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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的资产属性介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7 共28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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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研发的资产属性介绍
  
  2.1 知识产权与资产的概念
  
  研发的成果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因而可以从知识产权与资产的关系来分析研发的资产属性。因此首先要分清知识产权和资产的概念。
  
  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有 3 种意见。
  
  第一种可以用范围划分法来表示:①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 年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它是指版权(即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即与人类创造性活动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商业标记相关权利,如商品和服务商标、商号;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其他权利。②其次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议中指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权;以及没有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利。③最后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是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于 1992 年在东京大会上对知识产权的划分--创作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记权。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Know-How 权(即技术秘密)、植物和新品种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着作权)以及软件权;后者则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和其他识别性标记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文规定。其中“民事权利”章节中“知识产权”界定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的科技成果权,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内容近乎相等。
  
  第二种可以称为定义法。不同学者对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目前比较认可的说法之一。
  
  第三种可以称为概括法。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是把知识产权按照广义和狭义来区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含邻接权)、商业秘密权和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权、地理标记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和着作权 2 部分。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理解,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因而本文以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作为研究对象。
  
  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提到,无形资产即企业或者为了生产商品,或者为了提供劳务以及出租给他人,或者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除了商誉属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外,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标权、特许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都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另外,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也对无形资产做出了具体界定:它是特定主体所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资源,该资源能在生产经营中发挥长期的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分属于法律和经济 2 个不同的社会范畴[64].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法律的认可。而无形资产则是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是市场的认可。由于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未来利润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它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财富,只有将潜在的利益现实化,才能实现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资产的转化。因而,知识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潜在无形资产。所以,知识产权具备了资产的特征和属性。下面着重阐述 SNA08 和美加澳对知识产权资产属性的认识。
  
  2.2 SNA08对研发资产属性的界定

  
  对研发资产属性的认定,SNA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渡过程。在 SNA93 中,研发被归入资产类别下“无形非生产资产”中的“专利”类别,在 SNA08 中,研发被归入资产类别下“生产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产品”类别。SNA93 指出,研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收益,所以它是一种投资性活动,而不是消费型活动。若对研发做出准确的估价,就必须有明确的划分标准,能够对它们生产出的产品进行识别和分类,此外还要知道折旧率。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满足以上条件,它不易于识别、计量和估价,所以只能将研发暂且作为中间投入(也称为中间消耗)来处理,将总的研发支出分摊给企业的各个基层单位,构成这些单位的中间投入[65],不计入到资产负债表里。也就是说,SNA93 认可了研发创造的资产,却否认研发产品与研发活动之间有联系,这便造成了 GDP 的低估,国家的净值也就被低估了。
  
  在研发价值测算方法不断改善、数据也越来越完备的大环境下,SNA08 重新审视了资产的定义。它认为资产是一种价值贮备,反映经济所有者在一段时期内通过持有或使用该实体所生成的一次性或连续性经济利益。SNA08 之所以重新定义资产,就是为了突出资产是一种价值的贮备,而不是中间投入。同时,SNA08 指出研究与(试验性)开发支出是为了增加知识储备(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并利用这种知识储备开发新的应用,系统性地从事创造性工作而支出的价值[66].由此可以看出,研发恰恰具备了价值贮备的特性,因而被视为资本形成的一部分,视为是和设备、软件等等一样的固定资产[2],计入到 GDP里面,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经济状况。显然,研发具备了资产的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都被视为资本形成,如果有明确的迹象表明研发活动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研发就仍作为中间投入处理[66].
  
  中间投入和资本形成的区分界限就在于,能否在一个核算期内完全消耗掉所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如果在一个核算期内消耗掉,就属于经常交易,视为中间投入;如果在一个核算期内没有完全消耗掉,就属于累积交易,视为资本形成。因此研发是否资本化需要根据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2.3 美加澳对研发资产属性的界定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承认研发的资产特点,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产品的一部分计入到国民账户体系中。在本质上,他们对研发的理解是相同的,即研发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系统性、新颖性的活动,是知识的储备和累积过程,完全体现了资产的特点。
  
  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对研发的理解同 SNA08 一致,即研发是一项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知识存量,并利用这些知识存量来发现或开发新产品--包括改进现有产品的版本和质量,或是发现和开发新的或更有效的生产工艺[66].
  
  加拿大统计局采用的则是经合组织发布的《弗拉斯卡蒂手册》中的研发定义,其中指出知识是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67],这一点被 SNA08 采纳。此外,还分别对研究、开发做了进一步解释:研究是为获取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调查,开发是对研究成果或其他科学知识(如创造出来的新的或显着改进的产品或过程等)的应用。如果成功,开发通常会带来最先进的设备或程序,并有可能获得专利。例如,对晶体的电传导调查是研究,用这些知识来发明一个新的放大装置--晶体管,这是开发。该装置构建了电视接收器的新电路,这项应用就是开发。而电视接收器的塑料盒设计就不是开发[13].
  
  澳大利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采用的同样是《弗拉斯卡蒂手册》中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三个国家对研发的资产属性持有肯定态度,并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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