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1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
3.1.1 网络购物合同的代理行为主体。
由于网络购物的非面对面性和虚拟性,虚拟的主机和域名的需求没有特定的地域限制,因此网购发生纠纷时往往求救无门,但是随着网购的普遍,逐渐形成了自发的救济途径。通常情况下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收货后应当着快递人员的面拆封检验,如果出现问题,现场拍照,或者请快递人员签字证明当时情况,留存证据。至于责任追究方,其可以选择向厂家,也可以选择向代理商主张权利,要求退款或者退换货等。
从上可知,网络购物追究责任制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厂家往往直接销售需要面对的客户是全国各地的,为了让更多的客户知道厂家的的产品,并且在网站上完成更多的销售需求,网络购物代理商应运而生,但网购代理商往往会采取两种代理方式:一种是直接进货,然后再挂到网站进行销售,由进货者进行发货至买家(消费者);另一种方式不直接进货只是名义挂在网站上销售,卖出后由厂家直接发货于买家(消费者)。传统的代理行为,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网络交易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则我们可以借鉴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两种情况的责任形式进行探究。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如果发生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纠纷,消费者则可以直接找进货者本人,由其承担产品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进货者赔偿后可以找厂家请求赔偿。第二种情况消费者则可以找进货者及厂家的任何一家进行索赔,找进货者进行陪偿的,赔偿后进货者仍然可以找厂家索赔,即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3.1.2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效力问题。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 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在网络购物中卖家是需要进行身份验证的,但是针对买家而言,个人信息的认证机制还是欠缺必要的准入机制,往往对买家准入的年龄未做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经营者而言,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否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无法判断的。按传统的交易方式而言此时卖家承担着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所以,对于买家个人信息认证机制中关于年龄方面的限制,有待进行准入机制的完善,但是对于传统交易当中的监护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可以应用在网购购物合同当中,即当买家如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买家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效力待定的重要考量。
3.2 C2C 网络购物合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3.2.1 卖方的法定权利义务。
(1)卖家的法定权利:
第一,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卖家有权要求买家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付款,如果经过一定期间后买家不付款,交易自动关闭。
第二,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享有交付前的孳息是传统买卖合同当中的规定,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也适应于网络购物合同。
(2)卖家的法定义务。
第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产品信息。一方面,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买卖双方只能通过阿里旺旺进行在线沟通,主体的非面对面性导致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并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为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卖家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信息和网店的经营状况以及卖家的信誉情况,这些都由网络购物平台进行实名的认证。而买家可以透过真实的信息自由选择相应的商品,另一方面,网络购物对于传统的买卖合同具有虚拟性,卖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买家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卖家大部分会将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或者虚构、隐匿商品缺陷或者美化图片来误导消费者,此种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此上规定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第二,交付标的物。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卖方有向买家交付标的物并转移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必须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网络购物合同同传统购物合同一样,交付标的物是卖家的首要义务。
第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付的物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应当对标的物承担无瑕疵担保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150 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由此可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买家明知物上存在瑕疵,而仍能够接受标的物,此时买家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产品的瑕疵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则卖家要承担产品责任带来的损害赔偿。由于网络购物的非面对面性,网络购物中的买家更容易遭受第三人针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形,因此卖家应保障对其出售的商品享有绝对的所有权。
第四,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我国以前的《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 9 项权利,但未对隐私权、姓名权等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网游、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的商家、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储存起来用作牟利的工具进行出售。对此,新《消法》第 29 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且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新消法还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3.2.2 买方法定的权利义务。
(1)买方的法定权利。
第一,卖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网络购物交易活动中,如果卖家发出的货物有质量上的瑕疵,买家可以不点击"确认收货",并将不是因买家原因导致的质量上的瑕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留存作为证据,然后与卖家进行协商做出退货或者更换商品的决定。
第二,买家享有阻止第三人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并终止支付价款的权利,但卖家提供担保的除外。网络购物时,互联网信息的不对等、人与人的非面对面性,很有可能导致"一物二买",商品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以及卖家对商品的无权处分等诸多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可以适用其中部分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损害赔偿规定等,但针对网络购物本身的法律体系目前还存在诸多法律上的漏洞,因此仍需法学界学者们不断的努力创设和构思。
(2)买方的法定义务。
第一,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是所有买卖合同中最基本的义务。网络购物中,买家点击确认购物以后,仅仅是合同的成立,如果买家点击确认购物后直接付款,则合同立马生效,如果点击确认购物后没有付款,则此时合同并没有生效,而是赋予买家一定的付款期限,假如买家不付款则交易自动关闭。
第二,接受标的物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先接受货物,防止货物进一步的遭受损失,注意此时的接收货物并不是接受货物,后期可与卖家对于货物的处理进行协商。
第三,对标的物检查验收的义务。收货后应当着快递人员的面拆封检验,如果出现问题,现场拍照,或者请快递人员签字证明当时情况,留存证据。
一、引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如果说,学界对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已经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的说法尚有疑虑,那么,基于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
由于市场经济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在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煤炭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认识到会计证据在纠纷案件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律保护意识,有效的应用会计证据来保护自...
导言众筹,即群众筹资,是通过互联网为小微型创新企业或者个人为开发某种产品或完成某件事情筹集资金的活动,它是互联网金融的众多实现方式之一。众筹这种被媒体比作拯救美国经济的最佳创新工具的群众融资模式,于2011年登陆我国以来,在通过互联网小额...
第二章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争论一、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争论观点。(一)我国关于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争论。我国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对于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是现行的法律,以现行的成文法作为判断一个行为效力的大前提。自从2011年众筹...
第三章中、德、美住房租赁社会控制之比较从德国的解约限制为重点进行租赁的社会控制,以及美国部分地区的租金管制方法表明,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既可以维持承租人居住于租赁住房中的稳定性,也可以间接地抑制租金的上涨态势,成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经济调控...
一般来说,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所引发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约阶段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发展路向于2012年3月31日通过、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作为最活跃的主体,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然而资金一直是制约众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为企业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提供了可能。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争议,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
结论正如前文一直强调的那样,住房对于人们来说,不仅有商品的性质,还是人权保障的特殊性质。通过考察研究,笔者观察到,在房地产购置花费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我国的租赁市场依然不受热捧。尽管近些年,以租赁房屋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人口数量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