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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1-25 共8657字
  二、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
  (一)损害波及范围广且预防难
  危害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使危害范围更广。前文已经论述过关于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污染大气行为、噪声污染行为、污染海洋行为、污染土地行为、非法处理、核污染行为、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的行为、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行为等。从20世纪初开始就有很多有关于国际环境犯罪的案例发生,其结果都比较严重。例如,人们每年都会向我们的大海倾倒650万吨的垃圾,而且每一年都会有约60万吨的油类流入其中,这远远超出了海洋自我净化力,并且也使海洋生物和人类的健康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发达国家的企业也是看到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因此就将一些污染较严重的产业移至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在投资办厂的时候也是如此,要么是转移污染,要么就是将固有的废物以出口的形式转到发展中国家。一份来自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每年都会以5000万吨的规模收到来自发达国家运来的威胁废物,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国际环境犯罪危害行为的多样性是国际环境犯罪惩治与预防难的原因之一。
  (二)损害结果潜伏期长破坏性大
  国际环境犯罪的另一个显着特点是,从表面看这种犯罪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特别的伤害。但是其被隐蔽着的伤害结果和危害是极其严重和恶劣的。
  因为,当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所带来的生态失衡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给人类生存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由于经济全球化问题的出现,一些机构和个人不惜违反国际义务,肆意进行国际环境犯罪活动,其目的就是获得一些局部的经济利益。
  如隐藏在非法贸易的背后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犯罪,已经演变成国际环境犯罪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了。这种犯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臭氧耗损物质和有害废弃物的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非法买卖。在这其中,最难控制与打击的是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来自“国际濒危野生物种贸易公约”及“国际刑警组织”的报告中指出,由野生动植物产品所带来的国际贸易金额每年都会有50亿美元。在十余年间,人类捕杀大象为的就是得到象牙,非洲象的数量从150万头下降到不足50万头。另外,偷猎、走私藏羚羊的问题在中国、尼泊尔和印度境内也时有发生,估计每年都会有2万只藏羚羊被宰杀。在多边贸易公约签订后,这些环境犯罪也没能有效地被控制使其达到最低限度,非法贸易黑市越来越猖獗。比如,生产氯氟化碳和聚四氟乙烯,在欧盟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明令禁止,而对于光学显示瞄准具的进口也是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可是依然存在于非法贸易黑市。据统计全球每年都有2万到3万吨的破坏臭氧物质在黑市交易。在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国际环境犯罪中,有一些是凭借着非法贸易手段实施的,不仅范围广而且是针对于那些对人类利益有害的控制性物质或者是濒危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而这些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甚至是地球的外层空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联合国规划署主任克劳斯·特普费尔指出,走私象牙、虎骨和珍稀兰花直接威胁着这些物种的生存。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以及人类的健康都会由于非法的买卖有毒废弃物引发很多负面的效果。美国司法部环境与自然资源司首席检察官助理桑索内蒂说:“根据2000年12月美国政府的报告估计,世界各地的犯罪财团和跨国联合企业每年从倾销有害废弃物、走私禁止交易的有害物质以及开发和非法买卖受保护的自然资源等活动中就获得220-310亿美元。”总之,国际环境犯罪的潜在性与其长期性、严重性与其隐蔽性并存,是国际环境犯罪非常明显的特征,也是国际环境犯罪惩治与预防难的根源所在。
  同时,由于环境犯罪损害的间接性使责任确定难也是其危害性大的原因之一。所谓环境犯罪损害的间接性是指在环境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受害人。并且由于环境损害的潜在性往往是经过了若干时间后才显现出损害结果,而此时已经很难确定加害行为人到底是谁。环境犯罪的这个特征,使得人们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人的谴责没有其他刑事犯罪那么强烈,司法机关打击环境犯罪的积极性也没有其他犯罪行为那么高。因此,国际环境犯罪损害的间接性是其得以蔓延的“保护伞”,也是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者难以确定的原因之一,这样也导致其危害性增强。
  (三)损害过程具有复合性
  环境犯罪的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环境”这一中间媒介,损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取决于污染物本身的化学、物理、生物、放射等特性,更取决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有时某种损害结果还是在多种污染物的交互作用和反应下产生的,而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化学反应,从而使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着的复合性。国际环境犯罪损害过程的复合性对此类犯罪的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环境犯罪以上这些特点,增加了惩治与预防国际环境犯罪的难度,也给国际社会抑制国际环境犯罪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各国家和国际社会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加大打击的力度,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惩治与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立法。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与其他种类的犯罪不同,此类犯罪不仅对个体造成损害,同时还损害了整个社会,因为国际环境犯罪潜在地侵害了全球环境。
  环境犯罪的问题涉及世界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威胁到一些至关重要的环境条约的实施。环境法规的实施及对非法行为的控制已经微乎其微,现在缺少的就是政策重视和资源的投入。所以,对于应对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策略的研究应从这些方面入手。本文也是试图从这一角度为切入点,在此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三、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的意义
  从总体上看,国际环境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化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国际环境公约的缔约国不遵守约定的义务,为了谋求本国利益公然违背国际环境公约约定的行为;第二类就是不同国家的个人和团体不遵守环境法律规范的规定,故意从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损害的行为。虽然有一些环境犯罪并没有明显的跨国因素,可是由于它在整体上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甚至对人类未来的可持续生存都有着内在的威胁。所以,就应当将它视同为是国际环境犯罪了。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的意义表现在多方面,本文对此做如下讨论。
  (一)保障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与承诺切实履行
  为了抑制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外来物种入侵、掠夺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资源危机,因战争所引发的生态环境灾难以及非法贸易造成的环境危机,为维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家园,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引下,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维护国际环境安全利益的条约和公约,这些条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生产技术性环境安全内容的公约,如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公约》、1986年《石棉安全使用公约》、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技术性安全公约。在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制定的《食品标准》、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关于环境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的协定》、199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生物技术安全考虑》,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等国际条约、国际法律政策文件和国际环境标准中,均有生产技术性环境安全的内容。《21世纪议程》第34章,就“环境安全和无害化技术转让、合作和能力建设”做了专门规定。另一类是属于社会政治性质的环境安全条约,如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76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改变技术公约》、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等。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已经将环境保护与“一个更安全、更繁荣的未来”、一个“安全的”
  多边贸易制度和“人类对安全稳定的自然环境的需求”等环境安全问题联系起来。那些具有技术性和社会政治性的有关国际环境的条约、公约虽然能够很好地规范各国的环境保护的立法,同时对于全球生态环境安全利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是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这种以非法贸易形式的环境犯罪彻底地使全球环境保护的基础遭到了破坏。所以,环境刑事立法的出现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具有非常严厉的刑事制裁这一特性,所以它的出现也成为了时代所需。纵观全球,各国不同的团体都积极地与国际公约组织会谈、合作,多项有关控制环境犯罪的条约、公约的签订,无疑都在说明环境犯罪这一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各国都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国际立法及国内立法的重视,给国际环境犯罪防治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也说明了该研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防止犯罪主体逃避应负的国际环境保护责任
  在环境危机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为保护人类生存的家园,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尤其在惩治和防治国际环境犯罪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地努力,通过不同形式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制定了许多共同遵守的环境规则,用来维护各国生态环境的安全。这些共同的环境规则如果得到各国的认真遵守,将会在国际环境保护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最大内动力,有些国家甚至牺牲生态环境来获得发展经济的利益,经济全球化使得一些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由于各国因为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另外从各国的立法状况看,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问题并未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来解决,也就是说由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犯罪程度比较低。而这些跨国公司为了能够尽量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因此把由于破坏环境所造成的犯罪转嫁到一些在环境犯罪预防的政策相对不够完善的国家去,以便逃避法律的制裁。一旦人们在预防环境犯罪以及在惩治环境犯罪行为这些方面稍有疏忽,那么人们就将面临着这些跨国公司所带来的环境犯罪的威胁。
  由此证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艰巨的课题。以国际贸易为例,在正常情况下,国际贸易是一种经济循环、互通有无的手段。可是一些组织和个人为了一些局部经济利益,甚至以破坏共同的国际义务为代价,在非法贸易实施的同时,还破坏了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这种非法贸易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与此相似的非法贸易中,直接危及人类生态环境的主要有: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非法买卖、臭氧耗损物质和有害废弃物的非法贸易,而且这种非法贸易生意兴隆。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环境犯罪,其涉及面广,而犯罪对象不是有损人类共同利益的控制性物质、濒危珍稀动植物品种,就是有损对于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有时甚至是危害与地球紧密相关的外层空间,所以,以非法贸易为手段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国际环境犯罪,其危害比一个国家内部单一的国内环境犯罪更大。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以损害各国环境利益为代价的国际环境犯罪等,各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也会乘虚而入,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增强,为各国经济发展,逐步消除贫穷与落后,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全球范围内正常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空前繁荣的同时人类需要直面的现实。所以,世界各国必须认识到制定共同的环境规则,遵守国际环境规则,是我们惩治和预防国际环境犯罪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三)遏制国际环境犯罪的蔓延
  2002年,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发表的《21世纪议程》执行情况报告中具体列举了全球在生态环境方面的恶化情况:土壤退化影响了约20亿公顷土地,约占农业用地的2/3;许多国家缺乏淡水,北非和西亚地区特别严重;11000个物种受到灭绝的威胁,其中800个已经消失,今后还有5000个物种会受到威胁;1/4的鱼类被过度捕捞,大西洋和太平洋部分地区已经达到最高捕捞限度;森林破坏以每年1400万公顷的速度发展,大部分在发展中国家,非洲和南美最严重;全球一半的木材砍伐被用作燃料,其中90%在发展中国家;破坏臭氧层的气体排放量只有轻微下降,交通能源消耗每年增长1.5%,此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量今后20年还会增长3/4;还有20亿人依靠生物能源。
  近年来,国际环境犯罪又出现了新的趋势,其表现之一就是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贸易的出现。这种非法贸易的最新表现形式是,出现了买卖氢氯氟烃的非法贸易。我们知道,氢氯氟烃是一种气体化合物,用于冰箱和气雾剂,它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是成为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祸首之一。同时,这种买卖氢氯氟烃的非法贸易行为也违反了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由此还可能引发违反1998年《国际贸易中某些有害化学品和杀虫剂的优先告之赞成程序鹿特丹协定》的行为以及2001年《关于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行为,这样会使国际环境犯罪愈演愈烈。进行这种非法贸易主要有五种方法:一是贴假标签,如标成碳氢化合物等并使用虚假的海关密码。氟氯化碳在室温下是无色无味的,要想准确确定是什么物质则必须进行化学分析。二是隐藏,比如制造一些有暗箱的圆桶存放非法物质,或者干脆把存放非法物质的容器藏于合法货物之中。三是伪装,纯氟氯化碳被故意污染,如混入水蒸气,使它们看起来就像循环利用的物质。四是转移目的地。把合法进入发展中国家的物品通过虚假文件转变成进入非发展中国家的本国,这在美国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把作为进口港的迈阿密变成了主要的货物中转站。五是合法利用(如饲料、必须使用豁免等)转为非法利用。这也许是五种途径中最少可能使用的一种途径了,特别是必须使用豁免的难度更大,因为纯度的要求使得严密监督成为必须。以上这些方法使非法贸易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危害性加大,在客观上也更加凸显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性在增强,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其表现之二是国际环境犯罪的领域在扩大。这种扩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
  第一,濒危物种领域中的国际环境犯罪。全部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每年产生超过200亿美元的交易额,其中包括40000个灵长类动物、几百万张动物皮毛、几百万只鸟、1000万张爬行动物皮、5亿只热带鱼、900万-1000万株兰花。据估计,其中1/4为非法贸易。国际刑警组织指出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可能是世界范围内位居麻醉品之后的第二大犯罪行为(木材的非法贸易数量可能更大)。盗窃或走私象牙、虎皮和其他动物器官,特别是犀牛角,已经严重威胁到这些物种的全部或部分群落的生存。非法贸易的产生主要出于对异域宠物或花草的需要,对特定奢侈食物原料的需要(如鱼子酱)以及一些传统目的的需要(如犀牛角是东亚传统药品)。非法贸易有以下三种主要方式:首先,不遵守《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在1994年对81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只有其中15个国家按照《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的要求制定了全部相关立法,27个国家不符合《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任何一项要求。其次,规避管理。规避管理包括伪造文件,欺诈性使用《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真品许可以及向海关官员作出虚假申报,就是利用许多濒危物种很难与类似的非濒危物种进行区别的事实。一些国家在《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之前的储备(如象牙)以及各种类型的合法贸易(如非商业性的养殖、私人财产的买卖等)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财力、人力、意识和政治动力的缺乏决定了现有立法的实施是不充分的。最后,藏匿样本。就是在其他货物或私人财产以及外交物品的运输中藏匿样本,这类行为导致了很高的死亡率,当然即使是合法贸易它的死亡率也很高。
  第二,砍伐和木材的贸易。在所有各种国际环境犯罪中,非法砍伐和木材以及木材产品的非法贸易肯定是经济上最为可观的。据估计表明,木材的非法贸易可能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1/10,达到1000亿美元。在一些特殊地区,如亚马逊河流域、中非、东南亚和俄罗斯等,至少一半以上的砍伐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世界银行对其全球森林策略的评论中所言:有热带雨林的国家还在继续大规模地砍伐森林,而且经常是非法的且超过森林的承受能力的砍伐。在一些国家,非法砍伐的规模已经与合法砍伐持平。非法砍伐并非仅仅局限在发展中国家,只是在这些国家这一问题更为严峻,因为资源有限,在此投资的跨国公司则有更大的特权。
  采伐权的分配通常一直作为一种特权的延伸,因此木材公司可以超越地方的管理,具有相对的豁免权。国家森林机构可能被收买,成为追求工业利润的客户,把他们的权力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来享用,而并非为公众服务。
  1998年,英国与印度尼西亚对印度尼西亚木材工业的联合调查表明,全部木材生产的大约40%是非法的,价值超过3.65亿。而在亚马逊河流域,80%以上的砍伐并未遵守政府的管理。一个世界资源机构1997年对缅甸进出口对比资料显示未申报的数量巨大,已知的约达8600万美元,几乎占据官方木材出口收入的一半。1997年,世界银行在柬埔寨的一项调查表明,非法砍伐达到了400万立方米,是合法砍伐量的十倍,价值5-10亿元。如果非法砍伐以这种水平继续持续下去,则该国在几十年之内将被砍伐一空,而那时,真正意义上的工业才刚刚开始。非法砍伐的规模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量收入的损失,并且导致大范围相关的环境危机,并威胁到生物多样性,在许多情形下还违背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用非法砍伐取得的收入进行资助有时会激化国家或地区的矛盾,近年来最突出的例子发生于柬埔寨,红色高棉武装在20世纪90年代的若干年主要靠砍伐的收入支持。同时,非法贸易还可能扭曲和压制全球市场,使其难以获得持续性的管理,因为这种管理必须能够对付超级利润和适当的税收。正如世界银行所指出的,普遍的非法贸易使向合法砍伐投资变得毫无意义,这是一个典型的政府和市场同时失灵的例子。
  第三,破坏臭氧的物质。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贸易的出现直接源于一项国际协定的谈判与实施--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该议定书是现在为止最有效的多边环境协定之一,但其弱点之一就是使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贸易产生,主要在美国和欧盟,但现在在发展中国家也有。在1994-1995年,氟氯化碳是仅次于可卡因价值方面居第二位的通过迈阿密走私的禁运品。政府和工业家们估计,在最高年份的1995年,全球约有16000-38000吨被走私。还有人估计全世界消耗量的约15%是走私的,达到5亿美元。从那时起,氟氯化碳的走私量主要是在美国和欧盟逐步减少。总的来说,氟氯化碳的供应量似乎仍供不应求。
  实际上,臭氧物质被证实比氟氯化碳更便宜而且更有效,非法使用的动因并非出于破坏臭氧物质替代物的高成本,而是出于机器本身使用或替代的高成本。
  因为大多数冰箱或空调的使用寿命相对较长,这就意味着在短期或中期内非法使用的动因还存在。进入欧盟的非法原料的来源主要是中国,而对美国来说,则主要是中国和墨西哥。俄罗斯联邦在1995年后仍违背其承诺继续生产,但到2000年底以前就停止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一些非法进入欧盟和美国的破坏臭氧物质实际上就是在当地非法生产的,而后出口,再悄悄进口。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非法贸易活动使人们的逐利心理越来越膨胀,也使国际环境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遏制国际环境犯罪的蔓延,不但要加强对日益扩大的非法贸易进行控制,而且还加大力度打击环境黑市。环境黑市的形成是国际环境犯罪新趋势的最主要的推动力之一。环境黑市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成本或价格的差别。
  成本或价格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合法产品与非法产品的成本差别,不同国家的成本差别,无法找到替代物的稀缺产品以及缺乏对环境价值评定的关注都是产生非法贸易行为的直接诱因。其二是政府管理失灵。政府管理失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缺乏适当的管理,包括对财产权利的确认与保护的失灵。其三是现有法律实施的失败。现有法律实施的失败即因法律实施的问题而导致非法行为的存在,包括管理或执行方法的适当性、成本计算、查获物的处置;资源和基础设施以及政治决心和专业技巧的缺乏;腐败和政治、经济的混乱等。
  近年来,非法环境行为发生率无疑呈上升趋势,部分原因在于新的多边环境协议的正式实施提供了新的规避法律的机会,当然还有部分原因在于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使这些问题受到更多的调查。其他的动因还包括贸易自由化和非管理化的普遍趋势导致边境管理日趋困难、难以管理的跨国公司及其行为数量的不断增长、经济互助组织发生变化导致法律实施困难以及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加入多边环境协议,而这其中的许多国家缺少有效执行这些协议条款的充足的资源。
  2009年7月12-14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研讨会,探讨对非法贸易环境犯罪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以制止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臭氧损耗物质和有害废弃物非法贸易。据估计,野生动植物年走私额约500亿美元。野生生物贸易的利润率是国际环境犯罪分子梦寐以求的,走私贩子中被捕人数寥寥无几,而且他们受到的惩罚通常不会比一张违章停车罚单严厉到哪里去。贩卖野生动物很可能是世界上最赚钱的非法贸易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国际环境犯罪在近几十年还将继续增长,而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臭氧损耗物质和有害废弃物非法贸易带来的高额利润是环境犯罪日益猖獗的主要推动力。目前,由于惩治与预防国际环境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还不健全,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所以,对国际环境犯罪有效防治问题的研究是当前国际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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