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建议
5.1 加强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的流动和集中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和条件。在现行的农村经营体制下,只有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真正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才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鉴于当前农地流转制度的不规范,及由于政策层面上的标准缺失所导致流转地租金浮动频率达、租期短、转出方与转入方间的利益纠纷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土地确权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使流转土地的价格能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保证流出地农民正当的租金收入。此外,正如陈锡文(2015)就我国农业的发展形势及面临的挑战所提出的那样,"地的背后是人,如果不能够让农民转移到二三产业获得更好的收入,强行的土地流转集中,无异于历史上的土地兼并。所以土地的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行命令,而要根据城镇化的推进程度、劳动力的转移情况、农业技术的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高水平来确定。"故在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要在遵循"自耕农"原则前提下,应根据经营农作物的不同、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的不同、机械化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的不同,确定不同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其次,要通过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流转出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据有关学者提出,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实现规模化经营在土地问题上的障碍,其实不在农场经营自身,而在于城镇化吸纳劳动力的程度和速度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还不够高,而且存在假城镇化现象,1.5 亿农村劳动力进了城,但没有成为真正的市民,对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太多的后顾之忧,因此无法退出农地,自断后路,致使大户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受挫。故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地转出户收入的稳定性和养老的保障度直接挂钩,进而对流转土地的稳定性和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具有促进发展。
5.2 培养新型经营农民,提高技能素质水平。
农业人才的培养对于发展新型农业来说具有重要作用,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依托人才,可以说,人才就是发展农业的主力军。但是,依据当今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发现农场主的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相对低下、技能水平的不高、管理能力偏低等方面,因此,培养新型经营农民、提升农民的素质显得尤为迫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深入考虑如何培养农业人才,把培养农业人才作为构建新型经营农民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宣传和组织各种农业技能培训,加强新型农民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利用农业信息平台加强与农民直接的沟通联系,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相关问题,不断提升人才素质。针对已经具有一定水平的农业人才,更要着重进行人才的综合培养,使其成为新型的农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农业的销售管理人才也是当务之急,只有构建一套合理的内部管理人才与外部销售人才相结合的人力资源体系,才能在农业信息化时代推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此外,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人才鼓励政策,支持并带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在整合各类资源优势、听取农民技能素质方面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民予以技术等解决途径,从而使"农民"不再成为一种身份代表,而是一个职业名称。
5.3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社会服务体系的不断扩大与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也将出现大大增长的趋势,在农业土地流转、农技推广、农产品销售管理、农业抵押贷款等方面的需求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完善健全一种新型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多种服务与保障具有实际作用。同时,政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与需求转变职能,政府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主体,应坚持发挥其主导作用,提供配套的农业土地流转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产品销售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农业信息宣传服务等,以此促进农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完整包括产前、产中与产后这三个阶段的整体化服务体系,其中任何一个阶段对于整体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要充分考虑产前、产中与产后面临的问题与需要提供的经济、技术、法律等其他服务。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还要求进一步设立农业信息、销售、科技、运输等配套合作组织,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完整一体式服务。同时,提倡各类农业专业组织、农业相关协会或者研究会进入农业社会服务体系,既可以为农民农户等经营主体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又增强社会服务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根据当代时代的发展要求,还要深化农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引进新技术、新农机、新产品,并通过宣传指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学以致用。
5.4 整合专项补贴政策,增强政策实施效益。
针对当前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提高政策补贴标准,改进政策实施方式,扭转政策导向功能不强、政策实施主体过多、资源分散的局面,在确保政策实施效率的同时,提高有限的惠农资金、资源的社会效益。具体说来,一要加大粮食生产补贴力度。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是我国"三农"政策的一条基本底线。因此,要加大对粮油类生产的补贴标准,提高粮油类作物生产的效益。二要整合种粮专项补贴。通过合并现有各类专项农业补贴政策,减少政策实施主体,整合有限补贴资金,变分散的专项补贴为集中的综合补贴,从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农户交易成本,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效果和补贴政策实施的效益。各类专项补贴政策合并后,可由各级地方政府的农办或农业局负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三要规范农资综合补贴发放。
农资综合补贴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改变农资综合补贴由向原承包户补贴向直接对实际生产者补贴转变。若难以一步到位,至少应有由承包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而不能采取一律归属承包户的做法,以充分调动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
5.5 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
基础建设是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鉴于调查中发现的基础设施落后,水利灌溉设施破损严重,机耕路狭小等现存问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设立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积极落实农田水利兴修方案,不断完善抗旱排涝体系的建设,同时,加强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快田间道路建设及低产田改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此外,由于农业基础设施作物公共资源为预防资源衰竭出现"公墓悲剧"效应,应事先构画并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农户等各类主体的权责,特别是实施主体的权责;同时,针对农场主自发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并明确种粮大户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归属,激励种粮大户主动投身于农田水利修缮、田间道路、中低产田改造等活动,以解决农户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激励问题,同时减缓了政府部门自身的财政压力,实现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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