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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28 共2318字
论文摘要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概说

  1.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日益猖獗,因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它是联合国历史上制定的第一个关于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公约 , 也是迄今为止在反腐败领域最全面、最权威、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约》共分 8章共 71 个条款 , 包括总则 , 预防措施 , 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 , 国际合作 , 资产的追回 , 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 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 对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国际范围内大力打击腐败犯罪、追回转移资金,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最广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为当代国际条约和各国实践普遍接受,它是指文书、证据方面的协助,引渡,刑事诉讼移转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是有关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规定的非常全面,在此以第三条规定为例.第三条规定 :可以为下列任何目的而请求依照本条给予司法协助 :( 一 ) 向个人获取证据或者陈述 ;( 二 ) 送达司法文书 ;( 三 ) 执行搜查和扣押并实行冻结 ;( 四 ) 检查物品和场所 ;( 五 ) 提供资料、物证以及鉴定结论 ;( 六 ) 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者经核证的副本,其中包括政府、银行、财务、公司或者商业记录 ;(七)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者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 八 ) 为有关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提供方便 ;( 九 ) 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 十 ) 根据本《公约》第五章的规定辨认、冻结和追查犯罪所得 ;( 十一 ) 根据本《公约》第五章的规定追回资产.

  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不足

  2.1《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规定了最广泛的司法协助,而且对司法协助的具体事项作出了非常宽泛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并没有全都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事项.因而,我国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还是很不完善的.

  2.2《公约》没有明确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中央机关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款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当指定一个中央机关,使其负责和有权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并执行请求或将请求转交主管机关执行.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中央机关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顺利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枢纽.但在实践上,一国对外指定的中央机关不同 ;各个国家指定不同的机关作为中央机关 ;一国在接收协助请求时指定的是 A 为中央机关,在提出协助请求时又指定 B 为中央机关,这必然会使国际司法协助产生混乱,影响效率.

  2.3《公约》没有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保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第三十二条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但是从实践上讲,我国在对于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方面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的.尤其是我国法律没有指定证人保护机构和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3 完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思考

  3.1 具体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建议扩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适用范围.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即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等扩大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范围.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力度,更好的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功效.

  3.2 明确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中央机关

  针对在实践中,一国对外指定的中央机关不同 ;各个国家指定不同的机关作为中央机关 ;一国在接收协助请求时指定的是 A 为中央机关,在提出协助请求时又指定 B 为中央机关的情形,建议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审判前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事项,可以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央机关 ; 对于刑事审判阶段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事项可以指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央机关.

  3.3 完善证人、鉴定人保护制度

  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好证人和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者恐吓.我国应指定证人保护机构和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

  3.3.1《公约》制定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有指定的警察在证人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来保护其本人和家属的人身安全.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

  3.3.2 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可以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比如可以采用以电视会议方式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提供证据.

  4 结语

  由于腐败犯罪的日益猖獗,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便应运而生.它是迄今为止在反腐败领域最全面、最权威、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我国的反腐败法律研究有着指导和借鉴作用,我国要尽快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从而可以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也更能促进国家的繁荣复兴.

  【参考文献】

  [1] 朱立恒《,腐败犯罪跨国化背景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跟进-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中心》,北京 :司法制度论坛,2011 年,第 12 期,第 25 页 .

  [2] 赵秉志,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新探,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66 页 .

  [3]HarvardResearehin Internaional Law,33,A.J.1.L.3,1939.Harvard DraftConvention on Judicial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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