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胡塞尔的形式逻辑学观念
2.1 现象学视域下的逻辑学划分。
在现今被编为胡塞尔全集(Husserliana)第 17 卷的《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FormaleLogik und Tranzendentale Logik, 1929)一书中,遵照着历史传统,胡塞尔把逻辑学视为"在科学之形式中的 Logos 科学"(Wissenschaft vom Logos in Form der Wissenschaft, HuaXVII, 31)。一门科学将受到其研究对象的规定,它的对象将规定其研究方向、方法以及最终的成果。于是通过对 Logos 的分析,人们就可以理解逻辑学的本质,胡塞尔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第一节就进行了对 Logos 一词的分析。
Logos 作为 Logik(逻辑学)的词源,具有丰富的含义,其中最原始的含义是"放在一起"(zusammenlegen)。但胡塞尔主要关注的是 Logos 后来所发展出的三个方面的含义:1)言谈本身、2)言谈中的命题思想(Satzgedanke)和 3)言谈中所关涉的事态(Sachverhalt, state of affairs)(Hua XVII, 22)。从划分上讲,我们应该将 Logos 的第一重含义和第二、三重含义区分开,前者是说话者方面的东西,它在我个人这一边,思考、言说、感觉等等行为总是"我的"或"你的"或"他的"行为;相反,由于存在着交流和证实的可能性,后两重含义下的东西--思想与事态则是主体间的东西,在胡塞尔现象学的语境中它们就是客观的东西,处在客体方面。第一重含义和第二、三重含义的分类其实暗示了逻辑学作为主观逻辑--先验逻辑和客观逻辑--形式逻辑的分类。
而第二和第三重含义的区分则暗示了形式逻辑作为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的两个面向。我们这里首先讨论第一个划分所区分出来的逻辑学的主观、客观两个方面。
逻辑学的主客两个方面是依据其论题(Thema)而区分开,其客观方面的论题相关于这样一些形式,它们是理性活动在判断中形成的东西和认知活动中形成的东西的形式。与之相反,逻辑学的主观方面的论题则是理性的活动性(T?tigkeiten)本身。在胡塞尔看来,在客观方面被构成的东西有着普遍必然的诸多形式,其中最基本的形式在判断中是句法范畴,在事态中是对象范畴。这些客观方面的形式,在主观方面,在从事理论活动、进行认识的理性活动中有对应的形式--意向性的系统(Hua XVII, 38)。其论题为客观形式的逻辑学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形式逻辑;而主观方面的、研究一般主体性、意向性系统的逻辑就是先验逻辑(Hua VII, 45),它是先验现象学的同义词。虽然客观逻辑叫作形式逻辑,但这不意味着先验逻辑就是非形式的。客观逻辑叫形式逻辑,是因为它通过形式化抛开了一切实事关联,关注于实事真理的形式。而我说先验逻辑也是形式的,是因为它研究的是某种特殊化了的形式--人的认识形式,意向性系统及其构成机制。但是先验逻辑并不回答质料--质素的起源问题,反而是建基于其上,以它为基础。从而先验逻辑实际上无法回答质料范畴或区域本体论的结构问题。本章主要讨论胡塞尔对客观形式逻辑的划分。
首先我们将介绍胡塞尔对形式逻辑所划分出的三个层次:判断的纯形式理论、后承逻辑和真理逻辑,三者之间的界限依赖于明证性的分层,第一重界限为清晰性(Deutlichkeit),第二重界限为预期的或自身拥有的明晰性(Klarheit)。此后我们将着重探讨形式逻辑作为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的双重面向,最后我们还将讨论胡塞尔所提出的复多体理论观念,并对此作出评价和总结。
2.2 形式逻辑的三个层次。
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一书中,胡塞尔提出了形式逻辑的分层学说,将形式逻辑分为判断的纯形式理论、后承逻辑和真理逻辑三个层次。胡塞尔延续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在此把形式逻辑称为"命题分析学"(apophantische Analytik)。从《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总体内容上看,判断的纯形式理论、后承逻辑和真理逻辑所展示的形式逻辑观念归属于客观逻辑一侧,它研究人们在逻辑活动中的形成物。由于判断立场和对象立场的区分,形式逻辑又可再分为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两个方面,分别关注意义纯形式和对象纯形式,二者的关系是一体两面;主观逻辑一侧则是延续康德传统的"先验逻辑",也即先验现象学。所以我们要注意,在胡塞尔谈论形式逻辑的层次和不同立场时,我们还没有进入先验还原后的纯粹意识领域,在此我们仍旧停留在自然的、素朴的态度之下。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胡塞尔虽然将形式逻辑的第二、第三个层次都叫作"逻辑",但它们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公理系统或理论,它们只是从一个完整的逻辑系统所抽离出来的层次。简单来讲,判断的纯形式理论、后承逻辑和真理逻辑分别对应于现代逻辑意义上一套理论所使用的语言、语法和语义。
2.2.1 判断的纯形式理论。
作为形式逻辑学的第一个层次,判断的纯形式理论从最开始就标明了形式逻辑的"形式"特征,即形式逻辑不关注判断中的"实事核心"(sachhaftiger Kern)。正是这个实事核心使判断获得了一种实事关联性(Sachbezüglichkeit)进而与一个实事领域(Sachsph?re)相关(Hua XVII, 54)。这种与实事的关联使得某一判断成为具有某种判断形式的个别判断。
胡塞尔指出,在形式逻辑中,判断的实事核心被替代为"任意的某物"(beliebigesEtwas)。这种替换使得形式逻辑的实事关联性成为了任意的,形式逻辑从而能纯粹关注于判断的形式或形态.换句话讲,在具有相同判断形式的情况下,是判断的实事核心规定了该判断是这一个别的判断,而非别的判断;但在判断的纯粹形式理论中,讨论的不再是某一个别的判断,而是诸如"S ist P"这样的判断形式.
在判断的纯形式理论中,人们可以对判断进行描述性的分类。比如判断可以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在简单判断中,根据量词的不同又可区分出单称、全称和特称判断。在复合判断中,根据连接的方式,判断又可区分为联言、选言、假言和因果判断(kausalesUrteil)。在此之上还可进一步复合产生更为复杂的判断或经由模态化作用形成各类模态判断(Hua XVII, 55)。判断的纯形式理论还研究构成判断中的操作(Operation),比如说迭代(Iteration)、联接(Verbindung)、变更(Modifikation)等等,正式这些操作衍生出无限多具有不同复杂程度的判断形式。
胡塞尔指出,通过操作产生的判断或命题的不同形式构成了一个具有不同层级的判断形式系统,在其中可以产生一切可想象的一般判断或命题形式(Hua XVII, 55)。在不同的判断形式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比如"SP ist Q"具有"S ist P"这一判断形式,而在"SP ist Q"之"下"又会有"(SP)Q ist R"这一形式,如此以致于无穷,"S ist P"这一形式是元形式(Urform),也可以说是判断形式的最高属。
作为形式逻辑的第一层次,判断的纯形式理论相关于"判断之为判断的纯粹可能性"(die blosse M?glichkeit von Urteilen als Urteilen)。在这个层次上,形式逻辑尚不关注判断的真假问题以及后承问题(判断的相互关系)。判断的纯形式理论在《逻辑研究》中曾被规定为"意义的纯形式理论"或"纯粹逻辑语法"(LU, A320/B1340)。通过这一理论人们可以将有意义的表达和无意义的表达分开。比如"这是一个圆的或者"这样一个表达作为命题就并没有一个意义,但"这是一个圆的方形"却拥有一个意义。判断作为一种表达同样必须具有可理解的意义,所以判断的可能也即是意义的可能性.只有合乎某种被确定下来的判断形式,一个表达才成其为判断并拥有一个统一的意义。判断的纯形式理论所研究的判断构成中的法则区分了有意义与无意义的领域。在此意义上,判断的纯形式理论确实应当是形式逻辑的第一层次。
胡塞尔曾经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第 67-69 节中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三个任务,其中第一个任务是:确立纯粹意义范畴(Bedeutungskategorien)、纯粹对象范畴和它们的规律性复合(Komplikationen)。显然这一任务将由判断的纯形式理论来完成。
2.2.2 后承逻辑(Konsequenzlogik)。
通过前一小节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判断的纯形式理论排除了无意义(Unsinn)的情况,于是在我们现在的考察范围内,判断必然拥有一个意义统一体。但是像"P 是~P"这样的命题在被断定时,虽然拥有一个意义统一体,但这个意义是自相矛盾的,胡塞尔也称之为"悖谬"(Widersinn).具体而言,这里的情况是形式上的悖谬,判断的纯粹形式并不能排除这种情况,这便引出了形式逻辑的第二个层次--后承逻辑,它致力于使判断活动能够在形式上无矛盾地、自身一致地进行下去(Hua VII, 19)。
从现代逻辑的角度来考虑,形式逻辑的这一层次考虑的通常是公理系统在语法上的一致性(consistency)问题,一个公理系统的一致意味着从公理出发以符合推理规则的方式推导出的定理相互之间不矛盾。在一个一致的公理系统或理论(theory)中,某一命题形式一旦找到了从给定前提(前提要么是公理、要么是定理)出发的推理形式从而成为该公理系统中的定理,该命题的否定形式就不可能是该系统的定理。于是,如果一个公理系统是不一致的,则它将推导出矛盾式。在此意义上,不同命题间的后承关系可以保证相互间的无矛盾,所以后承逻辑也可被称为"无矛盾逻辑"(Logik derWiderspruchslosigkeit)。
所以后承逻辑着眼于保证推理当中的后承关系,从而它所关注的就是不同命题之间分析性关联。它将不同判断间的关系划分为三类:
1) 后承关系,胡塞尔对后承关系描述为:如果前提真,则结论为真;如果结论假,那么前提也为假(Hua VII, 23)。
2) 矛盾关系,两个命题 A 和 B,如果 A 真则 B 为假,如果 A 假则 B 为真,反过来亦如此。
3) 相容关系,A 和 B 之间既非后承关系也非矛盾关系,比如原子命题 p 和 q.
同判断的纯形式理论一样,后承逻辑这一层次仍旧无关于判断的真伪问题,也即是不关注判断所关涉的事态(Sachverhalt)是否能够自身给予--胡塞尔称之为自身拥有的明晰性(Klarheit der Selbsthabe,明晰性在这里与明证性(Evidenz)是同义词,下同)。
到这里胡塞尔提出了一个明证性的命题学分层:判断行为的 1)清晰(Deutlichkeit)作为最底层的明证性,将形式逻辑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区分开:一个模糊的、不清晰的判断不在后承逻辑所考虑的判断范围内,后承逻辑只考虑在清晰实行的判断行为中所构成的命题意义.在清晰明证性之上,我们进一步区分:2)前图像化(Vorverbildlichung)或预期(Antizipation)的明晰性和 3)自身拥有的明晰性(Hua XVII, 66-67),一个尚未在知觉中被充实的判断意指可以在想象或回忆这类准当下化行为中获得直观内容,从而具备预期的明晰性,但所有判断所最终朝向的目的都是自身拥有(Selbsthabe)的明晰性。在胡塞尔看来,一个无意义的句子尚不能在清晰的判断行为中被断定,它不具有清晰性。但诸如"这个圆是方形"、"这个铁桶由木头制成"等悖谬的命题则可被清晰地表达,其判断行为可以被清晰连贯地实行,判断的意义统一可以在其中被构成。不过,对于这类悖谬的命题而言,我不可能想象或图像化它所相关的事态,我也更无可能在经验中遭遇这样的事态。那么,这类唯独具有清晰性的命题只能在一种空乏的、完全缺乏直观内容的意向行为中被意指。在此意义上,形式逻辑的第一和第二层次虽不关注真伪问题,但却限定了真的可能性空间。正如胡塞尔所说,"在判断本身内的一个矛盾当然排除了相符性的可能"(Hua XVII, 70)。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后承逻辑为判断的真伪进行了预先的勾勒和奠基,它是真理逻辑的基础。当一个判断获得了具备预期或自身拥有的明晰性之可能性之后,对于它的考察就从后承逻辑的视角转换到了真理逻辑的视角。
最后在这里给出明证性的命题学分层与形式逻辑三层次之间的关系图,按从上到下的方向,一个命题遵守的逻辑法则逐渐增多,它所具有的明证性层次也越来越高,在经受后承逻辑法则的约束后,它具有在想象中或知觉中获得充实的可能:
2.2.3 真理逻辑。
S. Bachelard,D. Lohmar和 P. Cortoi一致认为,在胡塞尔的划分中,真理逻辑作为形式逻辑的最高层次并未给形式逻辑添加新的法则,于是它也没有开辟一个新的论域。胡塞尔认为在传统逻辑中并没有产生出真理逻辑这一层次(Hua VII, 19& Hua XVII,76)。从后承逻辑到真理逻辑更像是一种研究态度的转换,它是对后承逻辑法则的一种翻译。我们以胡塞尔自己给出的例子来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胡塞尔认为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都属于真理逻辑的原则,后两者在真理逻辑中可表述为:"如果一个判断为真,那么与之相反的对立判断就为伪",以及"在两个相互对立的判断中,其一必然为真";两个原则结合为一后我们有:"任何判断都是二者之一,或真或伪。"(Hua XVII, 71)以上的真理逻辑原则在后承逻辑中就对应表述为:"两个相反的判断不可能都是真的判断,两者不可能同时具有清晰明证性,两者不可能都具有理念性的"数学实存".但两者之一拥有此实存并具有清晰明证性。"(HuaXVII, 72)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真理逻辑并未在后承逻辑之上为形式逻辑增添新的内容,它不过是把后承逻辑对判断间关系的规定,翻译成这些判断真伪可能性的规定。
这意味着一种从语法到语义的转化,形式命题的真值(truth value)成为了关注的主题.
真理逻辑于是相当于一种语义学(semantics)。
凡是不具有清晰明证性的判断,它在逻辑上也不可能具有自身拥有的明证性。"真理与错误是这样的谓词,它们只能适用于一清晰的或能清晰化的、现实的真正可完成的判断"(Hua XVII, 70-71)。在进行判断时,人们会拥有将一个不清晰的判断拥有转变为同一个清晰判断的意愿或倾向。而一个清晰的判断,如果其关涉的事态或实事核心未被给予(未在知觉或想象或回忆的感性直观中被给予),那么进行判断者也同时拥有朝向事态之自身给予、朝向自身拥有的明证性的意愿。这里出现了充实(Erfüllung)的双重意义:其一是判断自身从不清晰到清晰的充实,其二是判断所关涉事态从预期的明证性到自身拥有的明证性之充实(Hua XVII, 73-74)。所以,从后承逻辑向真理逻辑的转变实际上也奠基在主体的认知意愿之上。
到这里我们已经完成了对《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一书中形式逻辑的三层等级结构的简介,它们同时关联着清晰性、预期的明证性和自身拥有的明证性。但是正如 Lohmar所言,形式逻辑的三层等级结构并不完全对应于从清晰性到自身拥有的明证性之间的转变,虽然这是一种很自然的想法,但它不符合胡塞尔的基本观点.比如说,真理逻辑虽然相关于自身拥有的明证性,但是真理逻辑始终是形式逻辑学的一个层次,它排除了认识的实质内核。换句话讲,在真理逻辑的眼光下,判断所关涉事态是一般事态(Sachverhalt überhaupt)、一个事态形式而非某一个别化的事态,它是形式本体论(formale Ontologie)的对象。我们将在下一小节中进入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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