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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化与机构养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07 共49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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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伦理学视角下的机构养老分析
  【第一章】机构养老存在的伦理问题研究引言
  【2.1  2.2】机构养老的比较优势
  【2.3】机构养老的现状、问题和原因
  【3.1  3.2】机构养老的伦理价值
  【3.3】孝文化与机构养老
  【第四章】应对机构养老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中国机构养老发展机制的构建参考文献
  
  第三节 孝文化与机构养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伦理学在当代社会越来越成为显学,伦理道德问题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和重视。伦理学较之其他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我们不仅需要吸收西方伦理文化和伦理思想的营养丰富我们自己,而且还必须从我们的传统道德文化中吸取有益成分。因此,综观机构养老的内涵,其不仅关系到公益伦理与关怀伦理,同时也牵涉到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历史积淀。

  一、机构养老与传统孝道的冲突。

  《诗·大雅·下武》说:"成王之孚、下土之士,永言孝思,孝思则维。

  媚兹一人,应侯顺德,永言孝思,昭哉嗣服。"上到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都要强调"孝"的重要性。《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善养者,不必刍豢也,善供服者不必锦绣也。以己之所有,尽事其亲,孝之至也。故匹夫勤劳,犹足以顺礼,歠菽饮水,足以致其敬。"(《盐铁论·孝养》)孝养父母不在于让其饱食不饥,也非给其华服绸缎。应是倾尽心力用心供养,这才是大孝。所以,即使是平民百姓,只要辛勤劳动也能达到礼的要求,虽是粗茶淡饭,也足以表达对父母的孝敬。《礼记·祭义》:"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孝的这一层含义是基于血亲关系上的报恩观。

  每个人都是父母所生,又是由父母含辛茹苦抚育成人,这种生命创造及养护的客观事实,使人类产生了报恩意识,即在自己的父母年老力衰后要竭尽所能赡养父母,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善事父母是孝的一般含义。在古代家庭,一般是由直系亲属负责养老,除了对父母进行常规性的照护外,在唐代,还有"侍疾"的规定,子女应亲自为父母熬药端汤,尽心尽力地照护父母。"《新唐书·姚崇传》:"以母老纳政归侍,乃诏以相王府长史侍疾。" 一旦父母染疾,子女更应随时候命,服侍左右。更有甚者,以割骨疗亲以示孝意,"母病笃,医云唯啖人肉乃差,友贞独念无求理,乃割股肉以贻亲,病寻愈"孝不但要求子女需对父母尽孝养之义务,更重要的是要求子女对父母有敬爱、尊重之情。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孔子认为单从物质上供养父母就能称其为孝,那么,这与犬马之养又有何异呢?奉养、尊敬父母才是真孝。"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子女要时刻关心父母的身体状况,一方面要为父母的高寿而高兴,另一方面又为父母年高体弱而担忧。《论语·为政》

  载:"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孔子讲"色难",即要求对父母恭敬有加,面色和蔼,真正做到长期恭顺地对待父母是不易的。

  传统孝道始终强调奉养父母长辈是子女和家庭天然的责任,需以在物质上与精神上双重孝养,同时,还通过以法律和道德的形式强化子女的赡养义务。

  汉朝时期,政府选拔人才的重要考评指标之一就是是否孝廉,如果在此问题上清议不佳则不得入选。从隋朝开始,《开皇律》始定十恶大罪,并规定犯此十恶,不可宽赦,不孝在十恶中排名第七,可见孝顺父母不仅是一种风俗,更是一种法律规范。孝就是对自己家长者的赡养和尊重。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扩大化,个体生命从传统家庭生活中分离出来不断融入到市场化、职业化的大潮之中,这便使得不少子女陷入角色冲突之中,即"事业角色"与"子女角色"的冲突,年轻人面对工作的巨大压力,势必难以像过去那样尽孝于父母跟前,进而影响到整个家庭养老机制的正常运作。这一冲突在独生子女或者父母失能、失智的家庭表现的尤为明显。同时,社会结构的变迁,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导致代际间"面对面直接享受的亲情资源"逐渐减少,"空巢老人"逐年增多,面对日益增长的照护服务需求,机构养老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机构养老的出现,适时地解决了孝养冲突的困境,一方面,养老机构具有更全面的陪护以及专业的医护资质,可以更及时的顾及到老人的需求,这一点对于失能、失智老人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子女在家庭和事业之间的抉择困境,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

  由于机构养老是以养老机构为载体,这意味着老年群体不得不离家生活,代际间由于地域的疏离,子辈"善事父母"的孝行难以实现,同时养老的责任主体也由子女转向了养老机构,来自家庭中精神慰藉也有所减少。因此,现代大部分人都秉承着这一保守的观点,即有子女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会被认为是子女推卸赡养责任,是不孝的行径。

  由此,子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在孝的熏陶下,子女应亲力亲为奉养父母,而客观条件又迫使子女不得不送父母入住养老机构,尤以独生子女家庭侍奉失能、失智父母的现象最为突出。

  二、孝文化对机构养老的积极影响。

  传统孝道与机构养老之间的冲突实质是传统孝养概念与现代家庭环境变迁之间的张力,笔者认为,只要子女是建立在基于爱的亲情下孝养父母,不管用何种方式尽孝,都是值得赞扬的。由此可见,机构养老并非是对传统孝道的否定而是对传统孝道的传承,因此我们应看到孝道文化的合理因素,以及由此带给机构养老的积极影响。

  "孝"承载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底蕴,彰显了儒家文化的人文风骨,维系了传统社会的安定繁荣,正如韦政通教授所言:"中国上古就有一孝道文化的传统,这个传统经孔孟的阐扬,遂成为伦理思想的核心,适切地配合了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社会的需要,对传统社会的安定产生过莫大的功能,因此,一直被认为是合理文化的一个主要部分。"近代以来,传统文化的承接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断裂,致使"孝"在当代伦理结构不再成为"首德"和"泛德",却依旧成为家庭及社会伦理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孝亲情怀仍然是人类一切美好感情的基础,是德性和义务产生的精神渊薮".在当代,国家积极弘扬孝道传统,宣扬"尊老、敬老、爱老"的"孝"、"敬"理念,作为为老年弱势群体服务的机构养老更应该禀承并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享"的孝道精神,让缺失或缺少家庭亲情关怀的他(她)们感受到"家"的温馨,"爱"的氛围。

  (一)新型孝道的性质与特点。

  中国古代的孝道文化并不仅仅局限于"父慈子孝",同时也是作为"宗族道德"的重要成分,是"家国同构"体系下政治伦理的写照。康学伟博士在《论孝观念形成父系氏族公社时代》一文中提出"孝"观念的形成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二是个体婚制的建立".在这种基于血缘关系和社会关系为一体的亲情关系中,从"孝"衍生"仁",再生成"爱","孝成为道德的源头和首德".然而,在当下的社会形态和关系中,"宗族社会"已然为"公民社会"所取代。"家庭和社会的伦理秩序不再是将个体湮没在等级关系中加以定位和考量,而是建基于独立个体、独立人格上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正义。"如此,"孝"作为建构家庭及社会伦理根基色彩被消解掉了,回到了"其子孝之实体地位"上,作为与其它众多道德品格相平行的德目之一而存在。

  换言之,孝道的存在形态和特质在新时期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相对与旧有传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新孝道只涉及家庭内亲子(女)间的人际关系具有局限性;以亲子(女)间的了解与感情为基础具有感情性;强调自律性的道德原则;强调亲子(女)应以良好方式互相善待对方具有互益性;以及新孝道的态度内涵与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这不仅仅是将"孝"的内涵限定在父母与子女这一固定的血缘关系中,而且,还强调了这种关系的互利性。具体到机构养老,其服务理念和标准应该而且必须合乎新孝道的标准和精神,即在家庭关系中、在平等基础上的尊老、爱亲、敬亲,如此才能让老年群体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作为弱势群体的关怀。

  (二)基于孝文化的机构养老本土化建议。

  由于历史进程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出现社会老龄化的问题。也正是由此,他们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体系也得以更早的推广和完善,机构养老的发展也相对成熟。基于"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思想,我国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兴办一系列机构养老事业,并将机构养老的功能从"救济"推向"普惠".

  然而,因传统孝道文化的影响,及社会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的机构养老发展不能全然照搬西式的理念和模式,而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将"机构养老"定义为对传统"孝"文化的传承与改造而非否定和抛弃。对此,中国机构养老树立"居家化"、"宜老化"的服务原则,让老年弱势群体感受到如"家"般的关怀和情感。

  传统伦理的精神本质是"爱、敬、忠、顺",其中尤以"爱"最为根本。

  "爱"即生于自然之亲情,它构成了"孝"的内在道德情感和精神动力。"善事父母",首要的便是做到从内在精神上保有对父母的爱与敬,是"在爱父母的自然亲情的推动下、支配下做出的",而非迫于外界舆论压力所做的"假样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孝"的表达方式是一元的,恰恰相反,在市场发达、分工专业化的现代社会,致使敬"孝"不仅仅也不可能完全依照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模式来完成。对此,叶光辉、杨国枢基于社会互动论对"孝"进行研究时发现,孝道的态度(孝知、孝感及孝意)与行为(孝行),是由父母性格与行为、子女性格与行为、社会化与学习程度三类因素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各个人子女者所持有的孝道态度及所表现的孝道行为是不可能划一而相同的。

  换言之,子女对父母尽孝的表达方式是开放而多元的,比如可以通过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的方式,使"空巢老人"规避因独居而产生的生存风险,为"失能老人"提供更专业优质的护理服务等。正是由此种种可以发现,机构养老绝非是对传统孝道的否定,而是对孝道的现代化更新。这种更新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变化的必然现象,它不仅无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沟通与维系,恰恰有助于彼此在独立和自由前提下的更融洽而温馨的相处。为此,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定时提醒子女探视服务,根据老人的情感变化、心理特征等,提醒子女通过电话慰问、视网络频、自行探访的形式解决老人特殊时期的心理焦虑。此外,在旧有的代际关系中的"责任伦理"机制会使老年人尽管有需要的帮助,但由于减轻子女负担的责任感的作用,使得他们宁愿通过降低生活标准、减少需求等非正常途径,来压迫或削弱这些需求。

  而机构养老作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调节者,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观察与传递效应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类冲突,从而使"空巢老人"与"失能老人"在心理上不至于因缺少情感支持而太过郁结。另外,机构养老还可实行灵活的探访措施,比如周末节假日提醒子女探视老人或接老人回家小住等。

  除去家庭式的情感联系和关怀之外,机构养老对新孝道的遵循还应该体现在对老年人独立人格及社会价值的尊重上。生活从来就是经验的,人们总是不断地从前人创造的财富中汲取养分,一般说来,经验与生活的时限成正比,年龄越大,阅历愈丰,对生活的理解就越深刻。尊重和敬爱老人,便意味着对人类经验和智慧的肯定。

  就机构养老而言,其所服务的对象正是积累了丰富人生阅历,保存了诸多优异传统的老一代。因此,管护人员对老年人的尊重,不仅需要体现在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更是需要尊重他们的人生经验、人生价值和人格尊严。总之,机构养老不仅需要对"孝"的承接,更需要对"孝"的善化:

  从进老人房间前的敲门,到温言和语的交谈,从细心备至地关怀到精神上的鼓励,从"冬温夏清"、"昏定晨省"到"乐其耳目、安其寝处",无一不要体现出老年人的敬意和关怀,为缺失亲情的"失独老人"提供情感补给,为缺少关怀的"空巢老人"增添情感支持,为感到人生无用的"失能老人"激发人生信念,为感到孤独的"三无"老人重燃生活的信心。

  机构养老在时间的长河中经历了岁月的洗练,在早期的社会福利实践中,养老机构是建立在怜悯和同情的道德情感之上的社会救济形式而存在。世纪流转,养老机构不仅是从性质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已经剥离了"慈善"的外衣,而展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情怀。"人类生活的任何一面无不受着文化的影响,并随着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说,文化决定了人的存在:表达自我的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解决问题的方式"人们在孝文化的践行实践中,总是无法完满地处理好孝养失能父母与面对多重角色之间的利害关系,机构养老的出现便成了横亘在子女与父辈中的桥梁,既减轻了子女的赡养压力同时又解决了父母的照护困难。由此可见,机构养老并非对传统孝道文化的否定,而是对其内涵的延伸。我们应不断的挖掘孝之背后的深刻含义,以此指导养老机构对传统孝道文化的传承,以及它对于本土化价值的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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