、“农超对接”等项目,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在我国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监管制度缺失的大环境下,依靠企业个体力量来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很多城市城乡结合部滋生了一些新的方式,即在个人信任群体以家庭为单位自发与较远地区的林农结成对子,这种利益联结关系更多的是依靠熟人间的相互信任或者是对中间人的信任,较远地区的林农生产的林产品向几个城市居民家庭定向直接供应,城市居民也愿意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来接受这些相对高品质的林产品。
  
  7.6 提高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水平

  (1)使社员逐步产生对合作社的归属感

  欧美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了上百年,祖孙几代人先后加入一个合作社的情况普遍存在,可见国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合作社忠诚度方面的培育还是很到位的。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从形成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忠诚度角度来加强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一旦社员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将为自己的未来变得更加美好,对于合作经济信赖度、依赖度也会显着挺升。参与管理的意愿会从消极应付变为主动出谋划策,在特定的发展阶段过后,林区的居民数量将会稳定在一个位置,那些热爱林业事业、适应林区生活,并且能够拥有较高生产经营能力的人留在了林区。随着林区人口出现明显减少,人均资源占有量将会相应增加,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改善的基础将更加稳固,林业生产经营者加入合作社“抱团取暖”的意愿也必将会大幅度地增强。现阶段林业合作社更多的是体现的是弱势群体之间自我互助、自我发展的功能,但这还远远不够。今后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建设的加强以及经济势力的稳步提升,民主管理将会真正地落到实处,广大入社社员将会深刻体会到加入合作社所能获得到好处,也将会更乐于主动融入合作社事业中来,有助于培养对于合作社的归属感,进而实现培养对于合作社忠诚度的培养目标。

  (2)确立适当的民主管理形式

  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七项基本原则要求实行“一人一票”,国外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对这一原则作适当的突破,允许出资额较多的社员拥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附加表决权。至少在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合作社是无法真正有效地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我国合作社目前的发展状况介于传统合作社、北美新一代合作社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之间,根据出资情况在投票权方面实行适度区别对待的方法还是比较合理的。由于加入合作社初始阶段各个社员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寡与“一人一票”原则相互矛盾,各方利益难以找到均衡点。可以适当考虑为股份多的社员提供更多的附加权来提升其话语权,这种方法更适合中国人的人性国情,更有利于合作社顺利发展。民主管理方面应该体现各项事务的公开透明,使有意愿了解合作社运营实际状况的社员可以随时掌握合作社的各种信息,至于如何快速甄别各种信息的真实性还有赖于社员自身素质高低及如何有效地寻求外界援助手段。我国几千年的农业生产管理传统使得广大农民群众已经习惯了互相帮助的生产方式,形成了中国式的各种非正式组织小团体,在林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这些小团体的积极作用,安排社员参与民主决策应该有针对性和计划性,使管理的各个环节能与社员社情良好的契合,这样既能够有效缩减决策成本,又能够体现社员的个体核心价值,社员之间能够形成良好的团队合力,对提升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水平大有裨益。

  (3)林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培养
  
  几千年以来我国沿袭的广大农民 “耕者有其田”的要求,这种想法的完全实施能够保证每个农民都拥有一份安身立命的保障,由于人多地少的“人地矛盾”始终客观存在,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极大的压缩了农民的职业化发展空间。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城乡人口流动速度持续加快,很多农民迁移到城市需求新的发展空间,在第一代农民工基础上,又出现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农村的土地逐步向种植大户、种植能手转移已经成为了很多农村地区发展的主旋律,这种趋势同样在发达国家实现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阶段过渡过程中出现过。

  承接流转林地的经营大户相比于单个林业经营着都具有比较巨大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和外部信息的获取等方面,向职业林业生产经营者将在这部分群体中诞生,未来合作社的中间力量也将是他们。林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工作的开展也是与他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林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培养可以考虑引入职业资格证考核制度,对于持有不同级别资格证的林业生产经营者设定相应的最大林地经营面积,以此让那些有意愿的职业林业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格考试提升个人理论水平等条件得到承接林地流转的机会。

  7.7 提供服务专业化

  林业专业合作社最重要的职能是服务职能。林业专业合作社对应对社员提供以下职能服务:一是技术培训。应免费培训林木种植术,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术,养殖加工技术、灌溉技术、保鲜技术等,所有合作社均有不同特色且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拳头产品。二是在销售方面的提供服务。提供助于买断、代销、中介等形式的服务。三是提供林业相关信息服务。应该多向社员提供诸如施肥、管护、养殖等方面信息,此外,政府相关政策、利农信息、产供求、动态价格等信息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四是融资支持。通过以集体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或其它渠道的信用和贷款,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拓宽技术、销售、信息和融资等渠道方面的改革发展路途还遥远漫长。

  总之,林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其实质是林业生产各个要素的流转和重组。变集中为分散,正所谓“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十根筷子牢牢抱成团”,以合作社作为平台,分类经营管理,集中销售。林业合作社并没有改变那些不该改变的事物,没有使林农的基本资产增加,但他的出现使林业劳动力、林地和林木林产品这些要素得以优化重组,使林业生产经营方式得到了革命性的转变,林业生产规模经营效益极大稳固持久的提升,对林改成果巩固作用非凡,极大促进了林业的科学发展。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农业推广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