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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缺陷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17 共15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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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的普遍重视。通常情况下,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法律又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从而使其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原则性的规定,但其中仍存在许多不明确或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直接导致了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上处理混乱。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法,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案件进行介绍,分析该案例的争议焦点,在对案件的事实与裁判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理论进行分析。正文首先明晰合同解除的涵义,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事由,指出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大类,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本文认为,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已经完全覆盖所涉及的法定解除权范围时,如果约定解除权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应当予以优先适用,这是遵循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解释。

  在完成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优先性之辨后,应明晰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达到合同解除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制度法律后果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简单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作为先决性的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一直没有定数。本文认为,合同应当具有溯及力方可发挥合同解除制度的作用,但不排除例外情况的灵活适用。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解除权行使后救济非违约方利益的方式,应明确具体的范畴,在实质意义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

  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地规定,以期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顺利达成。本案中亦不例外,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细致规定。但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却均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当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排除了违约金责任的适用。也正因此,与学界通说和以往类似案件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导致案件结果饱受争议。本文认为,两级法院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因为损害赔偿已经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而排除了违约金责任的适用,而并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确立了合同解除制度排除违约金责任适用这一原则。当然,笔者认为此判决理由有欠妥之处。在双方当事人已有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予以优先适用,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应有之义。

  因此,笔者认为以上问题有完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以上述案件为例,以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脉络,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实现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保护合同中诚实信用一方的权利与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权;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  

        目 录
  
  摘 要
  
  引 言
  
  一、 案例综述
  (一)案情简介
  (二)审理情况
  (三)争议焦点
  
  二、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事由
  
  (一)法定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权
  (三)本案的合同解除权
  
  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
  
  四、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之法理分析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违约金责任之分析
  
  五、 本案整体评价与制度完善之展望
  
  (一)本案整体评价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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