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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法视角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研究
【序言 第一章】国际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概述
【第二章】跨境电子商务的避税手段
【第三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立法与实践
【第四章】中国应对跨境电商国际避税法律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跨境电商国际避税法制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立法与实践
(一)立法现状。
1.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在国际税收合作立法方面,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上个世纪末,联合国曾经提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标准,应当摒弃之前的旧传统,完全按照比特即在单位时间内信息传输量计算。这一方案自然有其合理之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逃税,但其本身也存在过于笼统无法区分经营收益的一系列问题遭到世界各国的纷纷反对。事实上,早在 1997 年,OECD 就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报告中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进行了原则性的表述,在国际税收与合作方面创立了结构性框架。1998 年,OECD 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渥太华宣言》,宣言明确的指出了关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向,即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全新的税收管理规则措施,对电子商务不征开新的税种。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合作树立了典范。
2. WTO.
相比 OECD,WTO 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仅仅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以供各国立法参照.1999 年在 WTO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召开的有关电子商务的会议上,与会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贸易前景做了讨论和分析。认为政府干预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说是必要的,但必须是应当是"轻微的触及",即虽认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导地位,但是不应当过于强硬地干预。
3.欧盟。
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其发展初期,欧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征税的政策。但随着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了保护成员国的税收利益,以及与美国等电子商务发展大国相竞争,欧盟于 1998 年欧盟开始正式决定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并没有取消现有的税负,另外欧盟强调不准备针对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加新的税种。但在 2003 年欧盟又规定对于消费者所引进的数字商品与服务征收进口税,并且在同时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征收营业税.欧盟这一看似反复无常的行为或许可以给我国立法提供很多思考,毕竟政府规制都是从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如何顺应时代是一个永恒的值得思考的话题。
(二)国际社会的探索与实践。
针对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国际组织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各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案:
1.单独开辟电子商务新税种,实行根本变革方案。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根本性变革,电子商务更是呈现出了与传统交易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特征,现行的税收体制与政策远不能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因此,不少国家的学者提出,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单独开辟一个新的税种,用以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新问题。如上文所述,1998 年联合国曾经提出对于电子交易征收比特税,即依据交易网站的流量多少进行征税。然而,针对电子交易开辟新的税种,虽然能够有效的防止虚拟领域内的逃税避税问题,但其征收标准过于单一,既不区分利润规模,也不区分商品性质,而且强行把实体交易与电子交易区分开来,过于生硬,事实上妨碍了电子交易依据其优势迅速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反对。
2.保守性方案。
即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仍要依托于现代已有的税收监管体制,步子不能迈太大。虽然信息技术对于现有的体制造成巨大挑战,但其已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不少税收基本原则例如税收公平、税收合理等在各个领域都具有适用性。若盲目废弃,只会使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体制成为空中楼阁,无本之木,给政府监管造成更大的困难。最好的方法就是仍旧从现有体制出发,从电子商务的角度软化某些规则的适用,使传统征税方式与电子商务融合并互相依托,并激发出新的活力。
3.预提税方案。
常设机构不能适应虚拟交易的征税需求,尤其是来源国与征税国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平衡,因此以著名国际税法学者多恩伯格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提出了预提税方案。预提税方案主张,为彻底解决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税收失衡,应当借鉴现在各国税收协定中对跨国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一样,来源地国优先于居住国征税。根据此种方案的内容,在来源国与税收国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的买方在向境外的卖方支付货款之前,应当由卖方所在地政府主动向其征缴部分所得税税款。由于预提所得税是在支付货款前,即征税依据本身并非"所得"而是原生货款,因此在此方案中电子商务的预提税税率应当不宜过高,防止税收利益集中于来源国而是居住国在税收秩序中处于不利地位。预提税方案的支持者认为,此种方案一是简单易于实践中执行,二则有效的保护了来源国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负担的预提税可以在居住国得到抵免,也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当然,预提税方案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方案为了保护政府的税收利益,步子迈得太大,过于激进。一来一律采取预交税的方式,丝毫没有考虑到纳税人本身的成本因素,很容易导致没收性征税,这是极不合理的。二来这种方案将营业所得这种积极性的所得像消极性的投资所得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与现行税法的基本精神相悖。预提税本身的征税态度武断且粗糙,不能体现税收公平。
现代国际税法的发展应当是尽量减少预提税的使用。如果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采用预提税的方式,十分不利于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
4.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
与其它方案相比,虚拟常设机构方案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具有实意义的经济联系。即此方案摒弃了传统国际税法中以有形存在的物理性机构、设施或场所作为判断依据,而是以虚拟空间的虚拟存在来衡量。在跨境电子交易情形下,改变从从传统的常设机构单一认定的一贯做法,改为综合考量,从经济联系的角度,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在来源地国从事了非偶然的、实质性的、经常的营业活动。如果此营业活动存在,则即可依据虚拟存在认定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虚拟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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