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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网络购物的附随义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6 共35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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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C2C 网络购物的附随义务

  5.1 C2C 网络购物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

  对于何谓附随义务,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并未达成共识。目前法学界关于附随义务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附随义务仅存在于合同存续期间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包含于合同的订立阶段的义务(先合同义务)、效力维持阶段的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履行后阶段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即广义的附随义务。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的广义附随义务理论,即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都属于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 42 条、 第 60 条、 第92 条涉及广义的附随义务观点,即附随义务指的是为了履行主合同的给付义务或者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利益或财产权益,在合同关系形成的各个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是与主合同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种合同义务形态。网络购物合同是传统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适用于传统买卖合同中关于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

  5.2 C2C 网络购物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

  5.2.1 先合同义务。

  (1)禁止卖家刷信誉。

  买家选择卖家的时候,很重要的参照依据就是卖家的信用等级,但是随着网购的飞速发展,不少卖家需要刷信誉,帮助自己快速的提高信誉等级。刷信誉,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买卖双方以抬高信誉为目的,双方在无实际交易、虚假交易、或者买卖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做出好评或者满意的评价行为。其实质就是用一个虚拟的交易,来提升交易量或者得到更多买家的好评来换取信用等级的提高。

  无论卖家基于何种目的,刷信誉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进行明确的制约。但是在淘宝规则中规定:将刷信誉定性为"虚假交易",同时还规定了虚假交易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

  (2)卖家的告知义务。

  附随义务中的告知义务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具体分为业务上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和使用方法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知义务是指同行业的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透漏债务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变革。瑕疵告知义务是指网站提供商为了确保买方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网购交易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在网页显着位置标明,以警示买卖双方当事人。如告知网购商品可能存的质量瑕疵、是否存在第三方的权利等。网络购物交易的使用方法告知义务是指卖家与买家进行磋商或交付商品时,应以合理的形式,真实详尽的向买家告知其所销售商品正确的使用方法的义务。

  5.2.2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1)卖家及网站的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于契约履行过程中负有的顾及契约相对人人身、财产等法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在网络购物交易中,卖家的保护义务范围涉及的地域很广,如购物网站提供商、卖家对网购商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商品的真实信息的警示和说明,网站提供商对于卖家和买家在网购交易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保护,这些都是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的体现。所以为了确保网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各方主体都要各尽其责的承担保护义务。

  (2)卖家及网站的协助义务。

  网络购物中的协助义务表现在诸多方面,诸如网购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都有义务帮助受害方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还有在卖家发货之后商品到达买家之前,商品在途情况如有物流信息买卖双方当事人事都可以进行详细查询,但是在卖家转交商品与物流公司之前或交付物流公司但是网上物流订单没有物流信息时,卖家有义务协助买家催促物流公司及时发货或者及时更新网上物流信息,确保维护买家的商品流向知情权。

  5.2.3 后合同义务。

  (1)买家真实评价义务。

  网络购物具有物流与信息流分离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监督卖家的诚信,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大部分网络购物平台推出了评价系统,旨在使将要售出的商品有更详细、更明确的判断是否购买此种商品,以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但是有的不良买家对卖家的商品进行恶意差评,以此对卖家进行敲诈和勒索,要求提供相应的赔偿。更甚者,出现了专业差评师,网上碰瓷已是让卖家头疼的一件事。恶意差评是指买家或同行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的行为。评价人利用中、差评,对被评价人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一种情况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评价人拒绝与被评价人协商解决,利用中、差评要求被评价人重新邮寄商品或给予赠品等。另一种情况是商品无质量问题,评价人因主观原因给予中、差评,且拒绝与被评价人协商解决,要求降价、不退货退款等。

  恶意差评不仅影响网店的正常运行,干扰消费者的判断,还破坏了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使信用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破坏了网购平台的管理基础。对于职业差评师其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对于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则符合毁坏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恶意差评行为的取证存在巨大的难度,不仅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还需要依靠建立完善的商业诚信体系。

  (2)卖家售后服务。

  第一, 实施反悔权。反悔权是指我国消费者的退货制度,即规定了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间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或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反悔权的制度类似于英国 1974 年的《信贷交易法》,德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以及《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中规定的冷却期制度。我国新《消法》规定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实就是赋予了消费者无条件反悔权,其实质内容类似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我国新《消法》第 25 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在一定的期间内买家是享有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效减少了网购虚拟性所带来的对买家不利的网络交易,防止卖家威逼利诱、预防卖家不予理睬买家退货申请。

  第二,买方退货的邮费承担。新《消法》规定,关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运费由买家承担,但关于邮费具体由谁承担的问题,交易款项中并不包含此部分费用。以淘宝网站为例其做了如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建议双方在线进行协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退款申请由双方就自己的处理意见、退款原因在退款页面内进行注明,并上传有效凭证,其中任何一方都可在规定时间内可点击"淘宝介入"钮申请客服介入协调处理。通常情况因卖家过错导致退货,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邮费,如卖家明示不承担退货运费,则网络交易平台有权对卖家账户做出划拨;卖家对退货不存在过错的,退货时的费用由买家承担,交易金额扣除发货邮费退回买家。而关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运费问题,非商品质量瑕疵问题而由买家提起的退换货行为:卖家包邮产品由双方协商分别承担发货运费;非卖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则由买家承担。

  5.3 违反网络购物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5.3.1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订立或者磋商阶段,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告知、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合理信赖利益受损的,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我国《合同法》第 42 条、第 43 条的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仅限于损害赔偿,对此不论是学理界还是实务界均无异议。因此,网上购物合同应该遵循传统购物合同当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5.3.2 违反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网络购物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具有协助网络交易双方给付义务顺利完成的功能,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就会影响到主合同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导致瑕疵履行,甚至加害给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履行有瑕疵,应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有损害结果的,还应在不超过对方当事人履行利益的范围内赔偿损失。另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时对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当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此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

  5.3.3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网络购物合同中后合同义务的具体性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网络购物中的具体体现,是原合同当事人消极不履行原合同残留义务的结果,是合同终止后额外留给当事人的负担。一般认为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构成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对买家的给付利益侵害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与此同时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侵害,笔者认为此时固有利益的损害可以请求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因此侵犯他人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理应承担侵权之责任。

  另外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表为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相并存。此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违反网络购物的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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