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人口老龄化情势严峻,政府公共服务受到挑战,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建立有限政府,由政府购买NGO提供直接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带来的福利问题,通过直接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多选择机会,有助于满足社会的养老服务需求,从而促使NGO参与社区养老高效进行。
2.4.1现实需求:传统的养老方式无法满足
现有需求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对中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中国与发达国家老龄化的问题面临的高福利的社会背景截然不同,如日本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了1689美元。而中国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收入低,中国的人均GDP直到2000年还仅仅只有860美元左右,且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短,还不健全①。陈功②指出“我国以孝为先的传统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存在很大一部分老年人更为认可家庭养老,但仅依靠家庭养老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与社会力量结合才能使中国当前出现的养老问题尽快解决。”穆光宗①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精神层面很是匮乏。由此看来,干瘪的机构养老容易使许多在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的出现心理疾病影响身体健康。
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使得养老服务的提供具有多方的力量来源,符合政府将养老服务托管的成本控制目标,又兼具企业的运作方式,从而为养老服务提供丰富多样的物品与服务,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提升养老服务与老年人需求的契合度,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与老年人之间建成良好的沟通渠道,使得服务有效、切实,沟通通畅、真实的保障。
2.4.2实践考察:各地政府购买已经展开并积累丰富经验
2017年《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②中大力推广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NGO发展。
由此可见,不仅是国外,我国也大力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在政府买NGO养老服务的发展中更是有诸多城市及地区进行了实践并得到的成功的经验。
以英国为例,英国自20世纪70年的末起对公共服务进行了自由与市场化的改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将传统福利国家的国家照顾模式转换为社区照顾模式,通过竞投标的方式购买服务为老年或残障人士提供社区照顾。在国内,上海的罗山会馆是中国首次政府购买NGO养老服务的实践,将养老机构与社区建设在一起,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并在全国广泛推广开来。政府购买NGO养老服务的实践发展势态良好,其实践也得到了成功的反响。
2.4.3承接主体:NGO快速发展,能够承担政府的转移职能
1996年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中国的NGO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NGO的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比上年增长6.0%③。
上海作为最早放开NGO注册的城市,带动了深圳、广州、湖北、湖南等地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国家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活力”的要求,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放开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在政策支持性下,NGO发展越发全面,以江西省南昌市“崛美行动公益发展中心”为例,该公益发展中心创立于2007年,2012年3月于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近几年承接了“老还童”关爱空巢老人项目①、“大院街道公益发展中心孵化项目”②等诸多政府或事业单位主导的公益创投项目并且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可见中国当前NGO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渐趋成熟,也已经有承担政府部分职能的能力。
2.4.4多方协作: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比较优势
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涉及多元主体,即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市场化将公共服务的供给由政府独自提供转变为政府与NGO共同提供,这一转变需建立在NGO高度发达的基础以及开放的社会体系上。若是社会资源高度集中于政府,则公共服务市场化难以进行,公共服务也无法得到有效供给,从而导致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的现象发生。破除公共服务领域中政府垄断的现象,培育社会组织,发展NGO,将公共服务的主体由政府部门扩大到政府、NGO等多元主体,并形成竞争,方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NGO各自优势。
政府在操作层面上将市场化管理手段引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即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养老服务外包给NGO,既解决了缺乏竞争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可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政府充当监督者、管理者从而保障养老服务的有效提供。同时NGO大部分成员来自于民间,资源的广泛性与视角的广泛性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进而解决社会问题。竞争机制则使得市场的盈利性与养老服务的公平性、普惠性得到了有机的结合。由此,多主体通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社会管理的进步。
2.4.5条件保障:提供顶层设计,给予政策支持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的发展③。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从机制上、观念上、体制上为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层面的重要支持④。
由于“中国的志愿者目前还具有一定的动员性和准政府性的特点。很多志愿活动仍然是政府行为”①,2016年《两部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慈善观念,将养老观念社会化,使多方社会主体关注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并做出了回应与满足。而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养老服务正式体现了社会多元化价值,在政府加强宣教,大力推广的情况下,得到了观念保障。同时,《意见》中政府作为约束者对于承接主体的明文规定使NGO参与养老服务具备了体制保障。尽管社会上仍存在诸多由于各种因素而未能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各地对此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其发挥作用,如北京市委社工委综合处处长唐志华表示一些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申报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