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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缺陷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12 共56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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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研究 
【绪论  第一章】人道主义干涉的概述
【第二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及历史发展 
【第三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缺陷 
【第四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缺陷

  (一)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得干涉主权原则相冲突

  1.主权的概念

  国际法学上关于国家主权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主要从国外和国内法学家的研究来对其定义。在国外主权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着名法学家让·不丹提出的,他认为主权的概念就像家长制一样,子女听从家长的,妻子听从丈夫的,国家也因如此,在国家内设立一个行政中心,由君主或集团掌握最高权利管理国家大小事务,下属们都应当听从最高统治者的。23荷兰国际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行为,不受外部权力的限制,也不能被视为是无效的权力。24国内着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25梁西教授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任何国家固有的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主权就是一个国家固有的,绝对的,最重要的权力,是一个国家拥有对内最高统治权,即对其管辖区内一切大小事务享有最高的、唯一的权力,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对外享有独立权,国际关系即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是独立、平等的,不能被任何势力凌驾其之上。然而提到主权大家就会想到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内政,内政是包含在主权之中的,内政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种大小事务,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所管辖的内部事务,换言之,凡是一国宪法或法律中规定的事项都是属于该国管辖的事项,例如,对本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决定权。

  2.人道主义干涉侵犯了不得干涉主权原则

  国际法原则规定不得干涉主权原则,而人道主义干涉则正是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帜来干涉别国对内最高统治权,它不仅侵犯了一国对内对外最高统治权和独立权,而且还侵犯了国际法上规定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即凡是在一国领土上发生的任何事件都应由其处理和凡是属于一国公民的所有事务都由其所属的国籍国处理。人道主义干涉就是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以此为依据来干涉别国主权,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因为自今国际上并没有将人权归入到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所以当它不经过一国同意就以武力的方式来干涉别国内政时,它就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就如上面所举的科索沃战争一样,科索沃本来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由于阿尔巴尼亚族和塞尔维亚族长期的矛盾而爆发了战争,使得很多无辜百姓流离失所,死于战火之下,这本是南斯拉夫国内自己的事,根据最高统治权和主权独立原则应由其本国政府来处理,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却举着保护人权的旗号参与了这场战争,干涉了别国的内政。总之,笔者认为人权比主权地位高的此种干涉主义是不合理的,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权利,并且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的理由来进行干涉,在国际关系上各国主体之间都应当互相尊重彼此主权,互不侵犯。正如上文中提到内政包含在主权之中,所以不得干涉主权相伴随的就是不得干涉内政。不得干涉内政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或集团组织都不得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手段进行干涉,总而言之,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平等的,每一个民族都享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7 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早在 18 世纪时,这个原则就被纳入到许多国际条约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立法文件中。资产阶级之所以提出这个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不让周围的一些君主专制国家侵犯他们新建立的剥削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到了帝国主义时期,这一原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45 年,不得干涉内政原则被《联合国宪章》确定为基本原则。1965 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规定:“无论哪一国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干涉别国内政、外交,也不得在政治、军事、经济上来制压他国,使他们屈服,不得在他国内煽动、制造、组织或纵容其他组织实施推翻政府的行为,并且在别国发生内乱时也不得进行干涉。”联合国 1970 年 10 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保证各国和睦相处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各国要严格遵守义务,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因此,任何手段的干涉都是不被允许的,都是违法的。28众所周知,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通过保护人权来对他国的事务进行干涉,然而人权其实也是一国的内政,是属于一国管辖的内部事务,只不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国人民对人权的认识也不一样,发达国家对人权的认识侧重形式,发展中国家对人权的认识则侧重实质。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主要还是靠各国的立法、司法途径来保护,保护人权真正的方法应该是充分尊重他国的主权独立,立法、司法独立,禁止一切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势,包括人道主义干涉,所以凡是以保护人权为借口的干涉无论是武力干涉还是非武力干涉都是非法的,都是不被允许的。1991 年的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力也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在本质上是侵犯别国内政原则,不能被视为是为了保护人权而豁免他在被干涉国的所有行为。29例如上文所述的利比亚战争。虽然卡扎菲的独裁统治引起了国内人民的不满,并由此发生了暴动,但是自从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作出人道主义干涉的决议时,卡扎菲政府就一直在宣布停止战争,并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卡扎菲对国民实施了人权侵犯,可是北约政府依旧对利比亚进行了军事干涉,并造成了大量的难民伤亡。这其实就是北约政府为了保证自己在北非的势力范围和经济利益而借助保护平民的机会来支持推翻卡扎菲政府的反政府势力,并对利比亚实施了空袭。它的本质就是一种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此等行为虽然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但是北约政府并未停止武力干涉,反而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因此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所以当安理会授权一些国家合法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时,如果发现这些国家违反规定时,应当立即发出停止授权的决定,以免侵犯了别国内政。

  (二)人道主义干涉对人权的侵犯

  1.人权的概念

  由于不断变化的时期,不一样的阶层,文化间的差异和人与人之间思想间的差异这些因素而使得人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过这并不会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人们接受的标准。1789 年 8 月 26 日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将人权纳入国家立法之中,而关于人权的第一份文件产生于《世界人权宣言》,它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30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它是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的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中通过的,这部宣言对于引导和发展人类的人权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 1950 年联合国大会规定每年的 12 月 10 作为“世界人权日”.

  笔者认为人权就是指人生来作为一个个体而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诸如生命权、人生权、尊严权、自由权等人权的待遇。其实国内国外学者对人权这一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最早时期西方学者就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的生命都是由上帝所赐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生命权也是最基础的人权,除了生命权还有尊严权等,人权的本质属性应当是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还应当是普遍性的、不可分割的。国外学者主要是从自然法上来理解人权,即使近代国外学者对人权的解释有了一定的变化,但还是以自然法为基础,他们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高于一切,它可以独立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而存在。但是国内学者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虽然人权是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人不是独立存在的,人是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的,所以人权也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单独存在,人权之所以能形成也是人们长期在历史实践中摸索而得出的,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是在人们普遍渴望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应运而生的。所以人权是一种具体的存在,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2.人道主义干涉侵犯了人权

  正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们对人权保护的不重视,才导致了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日本人对中国人的大屠杀,所以在经历了这个惨痛的历史教训之后,人们清楚的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因此在现如今的全球范围中保障和维护人权成为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那么评判一个集体的好坏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看这个集体是不是能满足保障人权的要求。但是在国际上学者们又对人权保护的范围有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保护应当是对他国公民在受到本国政府的侵犯时而给予保护,然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除了包括对他国公民进行的保护还应当包括本国公民在他国受到侵犯时给予及时的保护。其实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所以人权并未被列入国际法原则当中,以科索沃战争为例,当时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各国在没有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以科索沃发生了侵犯人权为借口,主张人权比主权的地位高,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帜、对南联盟进行了 78 天的狂轰乱炸,给南联盟及南联盟人们造成了重大的伤害,这难道就是所谓的维护人权,保护平民吗?难道这不是打着维护人权,尊重生命的旗帜进行的一场更大规模的侵犯人权吗?笔者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技量,是以其非人道的行为导致了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另外,特森学者认为只有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相一致的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才是被允许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相冲突

  1.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来源

  武力就是指一种暴力性的、强制性的对外打击,是一种残忍的具有杀伤力的行为,是当今和平世界所不允许的行为。在早期武力战争是各国为争夺利益而使用的一种手段。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人们开始呼吁正义的战争谴责不道德的战争,但此时正义的战争也并未被纳入到国际法中,只是处于道德规则的范围内。

  到了 19 世纪末时期,西方列强开始疯狂的瓜分殖民地,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且他们每一个都想成为世界霸主,因此在这些利益的驱使下爆发了惨绝人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战争带来的危害远大于利益,最终在 1899年召开了第一次和平会议,制定了《海牙公约》来解决国际争端问题,该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如调停、斡旋、国际仲裁等,在国际法上算是第一次制定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制度。34虽然该公约制定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但是该制度在限制使用武力方面还是不够强制,这样也不能非常有利的限制各国使用武力,第一次的《海牙公约》只是处于形式上并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到第二次《海牙公约》时,其规定用禁止使用武力来限制强制执行契约义务,这使得在限制武力问题上由形式向实质上迈进了一步,但是该公约只是限制了强制执行契约义务这个问题,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原则和规定。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武力进行严格的规定,这时在国际社会上各国普遍决定应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来限制武力。在 1919 年 6 月 28 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各参与国签订了《凡尔赛合约》,该合约进一步的限制了各国的武力战争权,该条约规定各成员国不得使用武力等军事行动,应当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充分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一起防御外敌,且如果有任何一国违反规定都应受到军事和经济制裁。《凡尔赛合约》是首次在限制战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的条约。但是这个条约并未全面禁止战争,这给各国发动战争提供了一个缺口。到 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普遍禁止了战争,要求不得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它是第一个提出禁止武力战争的条约,给后来的《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文件规定侵略战争属于违法的事项奠定了基础。

  2.人道主义干涉侵犯了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全面禁止使用武力,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依宪章行使合法的自卫权,第二,安理会依照宪章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其余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非法的。然而人道主义干涉就是利用这两个例外来做文章,例如:在利比亚战争中,北约就是利用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来进行了人道主义干涉,但是他们并没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涉而是扩大了范围,这样一旦超出范围就不算是合法的,应为非法的,就像当他们拿着合法的授权对利比亚进行空袭后本应当在卡扎菲宣布停战时就应当停止使用武力干涉,可是他们并未停止,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平民死亡,出现了很多难民,那么这就违反了联合国的宗旨。本来人道主义干涉就不属于合法的自卫权当中,只能在安理会的授权下才有空子可钻,所以当它一旦出现大量的武力干涉时就变成了非法的性子。另外,众所周知,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人道主义干涉以武力来干涉别国的内政正好与此原则相违背,那么就可想而知了,我们还能说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吗?还能说超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范围,打着人权保护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吗?笔者认为这是非法的,是想借助保护人权这个华丽的外衣而破坏全世界人民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而创建的全面限制武力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过去是,现在是,将来还是,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来破坏这个原则,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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