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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域外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7 共34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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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上海车险人伤理赔鉴定问题探究
  【导言】车险人伤理赔法律困境探析导言
  【1.1  1.2】上海市车险市场人伤理赔率高的原因分析
  【1.3】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第三章】司法鉴定域外经验借鉴
  【4.1  4.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严格法律规制
  【4.3  4.4】加强行政监督管控,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结语/参考文献】车险人伤理赔鉴定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域外经验借鉴
  
  第一节 荷兰和德国的经验
  
  荷兰和德国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较为相近,都要求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经由法官自由心证确认后才能被采信,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同样有较高采信率。由于社会诚信和法制化程度的不同,荷兰和德国在司法鉴定人的考核准入等标准上与我国相比有着高的标准。
  
  一、荷兰的经验
  
  荷兰在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及考核上有较高的限定条件要求。以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为例,其是荷兰唯一的集司法鉴定、技术研究、知识转化为一体的国家级鉴定机构,是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创始者和秘书处永久所在地54,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的能力,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对人员培训和评估有严格的要求:
  
  (一)培训内容丰富,时间跨度长
  
  进入该研究所的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该所经过 3 年培训,再经过 1-2 年实习,55才有资格参加考试。
  
  培训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知识部分:法律知识、法庭知识和鉴定质量控制等;二是专业知识部分:除了鉴定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外,还有出庭应对技巧等的培训;三是在职培训:按不同学科的要求,对鉴定人一般分四个阶段进行,从观摩、在指导下进行鉴定、在有限指导下进行鉴定、独立工作,需要有 1-4 年的周期进行定期评估或考试。
  
  (二)严格的会审式面试考试
  
  完成前期培训的司法鉴定人资格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一定数量的、参与完成的鉴定报告后,才可以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是由检察官、外单位的司法鉴定人、本单位司法鉴定人等组成的考试委员会56进行的,考试通过者可获得资格证书,再经过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评估和注册,才可以成为正式的司法鉴定人。
  
  (三)资格的时限性和终身教育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和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4 年,57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注册,也即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并非是终身制的,一劳永逸的,而是每隔 4 年必须依流程重新申请获得资格的延续,才可再次注册。
  
  建立终身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每年要有 15%的工作量用于接受继续的教育培训,58这是与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和法律规则的演变等相契合的,司法鉴定人必须掌握了解“前沿”的科学技术和法律规定。
  
  二、德国的经验
  
  (一)司法鉴定人的公信度分级
  
  在德国,按司法鉴定人的公信度由高到低可将鉴定人分为五级:公开任命宣誓的鉴定人、德国认证委员会及所属认证机构认证的鉴定人、公共机构和国家认可的鉴定人、专业协会认证的鉴定人、自命的鉴定人。
  
  从司法鉴定人的公信度分级看,等级越高对诚信程度和道德品行的要求越高。公开任命宣誓鉴定人的标准要求中,申请人须通过书面考试以及面试、口试,考核内容涵盖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除此以外最具特色的是对申请人进行历史审查,要走访申请人的单位、亲属、同事、朋友以及调阅其档案资料,考察了解申请人过往的诚信程度和道德品行。59
  
  司法鉴定人的公信度分级是选用鉴定人的重要标准,德国民诉法和刑诉法也都明确规定法官选用鉴定人时应优先选用公开任命宣誓的鉴定人。60
  
  (二)公开任命宣誓的鉴定人的宣誓制度
  
  申请人通过考核后,在正式上岗执业前,还须进行公开宣誓61.申请人宣誓中应对自己作为鉴定人已经具有科学技术、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等必备素质,已充分了解鉴定执业活动应承担的职业和法律义务,以及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履行职责等做出公开承诺。
  
  在鉴定人执业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若发现鉴定人有违其宣誓遵循的执业准则时,则鉴定人可能面临着被撤销其鉴定人资格的处罚。
  
  (三)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的义务
  
  德国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庭审时鉴定人必须到庭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证,就专业性鉴定问题做客观公正的解释62.
  
  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对于造成的诉讼当事人损失应由鉴定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鉴定人也将因为其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影响其诚信程度和道德品行记录。
  
  第二节韩国经验
  
  根据韩国金融监督院的研究,2010 年保险欺诈损失金额推算有 3 兆 4105 亿韩元(约合人民币 172 亿元),这几乎与 2011 年人寿保险业界整个行业的同期纯利润持平,相当于诈骗了每个国民 69,024 韩元(约合人民币 357 元)、每个家庭 198,837 韩元(约合人民币 1011 元)。63可见,当时保险欺诈在韩国也是十分普遍的。就连在韩国热播的电视剧和电影中,如《我人生最后的绯闻》,都时常会提及保险欺诈这个话题,对韩国人来讲,保险欺诈可以说是与每个人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的事情。但是,韩国政府通过多年持续努力,集合多个部门力量,已有效地控制了保险欺诈的泛滥势头。
  
  目前我国保险中发生的问题与韩国早几年的情况较为相似,又同为东亚邻邦,经济和民间往来日渐紧密,随着经济社会现实的急剧变化,近年我国保险欺诈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因此研究韩国在“国家层面采取的有效对策”,对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组织架构上的保障
  
  成立政府联合保险犯罪专门活动对策班。64政府通过国务总理(首相)主管的国家政策调整会议,提议通过强化检察、警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合协作,设立有效、专门、持续地应对保险犯罪的组织“政府联合保险犯罪专门活动对策班”.金融监督院与警察厅在人才支援、信息交流、制度改善、共同搜查以及加强犯罪预防宣传等方面进行紧密合作。
  
  二、构建保险诈骗认定系统
  
  2004 年以前,由金融监督院进行的保险欺诈认定和调查,主要依赖于调查官个人的直觉和经验,并不能保证有效应对保险欺诈。为了改善这一状况,金融监督院组织开发了一套保险诈骗认定系统,65综合分析保险合同、事故及保险金支付资料等保险欺诈调查中的信息,通过动向分析和早期预警的指标分析,在不同的指标发出异常征兆时,向保险公司发出警示通知,检查应对的情况;通过加强除针对个人嫌疑人的查找功能、筛选出嫌疑人外,追加构建以医院和修理业者等保险事故处理参与者为中心的关联分析功能,有利于追索到嫌疑人之间的共谋关系。
  
  三、建立保险犯罪检举中心
  
  金融监督院从 2001 年开始运营保险犯罪检举中心,广泛呼吁一般公民提供信息、线索。66另外,保险协会、保险公司也常态化地接受网络检举。当向金融监督院和保险业界检举的内容有助于揭发保险犯罪时,各保险协会和保险公司会给予检举人奖金。
  
  统计显示,2012 年度中,韩国各保险协会和保险公司向有助于揭发保险犯罪的 2802 名检举人支付了总额为 17 亿 1883 万韩元的奖金,比 2011 年增加了139.3%,67保险欺诈检举已日渐深入民心。
  
  第三节台湾地区经验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台湾于 2011 年制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同时依法要求“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负责金融消费争议纠纷处理的机构。台湾地区借鉴英美等国家的做法,在法律规制下逐步形成了金融消费争议纠纷处理新机制,其实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立、独立的争议纠纷处理机构
  
  在金融监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了中立、独立的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68.该机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及民间捐助,少量来源于金融服务业缴纳的年费和服务费,属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机构内设评议委员会,作为评议处理争议纠纷事件的具体机构,人员构成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人士组成,可以根据争议纠纷事件涉及的不同专业领域和事件性质分组处理。
  
  如保险争议纠纷事件处理中,保险争议评议委员会就邀请保险法学、保险公司、医学专家以及消费者代表逾 80 人组成,其中医学专家近 50 人,占比近 60%,69这与台湾地区的伤残评定是由专科医师承担的模式直接相关。
  
  二、争议纠纷处理的法定效力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限内通知争议纠纷处理机构是否接受或拒绝评议决定。一经当事人双方接受,评议即成立。同时,如果金融服务业者被评议认为应当赔偿的,按商品或服务在一定额度以内的赔付金额,金融服务业者必须接受书面评议的结果。
  
  此外,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将评议书送请法院审核认可,经法院审核认可的评议书,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或依法申诉、申请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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