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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体制优化分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6 共14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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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1.1 课题的来源。

  目前网络购物包括 C2C(consumer to consumer)即网络用户对网络用、B2C(Businessto Customer)即企业对网络消费者个人、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此三种网络交易是比较普遍的网络购物模式。在此仅对 C2C 模式进行探究,所谓 C2C 是网络购物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模式,其操作方式是双方借助一个开放独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即通常所说的购物网站,进行接洽、协商进行交易。

  目前,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发展异常迅速,根据由商务部、中华工商联合总会举办的 2013 电商会议得知,阿里巴巴 2012 全年的销售额突破万亿,仅 2012年双十一一天就达到 191 个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显示,截至 2013 年上半年,国内个人网店数量达到 1124 万家,较去年上半年的 1365 万家同比减少 17.7%.其中,淘宝网仍独占 C2C 市场 95.1%的份额。

  2013 年 9 月习主席在访问俄罗斯期间发表演讲说:"未来 5 年,个体户将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团队及创新的商业模式,其主流商业模式是:电子购物和直销服务,即线下(实体店)体验,线上(厂家系统网站)购买,由厂家亲自发货给顾客,省去了中间其他媒介的介入。企业家们会将线上销售系统及物流仓储系统外包交给第三方公司解决,自己的全部精力将投入产品,然后顾客介绍顾客(直销)厂家直接给顾客广告宣传费。"在传统购物中突出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商家和买家的商品信息的不对等、商家对买家在价格及质量上欺诈行为等,而在网络购物中由于其开放性的特点总是让顾客能买到价格相对比较便宜的商品,但是网购由于其自身的虚拟性和流动性,交易的非面对面性,则容易产生质量上的纠纷、售后服务上的纠纷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问题上,因此探究网络购物合同势在必行,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的目的。

  根据网络交易中,人们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有些是合法合理的正当行为,有些则是违背最基本的诚信原则的不正当行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不能完全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存在太多的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纠纷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建立合理的网络购物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本文的目的旨在为网络交易的发展创造一个清晰、安全和可靠地网络交易法律环境,以此来保障买卖双方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各方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带给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良好解决机制,增强消费者网购的信心,为网购交易扫除法律障碍。

  1.2.2 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研究网络购物合同是规范平台和补缺网络购物法律空白的需要。由于法律本身有滞后性,只有问题发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才会应时而生。但法律的产生离不开广大学者们的不断探究理论,只有建立了良好的网络购物交易法律环境,形成完整的网络购物法律体系,才能从形式上保障买卖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2)现实意义。

  首先,研究 C2C 网络购物合同是解决互联网产业发展中安全性和促进网络购物行业飞速发展的关键。传统经济模式存在太多的代理链条,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量。C2C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其最根本的革命任务就是缩短买卖双方的距离,从所谓的"阶梯经济"走向"直线交易",大大节省了劳动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研究此种交易模式有利于我国交易模式不断更新换代,推动经济的飞速发展。其次,网络交易冲破了空间限制、时间的限制、方式的限制,可以很方便的完成交易,达成合同。但是买卖双方的身份、资质、场所等突出的虚拟化特征,即网购交易的不确定因素给消费者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需要不断地将 C2C 网络购物交易模式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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