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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运行机制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8-05-03 共40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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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
  
  运行机制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逐渐为社会接受,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如何确保各主体发挥其作用并承担其责任,正确处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充分考虑购买服务的对象--老年人的特殊性以及老年人需求的特殊性,根据对国内外实践的学习研究发现,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是一个简单的采购流程,也并非一个单纯的市场购买机制所能概括,而是多个机制交叉作用,互相促进。一个理论化完善化的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涵盖责任分担、购买准入机制、购买运行、监督评估等机制,几种机制共同运行,交叉作用,共同形成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
  
  2.3.1责任分担机制
  
  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进行职能转移的重要措施,通过明确主体职责,以期能够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的公共服务,简单来说,就是解决谁来买,向谁买的问题。
  
  宏观分析,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涉及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NGO,政府以合同的形式,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至NGO,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分解购买过程中主体职责与界限,避免任意一方缺位。
  
  微观层面上,关于购买主体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一元主体”、“二元主体”、“三元主体”以及“四元主体”之分①,一元主体中,政府作为唯一主体,强调政府购买过程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二元主体中政府为发包方,NGO为承包方;三元主体则为政府、NGO、老年人;四元主体则在政府、NGO、老年人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估方。在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操作中,笔者倾向于“四元主体”论,即购买主体--政府,承接主体--NGO,使用主体--老年人群体,评估监督主体--政府、第三方、老年人群体,四者范围或有交叉,由此构建一个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的责任机制,如图: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即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导者,解决谁来买,怎么买,买什么的职责分配问题,即政府来买,通过建立合同契约的方式购买养老服务以及监督评估配套设施等问题。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NGO,即解决向谁购买,服务由谁提供,如何提供的问题。使用主体为老年人群体,即解决政府向NGO购买的服务为谁提供这一问题。评估监督主体为第三方及老年人群体,即衡量与解决购买服务的过程是否高效,购买服务的效果等问题,整个监督评估应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全方位进行。
  
  2.3.2购买准入机制
  
  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购买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向谁购买,购买什么,因此,准入机制包含承接主体NGO的准入与服务项目的准入。
  
  一是NGO的准入机制。本文提及NGO即非政府组织,于民政部正式的注册的出于非营利目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的公益性、自愿性组织,具备独立性。由于我国当前养老服务需求量大,且多样化,对当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NGO情势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满足公众养老服务需求方面无法独挡一面,因此,政府采取购买的方式使NGO成为承接养老服务的重要参与力量,既可保证养老服务的供给数量,提高服务的质量,也可借其志愿性降低服务成本,同时还有利于NGO的发展。本研究中承接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NGO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社会力量。在承接主体NGO的准入标准的设计上,释放管理和登记的束缚是政府对于原本严格管控措施的调整,但不意味着降低对承接养老服务NGO资信及工作能力的要求。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NGO必需的设施、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以及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的条件是最基本的准入标准。
  
  本研究将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框架分为三层。第一层为目标层,对参与竞标的NGO进行初步的选择和筛选,去除明显不合格及目的不正当的NGO;第二层为指标层,通过设立四个一级指标以及9个二级指标及相应的评估数据对NGO进行细致的筛选及考察,挑选出备选的NGO;第三层为方案层,针对几个备选的NGO进行方案衡量,最终选择适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者。该评价框架为论文阅读及资料整理中总结的一般性评估框架,政府在购买NGO的过程中,需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特点,合理构建并细化NGO的准入指标,从何遴选出更可靠优质的服务提供者。
  
  二是服务项目的准入机制。一个完整养老服务项目包括接受主体,项目内容以及费用体系。如何设定养老服务受益者的条件,切实可行的提供符合需求的养老服务,形成合理的价格及费用支付方式,是筛选服务项目的重中之重。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人口多的特殊国情,普惠的养老服务并不现实,需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条件、家庭状况等综合评估,合理划分老年人不同群体分别提供养老服务,并根据情况界定老年人享受服务的偿付条件。由于政府承担的养老服务具有兜底作用,可考虑由民政部门结合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生活保障标准等根据经济状况及家庭困难程度将老年人群体分为低保、低收、正常收入三类,同时根据老年人自身情况从老年人身体与心理健康出发,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衡量老年人的自理程度、年龄、居住情况。最终结合经济条件及老年人自身情况确定出合理的服务对象。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至少要综合考虑到生理、安全、情感、尊重需求服务,当前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以下图为主,不同地区根据各自实际略有不同。同时设置标准化养老与个性养老服务,标准化养老如餐饮、医疗、娱乐由政府同意购买、老年人统一享受,个性化养老可结合当前智慧养老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等给老年提供个性化选择,私人订制,将标准化养老服务同个性化养老服务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满足需求。
  
  在此提出具体的共担式支付,根据基本养老服务类型和受益者具体情况进行设置,并结合养老对象及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的费用支付。另外,养老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分为先付和后付。承接养老服务的NGO,若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养老服务的提供及自身的运转,实行先付方式,政府和老年人个人先支付购买资金,最后根据养老服务供给的质量等评估,进行资金支付上的调整。
  
  2.3.3购买运行机制
  
  购买过程中,“怎么买”是难点。首要的一点便是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价格等市场机制,调节服务购买主体、服务提供主体、服务接受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通过竞争机制向NGO购买养老服务,在各个主体之间,建立合同契约关系,在公共服务领域,导入市场契约和法律关系①。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从以下方便进行布置:
  
  一是资金筹措机制,政府购买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与范围,首先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政策的支持程度。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实践于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条件较为发达的城市或地区,其政府财政实力雄厚,社会资本富足。仅依靠社会力量很难保证NGO的长远发展,更无法保证养老服务的质量。从法规来看,政府应将购买养老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利用福彩基金,规定受益者的低偿或有偿服务费用来支持养老服务的购买,同时利用政府的号召力倡导社会捐赠,汇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NGO的发展并为养老服务提供更多资源。
  
  二是竞争机制,我国政府购买服务不同于西方国家,NGO发展并不充分,无法独立承担政府外包的大型服务项目,同时大量政府性质服务机构的存在极大阻碍了现存NGO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关键在于在购买过程中引入招投标机制,从而保证政府购买的服务的质量,也可推动NGO在竞争中发展。招投标应遵循三个原则,包括不同性质的机构应有不同的竞标标准、针对不同级别的项目选择不同级别的服务机构、尽可能面向多的NGO.基于这三个原则,设计并公开进行招投标,将有利于更多的NGO参与服务的购买。落实招投标机制,关键在于理清买流程,完善的购买流程如下:
  
  在民政局负责等负责部门,通过调研、考察、听证会等各种方式征得各方信息及同意,联合政府采购办编制采购预算,进行项目申请,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寻求承接主体,有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审核,最终确立中标供应商,然后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并在民政局与政府采购办备案,在合同履行至结束日,由老龄办负责,在与政府采购办的协商下对NGO进行费用把控,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估审核。在合约到期日,综合评定,若服务达标,再次调研取证明确需求使用该非政府组织继续服务,若不达标,则调研后重新进入项目申请招标阶段。
  
  2.3.4监督评估机制
  
  政府要推进评估体系法制化,将政府购买纳入《政府采购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从立法层面对评估等各方面进行规范。评估主要包括两大方向,一是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NGO、养老服务质量三方面对养老服务进行评估,二是从监督的主体、内容及方法全过程监督整个购买工作。关于养老服务评估。一是养老服务的资金绩效评估。即对政府购买资金和NGO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估。政府购买资金的评估,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绩效考核与资金分配挂钩,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NGO使用资金的评估,通过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评价NGO养老服务完成情况,作为未来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二是NGO的评估。对NGO完善的评估应从政府评估、NGO自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入手,政府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管理,社会组织自身可建立绩效考核小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执行过程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三是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政府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作,涉及养老服务核心要素的评估标准,根据标准进行打分,评定政府购买NGO养老服务的效果。
  
  关于政府购买NGO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的全方位监督。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应包括政府、NGO、老年人、第三方评估机构。政府部门NGO的服务,并提供资金以及政策的支持,既是养老服务的购买者,也是养老服务的监督者。
  
  NGO基于自律,以及保持服务及发展的持续性,本身也需监督好自己提供的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则作为评估主体对NGO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专业的分析。全程性的监督体现于全过程,即前、中、后期进行全程监督。监督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考评以及受益者评估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运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实行不定时的抽查暗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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