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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债权人的立法保护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06 共29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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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析 
【引言  第一章】继承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章】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 
【3.1】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之实体保护的立法建议 
【3.2】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之程序保护 
【结语/参考文献】继承法中债权人的立法保护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在有限责任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由被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承担,这符合现代民法人格独立,权责自负的精神,而依公平的观念和债法的一般原理,一个人的债务本身就应该由自己的全部财产加以清偿,而不能关涉他人。然而在保护继承人之余,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继承法应有之义,继承法对继承人和债权人给予公平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之后债务就随之消失的情况经常发生。债权人诉诸法律却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操作中遇到了重重困难。

  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如何完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是本文的焦点所在。需要说明的是,完善我国继承法不仅仅从实体上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程序上的保障也不可或缺。在实体上明确了有条件继承中的条件,主要通过制定遗产清册、选任遗产管理人,明确继承中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入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程序上主要从建立公示催告程序、确立遗产纠纷的主体资格、确定遗产纠纷中的诉前保护措施,举证责任的分配四大方面保障债权人在程序上得到保障。更需要说明的是,关注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同时也提出了在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利用继承权利侵害自己债权人的情形,通过分析也给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当然,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不能一味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继承人的利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上保持制约,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救济的手段,这视为公平。公平公正的保护继承关系中的每一位主体才是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宗旨所在。


    参 考 文 献

  [图书文献]

  [l] 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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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版。

  [6]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亲属继承篇。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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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戴炎辉、戴东雄:《中国继承法》,三局书局 199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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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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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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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

  [23] 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

  [2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

  [25]《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着,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6] 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着,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2 月第 2 版。

  [28]《最新日本民法》,渠涛译着,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2 月第 1 版。

  [29]《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着,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30] 侯放着:《继承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论文文献]

  [1] 张玉敏主持,张玉敏、陈苇、阮世能等起草,最后由张玉敏定稿:《继承法立法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12年 5 月 1 日访问。

  [2] 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关涛副教授起草,张洪波、张平华、仲相等参加讨论,梁慧星教授修订审查定稿:《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 年 5 月 1 日访问。

  [3] 张玉敏:《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于《现代法学》1997 年第 2 期。

  [4] 戴悉:《继承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四川大学 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

  [5] 杜江涌:《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解读与重塑》,载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

  [6] 梁哲:《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西南政法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7] 沈丹丹《: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继承法 立 法 建 议 相 关 内 容 的 评 析 》, 载 于 “ 民 商 法 学 网 ”,2012 年10 月 25 日访问。

  [8] 杜江涌:《解读与重构:继承中的财产转移机制研究》,载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 3 期。

  [9] 齐树洁、林登兴:《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版)》1998 年第 3 期。

  [10] 杨秋生、侯凤英:《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年第 7 卷第 2 期。


    致 谢

  在工作两年之后,能够有机会走进吉林大学法学院继续学习是我人生中的一大幸事,研究生这三年是收获的三年,法律人坚毅、睿智、厚德、豁达之品格,在这里,我逐一体会,在这里,我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及今后的职业规划。昨日的欢歌笑语依旧回响耳畔,然而三年时光却稍纵即逝,心中充满了无限的留恋与不舍。但是终点又是新的起点,在结束学习生涯之后又开启了我人生新的旅程。在工作中我将继续秉承并发扬吉大法律人之品格。感谢给我授过课的老师们,谢谢你们的“传道、授业、解惑”, 是你们让我体会到了一个法律人精神之所在,谢谢你们用智慧把知识传递,为我的人生开启了又一盏明灯。

  在这里尤其要感谢我的导师李洪祥老师,您认真负责的态度让我深深感动,谢谢您的辅导和教诲,在写作这段时间没有您的耐心指导,我的论文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您严谨的学术态度和谦和的生活态度是我学习的楷模。在这里我衷心的对您说一声:“谢谢”.

  其次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你们无私的爱和鼓励,让我对生活充满了信心,也让我形成了乐观、开朗、自信的人生态度。

  最后感谢我的同学们,感谢你们陪我度过三年的校园生活,社会中的历练让我更加懂得了同学间友谊的弥足珍贵,在这里我们互相鼓励、相互支持,有欢声笑语,有真情流露,也有对未来的憧憬和向往,在这里我们敞开心扉倾诉衷肠,这一切造就了我们美好的青春。谢谢我的同学们,你们是我一生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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