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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放款的风险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15 共63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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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贷业务放款的风险分析

  4.1 信贷业务放款遵循准则

  4.1.1 安全性准则

  结合安全性的规定,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在信贷产业框架中,具有信贷投产框架不合理的隐患,国内商业银行属于信贷市场的核心,贷款投放构架有着较大的一致性,贷款多数投放于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商业、交通和物流、水利、公共设施等行业;另外不良产业的总额数较高,产业无法获得前景,亏损也越来越明显。据估测,我国将来不良贷款数目或许还会发生一定范围的增加,尽管眼下不良贷款率显得较低,不过,不良贷款有着很大的潜在性,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近期铁矿石融资进一步收紧,银行收取保证金幅度提高,许多铁矿石贸易商面临资金链断裂。铁矿石贸易商为了缓解压力,必将对市场抛出铁矿石,在当前需求较为低迷的情况下,进一步导致价格下跌,从而进一步降低铁矿石作为信贷抵押品的价值,导致信贷环境进一步收紧,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价格崩盘。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从业人员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对于信贷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不折不扣实施到位,全面真实反映客户信息,而自身需要不断地提高专业能力,认真履行业务职责,增强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分析和判断银行的信贷资产执行情况,确认贷款的潜在风险情况,从而有利于制定信贷策略,严格执行贷款分类界线,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缺陷情况,给予重点关注。

  4.1.2 流动性准则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就流动性而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长时间使用率非常大,短期流通性优势较明显。就贷款时限来说,长期贷款的走向非常显着。国内商业银行不论规模大小,它的信贷一般都呈现长期化的趋势。就所有商业银行而言:全国上市性的中小商业银行里,长时间贷款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总的来说,长期贷款具有提升迅速、中长期信贷时限久的特性,就此而言,能够增加商业银行利润水平,不过若危机操控水平太弱,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好的影响,信用危机和流通性危机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危机的主要表现方式。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4.1.3 盈利性准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以取得最大效益为其基本原则,也即其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的效益性目标,又称为其盈利性目标,这是商业银行一切经营活动的中心和原动力所在。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的高低和发展趋势是其内部经营管理状况的综合反映,由此可以看出该银行的决策者的管理水平以及银行经营是否健康等各方面的状况。尤其在信贷业务中,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业务需求,怎样执行好业务的流程化,如何能够防范信贷风险,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分析报告,结合担保情况,掌握企业的借款需求和资金流向,摸索业务上的细节化,更有利于各项业务的开展。

  4.2 放款操作风险解析

  4.2.1 授信业务风险

  信用危机,也叫违约危机,在银行产业链中,最大的信用危机就是信贷业务,构成根源为:一是借款企业恶意背信,道德隐患提高;二是借款企业因为运营操控不利等缘由,如宏观经济因素改变、企业运营情况变差或者内部人员变动等,造成信用危机。一般情况下,在贷后管理环节中,业务机构发现的可能影响授信本息正常收回的风险因素负有及时揭示的职责,发现预警信号应当立即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相应情况,并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目前有的商业银行没有形成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或者全面标准的管理细则,有些银行制定了业务操作流程,但是业务流程中存在交叉或空白区域,致使不能将所有业务流程控制连续而全面。

  银行由于业绩压力的影响,重视贷前审批,轻视贷中、贷后的防范。目前很多商业银行主要还是重视信贷的审批,把握企业的信用风险,掌握市场风险,能够提供有力的担保措施等方面,而忽视了贷中、后期的操作风险因素,导致操作风险防范不到位,出现授信条件没有得到落实,贷款违规使用现象频繁发生。

  业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贷后检查工作。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加强对客户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掌握信贷资金流向,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走访客户,实地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财务及管理状况,及时收集贷后发票、财务报表,定期查询企业征信及法院执行情况,按时撰写并提交贷后检查报告,并对贷后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须定期对担保企业进行检查,实地查看押品状态,定期评估押品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严防担保被悬空。当出现担保能力不足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按照有关抵押物重估频率的要求,或在市场波动大,或在贷后检查中发现有必要重新估值时,组织重新估值。对于需要资产评估公司进行重新估值的抵押物,重估频率可放宽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价值重估。

  4.2.2 运作危机管控及案例分析

  运作危机,此类危机通常是由于实行制度不到位、员工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内部操控脆弱和违法举措造成的。银行业出现的重大案件,有时是银行前线员工不合规运作构成的。危机操控的基本理念即探索最好的、最适宜的策略或对象,用最小的成本换取操控和处理危机的最大利润。危机管理是企业为应对各种危机情境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员工培训等活动过程,其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机所带来的威胁和损失。

  贷前调查人员应在对收集资料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出具调查意见。贷前调查报告应在明确授信项目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和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列明项目存在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严防企业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信贷资金;业务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得违背信贷基本原则,严禁串通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撰写调查报告现象。通过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方式履行贷前调查职责,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全面核查客户生产经营信息,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真实性,所有复印件均需要与原件核对一致;严禁对影响授信安全的重要信息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

  例如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严格执行贷款“三查”等各项规章制度,贷前调查应尽职尽责,对客户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风险应深入调查,充分揭示风险,完善风险缓释措施,应认真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保证人保证资格,准确评估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严禁超授权审批贷款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应加强票据真实性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切实防范票据风险,牢牢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底线。通过放款流程管理,实施有条件授信时需要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若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放款职能通常独立于贷款的审批环节,以保证放款程序的合规性、有效性。放款职能由一个独立的放款中心(或者部门)来承担,这样的设置相比分支机构放款审核有两大优点:一方面可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更好的控制放款流程的操作风险,保证放款环节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放款审查工作的专业性。

  在企业的授信获得批准后,由专门的机构集中对放款环节进行相关审查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是否满足批准条件;抵押品或相关权属证明是否已经转移;债务人是否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债权合同的集中管理等等。

  风险案例分析:某银行某分行 1998 年 10 月 27 日与 A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某分行向 A 公司发放贷款 2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同日,某银行某分行与 B 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 B 公司以其在广州天河区的价值 5139 万元的在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某银行某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约定义务。但 A 公司和 B 公司在贷款到期后均未履行还款义务,A 公司于 1999年 11 月 18 日提出展期申请,同时约定该笔贷款的展期由 C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 1999 年 11 月 22 日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是 1999 年 11 月 23 日至 2000年 11 月 23 日,利率不变。C 公司在《展期协议》的担保人项下签章。但该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合同履行过程中,A 公司欠本金及部分利息并未偿还。2000年 11 月 14 日,某银行某分行向 A 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由 C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某在该通知的借款人处签章加盖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的私人印章。后 A公司和 C 公司均未履行偿还义务,2000 年 11 月 23 日,某银行某分行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 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抵押合同》因房产未经登记而成立但并未生效,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合同》不生效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当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展期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依法推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主债务 2000 年 11 月 23 日到期后,在 6 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某银行某分行未向 C 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因为某银行某分行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从该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关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保证合同应当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期限等内容。第二,银行要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要看是否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对合伙或联营组织,要有其组织的书面授权。第三,防止担保流于形式,达不到担保的目的。第四,在贷款届期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主债务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第五,在保证期间应当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该案也暴露出当前银行信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4.2.3 内部控制及制度执行

  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缺陷会使得严密的内控体系出现漏洞,出现风险损失不可避免。有些商业银行在公司信贷管理方面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管理职能缺失的状况。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加强公司信贷各个环节之间的联动性。内部审计是自我独立评价的一项工作,可通过协助管理层监管其他控制政策及程序的有效性,从防范操作风险的角度出发,促进建立积极的控制环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达到如下目标:

  (1)确保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在中台项目的审批危机操控阶段,先要借助统计的材料,借助交互审核的形式拟定出银行所需的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用这些作为审贷会的资料。然后在审贷会上借助企业的大致状况、行业特性和制度导向做出信贷评审。不过客户经理要对授信企业及时做回访,借助按时的资料搜索把能够操控的危机约束到最小。降低成本费用是普通企业的盈利模式,而银行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存贷利差,因此商业银行实现盈利的主要途径是尽量扩大存贷利差和增加手续费等,其他盈利途径则比较特殊。增加优良贷款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不良贷款和投资损失不仅降低了银行的利润,而且还会危及银行的安全。所以为了实现银行的盈利性目标,就必须特别注重贷款的贷前调查预测,贷中的审查和贷后的检查。自始至终跟踪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经营监管体制,减少无谓的损失。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管理规章执行的情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由以下五方面因素构成:

  (1)内部控制环境。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分权制衡;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风险识别与评估。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银行应对其业务和管理活动采取控制措施;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

  (4)信息交流与反馈。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

  (5)监督评价与纠正。银行应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监测,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4.2.4 加强流程设计的有效性

  在项目程序部分,中台审批机构是流程的主体,接下来才是后台的放款。因此关键是探究审批程序。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被银行团体框架和贷款申报等操控形式而左右。一般存在多级、集中化、派驻等三类审批制。

  (1)多级审批形式。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为其企业框架层级多,网点布局广,多级审批制极为适宜。项目审批程序顺序是: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至总行。前台作业通过客户经理做营销以及贷前审核后,报告给支行,由支行审核,再通报二级分行,授权范围内能够审批,授权范围外的报告给一级分行,一级分行资格区域内能够审批,能力区域外的,报告给总行。通常,小公司贷款在一级分行就差不多能够解决,部分支行级别有独特的审批资格。这类分级审批的好处为:适用于对上下级部门资格操控和协调有好处。

  (2)集中审批形式。现在商业银行部门革新的潮流趋势之一,就是借助多级别的审批形式变为集中操控的审批形式。将授信审批部门集中到一级分行里,创建庞大的中台系统,从而完成集约化操控,增加审批效率。每个机构在前台负责研究后,直接报给一级分行授信审批机构做审批。此类审批形式的好处为:强化了审批者专业素养,资料集约化管理,时效性高。

  (3)派驻审批制。此类审批体制即在一级分行级别创建统一审批体制,并向二级分行或支行设立专门审批机构,掌管所在部门的能力区域内的审批项目。若大于能力范畴,则要报于一级分行的同意审批机构。这类审批制度不但有统一审批的好处,解决了审批一级项目机构的分离困扰。而且,对比层级化审批,在审批的独立性有了显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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