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8 共3781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美对比特币的监管策略对比
  【引言】比特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引言
  【1.1 1.2】比特币的产生及发展趋势
  【1.3】比特币的性质
  【第二章】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
  【第三章】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制度
  【第四章】我国比特币监管的法律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比特币交易监管体制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

  一、《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内容与影响

  相比于比特币在美国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我国的比特币市场以炒作为主。此前的研究表明:截止 2013年 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工作的中国“矿工”已达到 8.5万人,人数跃居世界第一。同时,平台交易量骤增,排名跃居世界第一。由此也产生了许多大量持有比特币的“庄家”,不断的炒热比特币的价格。因而也吸引了大量怀有投机心态的投资者加入。2013年 12月,正是比特币的价格疯狂飙升的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根据以上这些现象在此时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一)《通知》中对比特币的定性。《通知》是我国现在关于比特币的唯一一份规范性文件,从其性质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从内容上看,《通知》共分为五部分,分别包括: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加强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比特币法律性质的界定。中间三个部分阐述了几点具体监管措施。最后一部分中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提示。

  比特币不是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是我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做出的定性,也为现阶段对比特币的监管做奠定了基调。同时,央行给出的信息是比特币本身并不是非法的。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笔者认为,我国在现阶段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来可能出于如下两点考虑:

  第一,为已被过度炒作的比特币市场降温。2013年 12月是比特币价格飙升至历史定点的时期,大量的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大量资金涌入比特币市场,比特币的庄家在不断的进行炒作,在国内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比特币在美国的不断发展没有引来相关部门的禁止,而是对其展开了监管的研究与探讨。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比特币拥护者继续坚守其阵地的信心。因为比特币本身并不违法,人们的观念已经开始逐渐改变了,比特币不只具有黑市交易等非法交易的用途。美国对比特币持开放态度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不局限于美国国内,而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会产生影响。如果此时我国央行同样给出了对比特币的过多肯定评价,必定会给这个市场带来更大的激励,造成更大范围的炒作。而在《通知》中,央行还提到利用比特币炒作存在投机性,要预防这种投机风险。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物品,很有效且适当的抑制了民众对比特币炒作的参与热情,减少了投机炒作的参与者。第二,比特币有可能对现有的货币体制造成冲击,现阶段的货币涉及国家主权,央行要提示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定货币的地位。比特币自问世以来,被炒作这冠以“未来货币”的名称进行宣传,价格最高时几乎与金价持平。法律明确了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定货币地位,而比特币却先入为主的以一种“未来货币”的姿态进入到人们的视野,这是央行所不愿意看到的。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央行在《通知》中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二)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限制

  《通知》在其第二部分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从而切断了比特币交易所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在《通知》发布之后,各个银行与支付机构也都积极响应了这一号召,终止了与比特币交易所的业务往来。总体来看,《通知》中的这项规定,加之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此规定的落实,对比特币交易的炒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分别体现在比特币价格的下降与交易平台交易量的下降这两方面。另外,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也是对《通知》中第一项规定在实践中的一定延伸。但国内各大交易所也对此举相应地采取了不通过程度对策,例如开通线下现金交易、开设比特币ATM机或开设境外账户进行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比特币监管的难度,并提升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对比特币网站的管理

  《通知》的第三部分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在此提出的备案应当是指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备案。《通知》将对从事比特币相关服务网站的监管事宜交予了电信管理机构。其实在此涉及到的是网站成立的基本条件问题,并不会对比特币相关行业产生过大的影响。只要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的网站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管理进行运营就不会产生问题。这一措施也可防止发生比特币交易平台“圈钱跑路”这一现象的发生。

  (四)对比特币风险的提示

  《通知》对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与投资风险进行了提示。《通知》的第四部分中,对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比特币交易网站、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分别提出了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的要求。防止比特币的洗钱风险,应当是监管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比特币进行洗钱,更多的体现在使用比特币在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这一步骤之中。只要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就可以限制比特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在《通知》的最后一部分中,对比特币的投资风险进行了提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二、《通知》中存在的问题

  在《通知》发布之后,得到了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共同支持,对我国现阶段的比特币市场起到了警示效果,提示了比特币交易的洗钱风险以及比特币炒作中存在的投机风险。可以说,《通知》的发布对于防控这些风险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是,从长期监管的角度来看,《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还有欠缺之处,并可能为将来的监管留下隐患。具体而言,《通知》可能存在以下疏漏:

  (一)对比特币的定性值得商榷

  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可以使火热的比特币炒作市场快速的降温,帮助人们快速区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概念。但与此同时,对比特币这样的定性可能会对将来的监管造成困难。比特币的整个网络还处在发展时期,虽然现在我国范围内以炒作为主,但不能否认比特币这种形式的“虚拟货币”具有作为一种新型支付工具的潜质。央行现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使用比特币“付款”行为更接近于“以物换物”。而我国没有将比特币本身列为违禁品,人们还有交易比特币的自由。如果将来比特币或者其它某个类似的“虚拟货币”的交易网络成熟,我国的监管部门需要面对的就是世界范围内 24小时不间断的大量交易。而央行现在认为的这种“以物换物”的交易模式会为相应的监管带来极大的困难。除此之外,也为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定性带来了困难。央行现在的监管模式是将比特币排除出金融系统以防止其引发交易风险、对现有金融系统造成冲击,任其自生自灭。从长期监管的角度预测,应当将比特币的相关交易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制之内。因此,现在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显然会对长期监管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资质审核的缺失

  《通知》中提出了对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的要求。然而对于比特币交易所这类相关网站,仅依靠电信备案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只是互联网合法存在的前提之一。特定行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要在申请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比特币交易网站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所列举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一类,在寻找法律依据时,也缺乏可以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规。央行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后,对于从事比特币交易的网站在定位上就显得十分尴尬,没有特定部门对他们的成立资质提出相关规定并进行审核。这可能会引起比特币市场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对比特币业务形式的监管的缺失

  央行认为比特币存在的主要风险之一是由于它价格的剧烈波动引发了极大的投机风险。虽然《通知》明确了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现阶段不能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但是,我国并没有将比特币的交易平台视为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无法对其业务形式进行限制。实践中,部分比特币的交易所在《通知》颁布之后推出了“融资融币”业务。融资融币业务的操作过程与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十分相似。交易所自己或者提供平台给比特币用户借款借币,从而通过买卖比特币进行获利。对于比特币这个已经存在极大风险的市场而言,融资融币业务增加了杠杆交易,使得现有风险被成倍的放大。融资融券在证券市场也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在证监会的监管下,经过四年的研究才启动了试点业务。并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提出了开户时间以及资产等方面的“参与门槛”要求,以确保投资人可以对风险有合理的认识及一定程度的掌控能力。相反的,比特币交易所开展的相关不需要任何主管部门的审批,对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没有做出任何的限制,这无形中增加了利用比特币炒作的投机风险。尽管现在我国几大比特币交易所已经联合发表声明停止融资融币业务,但是这仍然暴露了缺乏主管机构对其业务审批产生的问题。现在比特币衍生品的交易平台币琪(Coinarch)已经进入我国市场,监管者所需要面临的问题将十分艰巨。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经济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