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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2 共79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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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理论概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系统认识的基础之上。本章将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主要类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寒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1 农民合作社的概念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我国政府部门有着不同的解释。从官方来看,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存在许多农民经济组织:从官方文件中看提及的相关概念就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中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 年和 2005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法》和 2006 年中央 1 号文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名称都体现了农民围绕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而进行的不同程度的合作内容。

  200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易鼎鼎,2013)因此,当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的界定大多以上述官方定义为准。该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内涵:①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不改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依然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这实质上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 20 世纪 50 年代的合作社、人民公社有着根本性质上的区别;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被限定为向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相关人员自愿联合而成的;④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经营管理方式:⑤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互助性,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市场经济中已沦为弱势群体的单个农民和农户,而不在于营利,从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等组织区分开来;总体来看。这 定义较好地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某些实质特征,从而使人们能够将其与其他组织区分开来。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三种类型。

  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 以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为最基本的特征。即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其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同经营的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其基本特征是:①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主要由农民组成,也可由主要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加入,农民占到成员总数的八成以上,在产品上,主要进行同类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构建起了新的组织模式;②在所有制结构上,合作社仍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通过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资源要素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③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不以牟利为目的,产品收益全部返还给内部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④在管理机制上,合作社遵循自愿原则,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并实行民主的管理方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股份合作社:是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特点是资本占有主导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它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在分配过程中,它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特别是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资本所占地位比较突出。这类组织一般是以实体性和紧密型为主要类型。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

  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一系列综合性配套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并为农民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及运销服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往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协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的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随着世界各国合作社的发展,合作原则也不断演变的。通常国际合作社联盟有七项原则,分别为:自愿和开放的社员;社员的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上述原则的核心精神有三点:

  一是开放的社员资格,二是社员的民主控制,三是按照惠顾额返还,只要具备这些核心精神的组织就可以称为合作社。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较晚,起步比较慢,它的诞生、成长环境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有很大区别。并且我国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加之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经济状况不佳,因此有能力举办自己的企业的农民凤毛麟角。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要靠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龙头企业,或者政府设立的涉农服务机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确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时,在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并未局限于国际上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在成员结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以及盈余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体现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色。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照国外发展合作社的经验,具有更为灵活的原则。

  2.3.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坚持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特别是当前在解决农民、农业、农村问题上作用尤为明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通过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充分的享受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同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即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3.2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组织章程为社员服务,农户在加入专业合作社后,可以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农产品的销售中享受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了小农户分散生产的弊端,有利于农户之间在生产规模上、生产技术上进行整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整体的形式进入市场,提高了农户之间的抗击市场经济风险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会员服务对象,会员在合作社中享受农业生产、产品销售等一系列的服务,而且通过农户之间的整合,壮大了整个产业,提高了农户之间的经济效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解决了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服务,还必须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论是农民个人成员还是企业等团体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为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为纽带将成员组织起来,本质上是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是成员间进行合作开展一致行动的基础,同时只有谋求共同利益才能保证全体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每一个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目的。
  
  2.3.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进入合作社的条件看,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在合作社里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作社社员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社员在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可以享有合作社的收益。另外,农户可以加入多个合作社的自由,加入合作社在不改变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农户仍然具有经营权。如果社员想退出合作社,提出申请后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退还在合作社出具的资金和财物,而且在社员资格终止前如有分红,仍然享有分红。

  2.3.4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农民民主办社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可以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与对合作社的控制、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确保成员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

  为了既照顾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权益,又防止出现"大户控制"、"能人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是对成员"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的补充;是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一种肯定;专业合作社可设也可不设附加表决权,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其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

  2.3.5 谋求和保障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以增加社员的收入为共同利益。在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后,专业合作社实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克服了单个农户不能完成的事情。从这里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原则就是以社员为服务对象,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以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对外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在合作社的利润中,农户可以按照入社前约定享受经营的利润。剩余利润的分配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而且约定于其他的经济组织有所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保护农户的利益,调动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一般采取农户分配盈余额不少于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按照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比例进行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维护成员的财产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承认成员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共同使用成员的出资,既保障成员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又保障组织的占有使用权。成员的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始终为成员所有。每个成员对自己的财产份额及由此产生的收益都很清楚,退社时可以撤出自己的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合作社有亏损时,退社农民也要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机制

  2.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内部利益联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二者相同的地方是都要依托当地的产业把相同生产类型的农民联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与上下游企业或市场进行对接;二者的区别是专业(技术)协会是具有行业服务和自律功能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协会的运作资金来源于收取的会费、服务费、捐赠或财政拔款,资金仅用于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对成员不进行盈余返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经济组织, 资金来源于入社股金和经营收入,对成员按照股金和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张继承,2009)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外部利益联结的不同,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的纵向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的纵向联合一是为了降低生产资料购买成本,二是为了实现产品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在纵向合作过程中,同类型的合作组织为了提高自身能力,还会进行跨区域的横向合作,组成合作社联社或区域性协会,在同其他市场主体或相关政府部门谈判中争取更多利益。(储德银等,2009)

  2.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本质是农民在自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联合组成一个有机体,并通过这个有机体,按照一定规则,进一步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实现优化配置,将个体劣势转化为群体优势,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交易费用的节约化,减少不确定性因素,打破市场垄断,使所有成员共享合作带来的利益。

  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合作社运作的核心。合理分配共同的利益是合作组织合作的基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以商品合同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

  以商品合同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是在农民合作组织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社员的利益以合同契约的方式加以约定。合同内一般应约定,当市场价高于合同价时,按市场价收购产品,当市场价低于合同价时,按合同价收购。有些合同中还会一些特殊的约定,如合作组织按照参与农户交售产品的数额,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签约农户。

  (储德银等,2009)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分为以补偿贸易为特征的分配模式和以内部价格加二次分配为特征的分配模式。前者由产业大户或龙头企业向生产基地或农户提供生产建设资金,由基地或农户提供土地、劳动力和设备,项目投产后, 大部分农副产品按当地市场价或协议价直接供应出资一方,并以产品抵付其投入资金。后者是先以内部价格与投入原料或提供初级产品的单位进行第一次结算,在加工制成品销售后,再将所获利润按交易量部分返还给参与联合的各方。(储德银等,2009)2.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制是社(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实际执行这一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占比列还偏低。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鼓励社会员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重大决策时实行了按股投票或一人多票,而且存在着向一股一票发展的趋势。

  受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等内在因素和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的制约,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多种成立方式, 如政府经济技术部门领办型、能人牵头创办型、民间力量推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创办型、村党支部带动型和农民自发组织型。

  不同成立方式导致其相应的监管机制也不尽相同。例如,河南省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中有半数以上不是由农民发起的。

  2.5 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逐渐凸显,农村利益结构、利益关系呈现多样化,农业生产结构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农民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巨变,为了应对这种巨变,农民必须要通过合作联合来寻找出路。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社会进步。

  (1)有助于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农户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农户身上,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由于农户普遍为一家一户经营,生产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不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遭遇不可预知的因素时,往往会遭受重大损失。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农户以合作社社员的身份,整体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形成聚合规模经济。

  只有这样,才能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变为千家万户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实现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幅度降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不断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2)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农户之间分散生产、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这些因素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导致了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粗放发展、农村与城市差距拉大。因此,进一步发展农业经济,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进行农业的转型升级必须进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户进行联合,组成一个大的经济体,利用自身优势,可以增强农民抗击市场经济的风险,有效的组织生产、销售,有利于农业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3)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就是把分散的、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农户集中起来,利用自身生产的品牌优势,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一体化生产经营,实现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规模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使原有的农户分散经营被打破,农户之间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联合,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流通上进行一体化经营。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有利于农民合作社进行规模化生产。二是有利于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在掌握技术的前提下,通过包装,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三是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可以把与农业相关土地、资金、技术、农资等进行集中,有利于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四是有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经济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需要农业技术的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到农户之间进行推广,这样可以使农户顺利的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五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把成千上万的分散农户集中起来,在农业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服务,有效的抵御了农民的市场风险,在增加农产品效益前提下,有效的增加了农民收入。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人力资源约束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希望向城市转移,他们渴望城市人的生活。因此这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相对越来越缺乏,特别是年轻的、有知识、有能力的劳动力越来越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人员趋向老龄化,在这种形势下,农业的转型发展与缺乏有知识、有文化的农业劳动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的课题。而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和专业化的服务,协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销售,又有利于解决农村农民就业问题,可以让更多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农民留在农村,这必将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步伐。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国扶持农业政策不断出台,农民享受的政策越来越多,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效益逐渐提高,粮食生产出现了连续 10 年增张,农产品供求比较充足,但随着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出现了一些农产品大起大落的现象,给农户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面对这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分散的小农户进行整合,增强他们的实力,进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的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在农产品销售上通过农超对接,降低了流通的成本,提高了他们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稳定了农产品市场和价格。

  (6)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农民利益关系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农村社会管理问题更加复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之间按照章程的约定相互帮助,地位平等。在社员之间出现矛盾之后,可以在合作社内部解决,有效地避免了矛盾冲突的发生。农户与合作社签署合同之后,农户的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民主管理的意识也逐步增强,而且农民进入合作社之后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增进群众的合作意识、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新风尚,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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