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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以来关于“白马非马”问题的反思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6-12-16 共76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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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近现代以来关于"白马非马"问题的反思

  第一节 "白马非马"是名实相应的问题。

  公孙龙在他的着作《名实论》中从认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两方面详细地阐述了"白马非马"这一命题。

  一、公孙龙对于"名"与"实"的界定

  "名"与"实"是一个古老的范畴。对于这个范畴,早在古代就有学士对其进行解读。先秦始皇先后击败韩、赵、魏、楚、燕、齐后统一六国,形成大一统的局面,从而统一货币、度量衡。其"实"便是先后击败六国、统一国家的能力。

  其"名"便是其威严名扬千里。另外,先秦学者讨论名实问题,主要是为了归证名实问题散乱引起的社会动荡和政治问题。公孙龙也不免落入"俗套",大言要造名实、白马两篇着作,与诸子百家决个胜负。所以,本文以这两篇着作作为文章中心的切入点,对公孙龙实名思想的内容、实名思想的独到见解、以及对实名思想的理论意义进行研究探讨。

  社会各界的学者通过对《名实论》和《白马论》的研究分析,得出一个几乎一致的结论:《名实论》为《白马论》的出现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白马论》的出现是对《名实论》的延续和发展,是《名实论》发展的必然产物,二者相辅相成。所以,在编撰本文时候,要先确定好研究的顺序,便是从先研究《名实论》的主旨入手,再对《白马论》进行融会贯通,从而理解其真正的意思。也就是要在《实名论》和《白马论》中找出其中的共性与个性,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抽象之处与具体之处,并一一作答,得出最后的结论。

  《白马论》中的"白马非马"这一论题,如同三国时期的"三顾茅庐"一样被人们所熟知。虽广为人知,但是却诸多被学者在歧义角度进行解析,这些学者大多数是从逻辑学的角度对"白马非马"进行分析。认为"马"和"白马"构成的是逻辑类属关系,这是对《白马论》其内涵的极大误解。

  公孙龙在《名实论》中指出,天地之间的一切都属于物质世界的范畴,天、地以及由天和地所产生出的所有事物,都叫做物。物能产生人的意识,也是所有概念能够建立起来的基本要素。公孙龙认为物在客观世界中是第一性的,是客观存在的。"名"则属于第二性,它是物的反映,但是它不能超脱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物能够显示出自己真实的属性和特点,这就叫做"实".在公孙龙看来,"实"应该处在本身应有的位置上不变且不空缺。而"名"是用来称呼"实"的。

  在公孙龙的名实理论中,"实"作为"名"的标准,"名"与"实"是相对应的。

  公孙龙与其他先秦学者对于名实的理解有相似之处的同时,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名实论》云:"夫名,实谓也",这与先秦的诸子百家对名实的见解十分相似。但是又因为公孙龙对于"实"的看法是站在不同于前人的角度进行分析,所以还与先秦学者存在不同。公孙龙研究的所谓"实",是在个体自身外在所呈现的各种特性进行解析,而并非是从个体对于其类的作用进行解读,这便是他对"名"理解的独到之处吧。文曰: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具体的说,要根据"实"所处"正位"来纠其所"不正"之"位".运用现在汉语言文学进行解释的话,便是说:要用正确的观点纠正不正确的看法,不能以其不正确的看法,怀疑准确的态度。持有正确观点的人要用实际行动和作为,来证实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样才不会符合其名。另外的一种说法便是,以正确事物的外在表象纠正其不正确的地方,同时又要站在不正确的立场进行反思,反思不正确的地方以及正确的原因所在。要是事物的概念正确,其"名"就要符合其"实",站在正确的角度对事物的真实外在进行解读。从而真正理解公孙龙的论题内涵。

  由此可见,"实"作为衡量"名"之"正"与"不正"的依据,既然"实"可以作为衡量"名"的依据,那么就说明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对于判断某写事物是否"名副其实",这样的话将涉及"正名"活动的具体进行。《名实论》云:"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正确的概念必须是彼或此的概念相应于彼或此的事物。以彼名称呼彼物 而无彼物与之相应,则彼名不适用于彼物;以此名称呼此物而无此物以之相应,则此名不适用于此物。这是因为充当事物的概念不正确,以不正确的概念来称呼事物,会引起逻辑混乱。

  上段对"以实正名"的内在原则含义和要求做出了研究。"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为全段语句的主要纲领。"唯"王琯训"相应",实际上指的得便是"名副其实"."唯乎其彼此焉"一句中的"彼此",几乎所有的文人学士都将其解释为"个体",具体的还可以将"个体"分为"此个体"和"彼个体",是要按照"彼、此"个体对其"实"进行解析。但是笔者认为公孙龙所解释的"实"并不是指个体及其类,而指的是个体所变现出来的外在性质。故"彼此"不应解作彼物、此物,而应解作某物之彼性质、此性质。因此"唯乎其彼此"实质上说的是"实"中的彼此,指的是某种物质所变现出来的、外在的此性质和彼性质。

  在这里需要明白的是:只是说某些物质所呈现的是"此物质"和"彼物质",并不是说"此物质"和"彼物质"分别属于"此物"或"彼物".这便是《名实论》内涵的主要精华,研究他的人不可以不理解他的真实意思。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公孙龙所谓"名"并不是个体与其类别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体本身所在外在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其性质的亦一样。这种说法当然不是对前者的否定,只是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对后者的关注极其密切,从原有的不同角度进行分析。道出"名"的个体以其类别之间的关系与个体本身所表现的不同之处,得出"名"的用法存在不同的结论。

  如《白马论》中的"白马",可以称具体的白马为一个单独的个体,一个"名";倘若要是从形状、颜色这两个性质的角度来看,就是两个"名".所以说,如果白马是马,不仅将这匹马命上了颜色,同时又赋予它马的形态。此即"谓彼而不唯乎彼";如果说白马是白,则,这种"白"将具有马的形态,还将其命上了颜色,这便是"谓此而不唯乎此".这两种都是"名""实"不符的情况,都将"名"的不恰当用法运用到了《白马论》的"白马非马"中,从而产生了"乱名";反之,如果用"白"字"名"为马的色,"马"字"名"为马的外在形态;两者个持所指,且一一对应,便达到了"正名"的内在要求。所以可以概括的得出结论:检验一个"名"是"正"是"乱",就要看其"名"是否存在,且是否"名副其实",其余的便不需做多余考虑。

  这样我们便可以得出结论,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对于正名的主张,实质上是以"唯谓"这一词作为论题的主旨。所以伍非百在对《名实论》评价的时候说:"因正实而正名,因正名而唯谓,可谓精审之至。"那么后世的文人学士该如何理解"唯谓"呢其实《名实论》对于这一问题给出了详细的答案,其文章接着指出:"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运用现代的汉语言来解释的话,就是说:要用正确的概念进行区分"此物"和"彼物",在称呼彼物的时候要用彼名称,称呼此物的时候用此名称,这是无误的,因为遵循了事物的内在规律,不相同的两种彼此事物的名称不能称错,不能用彼物来称谓此物,也不能用此物称谓彼物。如果某些事物已经发生改变,不再是原来的样子,那也不能称为原来的称谓了,即不可以用此物来称谓这个事物。反之效果是一样的,总而言之,要掌握好事情的动态变化,弄清楚彼物与此物的区别,和变化后的此物与彼物的称谓。

  这样便不难得出结论,"名"和"实"都要分为"彼"和"此"两个部分。

  "名"和"实"要相符,不能名实不符。换句话说,名实有着严格的对应关系,一定要彼对彼、此对此,不能出现一对多或者是多对一的局面。也就是此名就就要对应此实,不能再对应此实的同时对应彼实。"实"和"彼"的对应情况也是一样的,必须遵循一对一的原则。这个原则就等同于现行中国的婚姻制度,即"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女人结婚生子,一个女人只能嫁给一个男人为其繁衍子嗣。在研究《名实论》这一论题的时候,要正确掌握"名"和"实"的对应关系,不能曲解、误解。而且在此过程中,不能违背《名实论》所遵循的原则,即"唯谓"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在《白马论》的研究过程中,要紧紧抓住公孙龙的思想内涵,也就是研究透彻"名"和"实"的对应关系。在《名实论》中的"名""实两者的关系和数学中的"一一对应函数"相同。这种函数是这样定义的:如果 Y 是 X的函数,并且对于值域 N 中任何一 Y 在定义域 S 中,存在一个唯一确定的 X 值与之对应,使得 Y=f(x),那么这样的函数就叫做一一对应函数,例如 y=2x.在《白马论》中,"名"和"实"便是这样的关系,不能出现多对一和一对多的情况,前后两者如果发生变化,便也不能在对应了。在"白马非马"的论题中的"白马"与"马"也是如此。所以要想理解公孙龙在这论题上的核心内涵,便要真正的将二者的对应关系弄清楚。

  二、名实相应的理论渊源

  稷下学派的学者们认为,所谓的"名",是由"物"衍生出来的。"名"是由所谓的"圣人"根据"物"的各种属性而加工创造出来而成的。物的客观存在并不受人的意识的影响。"物"的第一性,可以理解为"有形必有名".公孙龙的《名实论》正是对这一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公孙龙在"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独到的见解,即 "正名"理论--"物"、"实"、"位"三者合而一"正"的理论,就是"唯谓论".

  因为"名"是由"物"的属性而决定的,所以"名"必须和"物"的实相对应。对此公孙龙在《名实论》说:"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也就是说"名"这一"物"的概念必须同所命名之"物"相吻合,但是不能超越"物"本身的"实".这里的所谓"实",意即"物"的实际状态和属性,而"名"所指代的对象和范围,在逻辑学上叫做概念的"外延".概念不能超脱自身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也就是"外延".

  另一方面,概念又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就叫做概念的"内涵".概念要同时取得外延和内涵上的一致。在封建社会中,等级制度极为森严,而且当时社会中的各个封建等级,都具备自身特有的经济和政治权限,是不能够超越的。孔子在《论语》中曾提出"思不出其位"以及"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观点。通过"位"来表达"物"的特定"内涵"是十分贴切的。在公孙龙的《名实论》中,体现出了"外延"与"内涵"特殊关系,是一种成反比例存在的状态。

  公孙龙的"正名"原则是以"物"、"实"、"位"三者合一的准则来"以名举实".相反,"出其所位"就是"非位".如果以名举实而"非位",那么就叫做"狂举",也就是一种错误的命名。公孙龙把以上这一套"正名"原则总结发展为一整套有关名实关系的理论,即"唯谓论".公孙龙的唯谓论要求名实必须互相对应,这一理论使"形名相应"的形名之学开始向申韩"刑名法术"学说过度。公孙龙的唯谓论把"名"引入到"法","名"和在逻辑上"法"得以结合,在稷下学派到荀韩学说的发展阶段中,公孙龙的这一理论成为先秦时代逻辑史和哲学史的重要一部分。

  三、公孙龙对名实相应问题的具体阐述

  事物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因而可能产生彼此间的混淆,以致出现概念的模糊甚至是错误,因此在事物间的彼此联系的环节中必须要仔细地分清彼此间的界限,因为事物具有运动和变化的特性,由于时过物迁,可能会产生名存实亡的现象,也就是所谓有实无名,名实不相符。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在新旧交替之际,"名实相怨"的现象十分普遍,相对凝固的"名",怎样才能适应常变的"实",成为逻辑思维面临的一个难题。

  到了战国中期的稷下学派,他们吸取了道家"无为"、"因应"之"道"的思想,用在形名之学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名实关系方面的难题。到了战国中后期,以"影之随形"来表达名实关系已经成为了社会中的一种流行的观点了,它在逻辑学理论的发展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公孙龙在"物至则应,过则舍矣"的理论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名实论》中对此作了系统的逻辑规范和严密的理论阐述。

  在公孙龙看来,所谓的"正名",就是要以彼名谓彼实,如有彼实应之,即为"当于彼",简称为"当",也就是名实相当;"当于彼"也就是"行彼",即彼名可以施行于彼实,这样就是正确的概念,不可行的概念也就是不当的概念,以不当的概念去"命名"来充当事物的概念就会导致逻辑混乱。最后,公孙龙得出的结论是:所谓的"正名",就是要准确地分清事物的"彼"与"此",这是逻辑思维正确的必要条件。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命题,正是遵循了"唯谓论"的正名原则。"唯谓论"要求以"白马"的外延和内涵的相互统一来称白马;以"马"的外延与内涵的一致来称马。但是由于二者的内涵与外延都不相同,因此不能称白马为"马",或者称马为"白马"."自马非马"命题是符合"唯谓论"的"正名"原则的,是一个名实相应的逻辑命题,而并不是形而上学之说。

  第二节 对"白马非马"中"非"字的理解。

  在《白马论》中,公孙龙的最核心论题便是"白马非马",也是这一观点的提出,使得后世的各种文人学士指责公孙龙为"诡辩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人们的意识和常规想法中,白马就是马,只不过白马是马的一种,只不过"马"是其他种类马的一个统称。而公孙龙指出的"白马非马"是有悖于人们的意识和常识的,他与人们的认知相违背。但实际上,公孙龙提出的"白马非马"所表达的意思并不是"白马不是马".人们对于这个"白马非马"观点的疑问,归根到底是源自"非"字。要想真正理解这个命题的真实内涵,要彻底将"非"字理解透彻,这样才不会对"白马非马"这一论题产生歧义的理解。

  一、"非"字的字面涵义

  在不同的工具书书上对于"非"字的解释不尽相同,根据《辞海》、《汉语大词典》、《新华字典》等书籍,可以简单的简单概括为几层含义:(1)不是。(2)不。(3)下,不好。(4)不对,错误。(5)坏事,邪恶。(6)过错,过失。(7)虚假,不真实。(8)改变,不同原样。(9)不在,不存在。(10)不如,比不上。(11)违背,不合于。(12)指责,反对。(13)低毁,讥讽。(14)仇恨,怨限。(15)无,没有。(16)除非。(17)必须。(18)岂非,未尝。(19)疑问词,犹"否".(20)隐。(21)非洲的简称。

  由此可见,在这 20 多种的解释中,采用综合的角度来看,与"白马非马"中的"非"有关的解释应当包括:"不是"、"不在,不存在"、"不如,比不上"、"违背,不合于"、"无,没有"等涵义。

  二、学界对于"非"字的理解

  学者们在对"白马非马"进行解释时,对"非"字比较流行的翻译有: "不是"、"异于"或者"不等于".

  对于《白马论》这个论题,有不计其数的学者对其核心论题"白马非马"做出自己的解释,但是大多数都是在其文字的表面做文章,对于《白马论》总体做出解释的却寥寥无几。在这些不计其数的学者中,将"白马非马"译为"白马不是马"的人也有很多,比如庞朴、周昌忠等。他们认为"非"就是否定的意思,即"白马非马"是一个否命题,其中的"非"的意思也只能译为"不是",不能用其他意思替代。而且这两位还着作文章传播他们的观点。

  把"非"翻译成"异于"或"不等于"的代表人物为周云之。他在《公孙龙子正名学说研究》中指出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并没有割裂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而是仅仅反映了"白马"和"马"这两个种属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两方面都是不相等的。"非"在"白马非马"这一逻辑命题中只能作"有异"来讲,而不能理解为"全异".

  在"非"解释为"有异于"方面,周云之认为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所要否定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白马是马",或者"白马属于马",而是那种把"白马是马"误理解为"白马等同于马"的荒诞逻辑。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再来看看公孙龙所提出的"白马非马"命题,在这个命题之中所涉及的本意并不仅仅是否认"白马"属于"马"种的问题,从根本上来看,是对于哲学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总结与归纳。在此公孙龙先生对于个别与一般进行了类比,并以"马"作为举例进行研究,这样一来便使得整个问题通俗易懂,然而,却也有着误区性的引导,正如前文所提及的表层的理解。所以,对于公孙龙先生的议题仅仅进行浅层次的理解也是稍显狭隘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任何问题都具有两面性,不能予以完全的肯定也不能进行完全的否认,所以综合来看,上文所提及的两种观点从客观意义上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学术价值但其中也不免涉及言论类与逻辑类的缺陷。首先,前者在进行议题自身的分析时,将"非"字作"不是"解是符合汉语语言规则的,而在接下来的类推中将其译为"不属于"则在违背语义的同时而稍显牵强,所以,该结论是一个优劣掺半的结论。而后者在这一议题的解释上便不免加入了现代化的因素,放在今天自然是可以理解的,但结合当时的知识水平与理解高度,这一解释方式就显得稍微不合时宜。

  三、公孙龙使用"非"字的意图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非"字的意义决定了整个议题的意义取向,在公孙龙先生看来他不过是简单的运用了逻辑思想并加之对于文学词语的引申解释,从而形成了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简单议题。然而,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一主张的提出过程中就遭致了众学者们的非议,在那个思想保守且禁锢的年代,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有这种前瞻性的逻辑意识,因此,这一"新鲜"学说在当时受到了激烈的抨击也是意料之内的事情。在今天看来,普遍性与特殊性已经成为了可以为大众所认可的道理,将"非"解释为"异于"也显得毫无违和感,同时,"白马非马"这一被后人千古争论的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浅显道理。

  这样看来,公孙龙提出 "白马非马"的主张并不是在大玩文字游戏,而是走在了时代的前列,进行了早期哲学与逻辑学的前瞻性展望。同时,这一学说的提出也为其带来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并将其一度推向了我国逻辑学领域的风口浪尖之处。

  第三节 "白马非马"问题不是诡辩历史上的公孙龙在提出"白马非马"这一颇受争议的议题之后,关于其自身的学派归属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主张,首先,在当时的普遍舆论看来,公孙龙的这一主张属于诡辩学派的论证,违背了人们正常的认知领域,不值得提倡。另外,在今天看来,公孙龙的主张便不属于诡辩,而是具有早期逻辑色彩与哲学色彩的思想萌芽,所以,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便显得毫无违和感可言。那么,我们回归问题的本身,在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这一观点时所面临的客观状况,可见,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议题本身并不是单纯的为了违背大家的思想定式而使其被动接受新的论点,相反的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而进行的逻辑推理,对于这一思维模式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白马"与"马"是不等同的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指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非命形也。"也就是说,"白马"既命形又命色,而"马"仅仅命形,因此,命色形与单命形是不能等同的,这就说明了"白马"与"马"的内涵是不相同的。

  "白马"与"马"在内涵层面上至少有一个区别,即"无去取于色"与"有去取于色".前者并不是指无色,而是说颜色并不确定,而"白马"一定是"白色",因此两者是不等同的。

  另一方面,在外延上,公孙龙认为"白马"包含在"马"里面。可见"白马"和"马"在所指代的范围并不相同。这就是在外延上,"名"的种属之间的差别。

  应该说,"白马非马"并不是要论证"白马"与"马"在外延上是完全不同或者说是互相排斥的,只是二者在外延上的宽狭程度不同罢了。

  二、"白马"和"马"的辩证关系

  结合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孙龙"白马非马"的命题并没有割裂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并没有把"白马"排除在"马"的类属之外,而是说"白马"和"马"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是不等同的,二者是有差别的,是一种包含的关系。如果不是只从所谓的"非即全异"的词语定义出发,那么在公孙龙的《白马论》一文中是找不到"白马全异于马"的论据的,也无法推出公孙龙有"白马全异于马"的结论。

  因此,我们必须要从公孙龙本人的原意出发,来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作出一个实事求是的分析。必须要结合当时的语境以及公孙龙所使用的语义来分析,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命题中,"白马非马"与"白马是马"二者并不矛盾。此哲学命题既承认了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更是在逻辑上强调了名不同于属名。

  "白马非马"思想并没有割裂个别和一般的,因此也就不是形而上学的哲学诡辩命题,更不是割裂了种名与属名的逻辑诡辩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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