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实施 BOT 商业模式的意义
2.1 商业模式的概念
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创业者的创意,来自于创业者丰富的机会和逻辑,最终可能演变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形成的逻辑是:机会是通过创造性的资源组合,传递更明确的市场需求的可能性,是未明确的市场需求或者未被利用的资源或者能力。尽管商业模式第一次出现是在 50 年代,但直到 90 年代才开始被广泛使用和传播,成为挂在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嘴边的一个名词。但是,对于商业模式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商业模式的含义及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
琼·马格丽塔认为,商业模式描绘了企业的各个部分如何组合起来并相互匹配的系统,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顾客实现创造价值。马格丽塔等人认为商业模式是一种很重要的企业模式,它能够通过生产、销售和运营等一系列的活动为企业盈利,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能够带来大量的客户资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建立庞大的关系网,进而促进企业的迅速发展。
阿兰·阿福亚赫(2004)认为商业模式不仅能为企业产生利润,重要的是它能够让企业在竞争市场上具有一种获得客户和市场资源的优势,并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创造利润,实现企业的价值。
原磊认为商业模式从根本上讲是企业价值创造的逻辑,是一种概念性工具,它描述了企业如何通过对战略方向、经济逻辑及运营结构等具有相互关联性质的变量进行价值定位和资源整合,说明了企业如何对价值主张、价值网络、价值维护和价值实现四个方面进行商业模式体系设计,在创造顾客价值的基础上,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合作伙伴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最终实现企业的创造价值。
虽然理论界对商业模式定义不同,但是不难发现国内外学者对商业模式的概念大致概括为:商业模式是一个企业满足自身需求的完整的体系流程,这个流程组织管理企业的各种资源(资金、原材料、人力资源、作业方式、销售方式、信息、品牌和知识产权、企业所处的环境、创新力,又称输入变量),形成能够提供消费者无法自力而必须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输出变量),因而具有自己能复制但不被别人复制的特性。
总之,商业模式是为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把能使企业运行的内外各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最优实现形式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同时使系统达成持续盈利目标的整体解决方案。
2.2 BOT 商业模式的定义及相关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项目所在国家政府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势授予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在其期间进行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结束时,该基础设施将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所谓 BOT 模式,是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授予其权利,由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这是上世纪末流行的一种新型管理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用经营权的方法获得融资渠道,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的方式获得某个项目的特许权,再组建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和项目的建设,并管理项目的运营事项,项目建成以后,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通过一定的合法方式来获得收益和回报,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 BOT 模式下,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根据应用的情况不同,BOT 有其它的形式,如: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项目完工以后,项目的经营权还属于项目公司的,而当地政府只能购买此项目的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比BOT 模式多了一步 own(拥有权),它是指项目公司的在项目完工后,对于设施具有拥有的权力,并负责一定期限的经营期,经营期限满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项目完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将项目出租给第三方,并且以分期租赁和付款的方式收回投资的本钱和运营的收益,而后再将项目的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此类方式在运营期间不宜让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在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公司进行维护权的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项目完工建成后,在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的情况发生,项目在建的公司需进行修复和整顿后,再经营和转让。(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2.3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实施 BOT 商业模式的诉求
2.3.1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传统的商业模式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崛起,随着入世保护期结束,国际承包商纷纷抢占国内市场,这使得施工企业要同时面对国内和国外双重竞争,只有加快做大做强的步伐,才能迎接这些严峻的挑战。目前,国有施工企业的传统商业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施工平行承发包又称为分别承发包模式,是指发包方根据工程的基本特点、要求和进程等一系列要求,在一定的原则下分解,按照建设项目、其建设的任务被颁发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发包方与各施工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正常的步骤为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正常情况下,发包方根据施工图纸的设计完成进行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工作,施工图纸完成以后每个施工承包合同都可以实行总价合同。这是目前国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
(2)施工总承包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模式,一般在该模式下,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设计,再委托另一个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施工,设计和施工均有两个不同单位构成。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将施工任务集中发包给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成建商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业主可以另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方面的监督。
(3)工程总承包这种承包模式又称为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发包给一家承建商,项目结束后,向业主交付一个合格满意的工程。该模式在国外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广泛的推行应用。我国《建筑法》第 24 条对工程总承包有明文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明文总承包制,禁止肢解或发包建筑工程项目”。
2.3.2 BOT 商业模式的特点BOT 商业模式一般参与的都是与公众服务有关的公共设施项目,这是典型的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的关系。因为财政预算额度的限制,国家对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会有心无力,加上政府的垄断效应也常常导致项目盈利能力低下,管理混乱,从而引进私人资本来代替政府投资。
BOT 商业模式需要得到政府的特许才能进行,而且在项目完成后政府会保留行使公共职权的权利。因为 BOT 商业模式经常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在其法律关系中不同于其他合同模式。其表现在:核心是政府的特许,协议目的带有公益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首先政府需要特别授权专营权,其次政府还有权进行监督以及随时中止、变更协议,最后经营结束后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BOT 商业模式的私方是以盈利为目的,是私人资本参与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的模式。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私人经营机制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 BOT 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
2.3.3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实施 BOT 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整体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必须要改变单一的经营模式,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模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加快企业发展步伐。
(1)BOT 模式项目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大型施工企业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对施工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施工企业不仅仅要提供合格的建筑标的,还需要向综合的服务模式转变。所以大型施工企业必须要适应这种转变,整合优势资源,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项目总承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格局。由此可见 BOT 模式正是这样一种迈向全方位服务性质的商业模式,也是大型施工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仍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以单一的生产经营为主,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建筑施工,扩大经营规模主要依靠多揽活,其经营理念是以企业规模在市场取胜,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低价竞争、垫资施工。国内建筑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必然导致过度竞争的局面,致使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尤其是在当前,市场要求施工企业以 BOT 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形势下,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应该在确保主业领先地位的前提下,突破当前单一的经营模式,通过资本运作,由生产经营者向投资开发者转变,由项目的服务者转变为项目拥有人或运营管理者,实施多元化的企业发展方式,以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只有这样大型施工企业才能避免市场过度竞争的局面,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对国有资本造成的影响当前,随着政府提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的政策,民营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显现出了很大的热情。据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较多的主要是在城市基础设施、煤气、燃气供应、电力热力供应、高速公路和桥梁建设方面,而且民营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投资还在继续增加。民营企业不管是在资金实力还是管理效率上都不逊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这无疑是政府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吸收大量的民营资本,对民营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开放的宏观政策下,必会对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巨大的冲击。在民营企业都在大规模运作政府的 BOT 项目下,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元素,国有企业更应将 BOT模式列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
(3)BOT 运作模式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近些年来,我国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虽有所增强,但是与国外一些着名的承包商相比,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尤其是加入 WTO 后,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因此,我国大型施工企业要与国际着名的大承包商相抗衡,必须要以国际大承包商为参照,尝试发展资本运营,探索企业更快发展的新途径,这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较为有效的路子,而 BOT 模式项目的运作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经之路。
(4)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实施 BOT 运作模式的可行性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模式为 BOT 提供了有利的可行机会。对于本身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来说,政府已经不再给予资金补助或相应的投资。它们吸引国内外的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经营与建设,最主要的方法是采取更为灵活的优惠政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逐步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已经取代了国家投资。BOT 模式事实上是一种集合了投资、建设和经营为一体的投资方式。
2.4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实施 BOT 的意义
(1)BOT 模式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融入政府投融资过程的主要方式BOT 模式能有效实现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功能的优势互补。在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发展已成必然趋势。机场、隧道、桥梁、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投资规模较大、时间长、风险高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所以,我国由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投资方式采取政府直接投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的政府投资的单一模式对国家财政、政府债务风险等具有较大的压力,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投资缺口。在此背景下,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进行 BOT 运作,既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为政府避免债务风险提供缓冲空间,也是基础设施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2)有利于加快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规模化发展在市场化运行的过程中,规模化、品牌化、一体化发展是施工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传统的施工企业已具备设计、施工、运营为一体的总承包商,担负的职责更大了,所面临的风险和规模与之前大不相同了。大型施工项目难度和规模通常较大,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工期和特许经营期较长,因此,紧靠政府和项目所属机构的实力还不够,而选用 BOT 模式能够很好的解决以上难题,达成企业间的强强联手,在区域市场不断开拓的过程中,实现施工企业规模化发展。
(3)有利于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提升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BOT 模式运用到企业中,使企业的融资能力大大增强,资本运作更为便捷,资本扩张更为迅速。对企业的战略方向、发展空间和运作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缓解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往往采取筹资等各种方式吸引资金参与项目的建设,这样有利于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另外,BOT 运作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将项目建设单位独自承担风险,转换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贷款者及相关当事人共同承担,其中投资者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此外,BOT 运作过程中有利于减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纠纷,明确项目投资回报率和回报方式,提升施工企业投融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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