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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网站的法律定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6 共22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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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购物网站的法律定位

  4.1 购物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4.1.1 电子代理人论。

  根据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其都曾涉及电子代理人论,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能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并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一种计算机程序、电子或其他计算机自动化手段。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中大量的出现网上自动交易系统,即自动地发送、接收、处理交易信息,完成合同的要约、承诺、确认合同订立的全过程。电子代理人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并被广泛应用。尽管电子代理人得以普遍应用,但是无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不承认电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因为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它只是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程序,该程序涵养了当事人预先设定的要约承诺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虽然电子代理人不是民法上的代理人,但仍受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实体法的约束。

  4.1.2 居间人论。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并且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人。按照所依付义务的不同,居间合同分为媒介居间和报告居间。前者的任务是作为媒介促成双方订约,后者则是报告订约的机会,由委托人与相对人协商订约。与传统的居间相比,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买家和卖家交易的纽带表面上看为事实上的居间,但实质上却有着巨大的区别,首先,网络购物平台仅仅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信息发布的渠道,而购物网站上商品的信息则是卖家提供,网络购物平台实质上是一种无意识无意志的技术服务。而传统的居间人则首先需要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应将其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交易顺利完成。网络购物平台是将众多潜在的买卖双方汇集在一个大的平台上,自由协商、自由交易。其次,传统的居间人有报酬请求权,而网络购物不向用户收取报酬的。再次,传统的居间人会让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的谈判,而网络交易平台只是通过旺旺进行虚拟性的谈判,具有非面对面性。综上可知,网络购物平台从本质上不属于居间人 .

  4.1.3 出租人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通常与卖家签订网络空间租赁合同,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了网络上的交易平台,供用户进行交易活动。网络交易平台完全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有并构架的,类似于在现实环境中提供自有交易场所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柜台出租。另外网络交易平台向卖家收取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即所谓的"空间使用费"或"柜台使用费",而对于买方一般不收取费用。现实的"柜台租赁"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商家向场地或柜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租赁摊位,并因此向其支付费用。对于一般的买方当事人,场地或柜台所有人并不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两者极为相似,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被认为是网络中的"场地出租人".

  4.2 购物网站的法律义务。

  4.2.1 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定义务--先行赔付义务。

  新《消法》当中规定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交易平台需要进行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2.2 建立健全交易规则。

  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只是电子商务企业,并不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或公权力职能部门,所以消费者不能期望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解决交易当中的所有纠纷和争端,它应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介入过多的具体争端反而不利。但它可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制定交易规则和服务条款来保障买方和卖方的合法利益,网络购物交易平台对于网络交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应积极协助执法机关调查核实,并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4.2.3 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网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规章制度、商业信誉以及定期公示网络交易中用户被处罚被投诉的情况,使买家获得相对称的信息,了解自己所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大自身的责任感,承担起审查的义务,如建立自身管理制度、备案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及时建立卖家与买家之间信息对等享有纽带,促进网络购物平等、诚信的进行交易。

  4.2.4 保护买卖双方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平台要求卖家身份验证后才能进行交易,因此,网购交易平台对于卖家申请时的所有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进行了登记,所以未经消费者个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同意,他人无权知道卖家的个人信息。而对于买家同上,但是在网购的同时买家可以进行匿名交易,顾名思义就是隐藏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所以对于交易大家往往看到的只是买家的评价词语而对于买家的旺旺名称、支付宝名称是可以自由选择是显名还是匿名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推出此项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家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违反以上规定,网购交易平台是需要按相关规定对网络经营者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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