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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收入分配机制运行经验与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4 共7361字
摘要

  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收入差距最为悬殊。 在收入分配运行结果关注效率的导向下, 美国政府在初次分配、 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 由此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收入分配运行机制。 在初次分配中, 政府基本上采取放任市场机制的办法, 对收入分配不加干预。 在第三次分配中, 政府态度表现得更加积极。 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积极引导慈善事业。 由此可见, 第三次分配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调节作用。

  一、 美国收入分配现状

  让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是美国的典型做法, 政府基本上采取放任态度, 这也是致使美国在发达国家中收入差距最大的重要原因。 2000 年至 2010 年 10 年间,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美国的基尼系数始终徘徊在在 0.45 至 0.46 之间。

  

  美国是一个产业升级周期很短的国家, 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对劳动者生产能力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而且不同的产业对劳动力的生产能力要求也会不同。 由于初次分配中市场机制的主导调节作用, 必然导致接受教育的差异造成收入的差距。 具体而言, 那就是受教育程度越高、 技术越熟练的劳动者收入就越高, 相反,那些未受过高等教育、 技术又不娴熟的工人收入会降低。 有数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1979 年大学毕业生比高中生小时工资差高出 23 个百分点, 2010 年时, 美国大学毕业生与高中生的小时工资差又将近翻了 3 倍。 由此可见, 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背景下, 劳动力的教育投入与其工资的增长是成正相关关系的。[2]

  尽管在初次分配中, 美国政府基本不进行干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初次分配领域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在初次分配中美国政府也通过反垄断、 最低工资制度等举措保守介入。

  二、 美国收入分配机制运行经验分析

  美国在收入分配的不同阶段, 政府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一 ) 初次分配中政府的有限干预

  1. 美国政府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为了创设高效、 公平、 有序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对种种妨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社会障碍进行强力消除,以此保证反垄断的有效实施。 美国政府的反垄断举措主要依据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1914 年修正案)》 和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 年修正案)》 3 个法案, 现代反托拉斯条例也大体上是由这 3 个法案和近百年以来的判决案例建构而成。 现代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执行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和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及其它一些贸易法规的主要部门, 主要对企业兼并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实施管辖。 司法部则主要执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和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其具体执行部门是下辖的反垄断局, 管辖范围大多与价格固定或垄断相关。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部门外, 消费者或企业也可以对厂家的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进行起诉。 为了有效维护相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 美国政府通过采取罚款、 监禁、赔偿、 民事制裁等惩罚措施对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垄断企业进行强有力的规制, 直至强制解散。 如果企业出现危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行为还会被处以 3 倍于实际损失的罚金, 而且其中 2/3 的罚金不能在所得税中扣除, 对于严重违规的垄断企业采取强制解散的制裁手段。

  2. 着力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份额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较高是美国初次分配调节的成就之一。 在初次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约占其国民收入的 75%, 资本收益只占其国民收入的 25%. 即便历经了能源危机、计算机革命、 全球化、 通货紧缩、 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事件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然而美国劳动收入在其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却没有受到太大的波及, 从 1985 年至 2009 年间,美 国 国 民 收 入 中 劳 动 占 比 都 稳 定 在 70.0% 至75.6% 之 间 , 资 产 占 比 则 在 15.1% 至 20.7% 之间, 劳动报酬占比一直居于初次分配中的高位。

  这一事实得益于美国政府的介入, 主要体现在:

  一是国家及时转变收入分配格局的关注方向,由资本偏向转向劳动偏向。 在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中, 美国政府认识到劳动者在拉动消费中的作用, 而劳动者进行消费的前提就是充分就业, 因此, 为了刺激消费, 治理周期性的 经 济 危 机 , 政 府 必 须 千 方 百 计 促 进 就 业 .

  2008 年以来 , 金融海啸所带来的经济低迷使美国的低收入群体就业问题浮出水面, 为促进就业, 政府相继出台 《2009 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奥巴马政府也提出了旨在创设或维持 350万个工作岗位的 7 870 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这个计划中包括以低收入群体为受益者的项目,其中 825 亿美元用来援助低收入工人、 失业者和退休人员, 400 亿美元用于失业救济, 39.5亿美元用于一般性人员的就业及培训, 5 亿美元用于残疾人的就业及培训, 4 亿美元用于就业服务。

  二是国家保护的重点实现了由产权向人权的转移。 二战后, 美国在发展上, 由过去单纯倾注于资本的积累利益逐渐转向资本积累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财产权和劳动权。 为此, 美国国会所通过的 《国家劳资关系法》 中就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参加劳工组织, 集体协议工资和其他权益。

  美国联邦制定的 《公平最低工资法》 规定, 最低工资每小时为 7.25 美元。 美国劳工部工资工时处负责具体监督, 当发现雇主存在违法行为时,首先会建议雇主改正并要求雇主支付拖欠雇员的工资。 雇主如有故意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最高 l 万美元的罚金, 再次违法可能会入狱。 可见,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劳动环境和劳工标准的限制达到可控层面。

  (二 ) 美国再分配的运行

  1. 以税收为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在保障个人所得税调节主体地位的同时,辅助使用遗产税、 赠与税、 个人财产税、 个人消费税、 社会保障税等税收手段。 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赠与税) 实行累进税率, 即个人应税收入与征税比例成正比, 具有明显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

  而个人消费税、 社会保障税比例税率的实施, 尽管不如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效果明显, 却同样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各种税种相辅相成、 相得益彰。 在整个税收调节体系中, 个人所得税是最为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工具, 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最为显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和税收政策其宗旨是 “劫富济贫”, 具体表现在: 一是针对高收入纳税人设置随应纳税所得额递增逐步减少分项扣除额和宽免额的征管体系。 二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设置上限, 达到上限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 三是对中低收入家庭则实行抵税福利、 低税率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效维护了数千 万 美 国 家 庭 利 益 . 2009 年 美 国 共 计 有47% 的家庭免缴联邦个人所得税 , 这些家庭或因为收入过低, 或享有足够抵税额、 扣减额和扣除额, 因此获得免缴资格。 四是公平原则下的动态收入调整。 2009 年, 奥巴马政府推出给富 人 增 加 税 收 的 新 税 政 策 , 这 一 政 策 通 过 对95% 的工薪阶层实行减免税来有效调节贫富差距。 除此之外, 美国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税收监管制度和纳税激励制度。 在美国, 纳税人的社会保险号码是唯一的, 这一帐号汇集了纳税人的各项收支信息, 税务局通过与各金融机构联网, 进而建立强大的居民个人收支信息稽核系统, 这一举措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握个人收支情况。 美国对偷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纳税人如有恶意欠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将会被冻结银行账户和所有资产, 情节恶劣者甚至倾家荡产、 判刑入狱, 个人诚信缺失其承载的缺失代价也是相当巨大的。 与上述情形相反, 如果纳税人依法纳税将会得到丰厚的回报。 美国政府每年都会给守法纳税人寄一份表格, 累计其个税信用值, 其凭借纳税证明, 可以享受多项退税优惠, 在申请各类贷款、 补助、 福利或投资时也可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待遇, 合法纳税与未来福利相挂钩, 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累积超过一定数额, 59 岁后即可按月领取 1 000多美元的补助金; 如因故伤残, 其配偶和孩子每月可以领取 700 美元的补助金; 在美国的个别州, 纳税人如果持续主动缴税一年以上, 其孩子出入一些公共场所也将享受免费待遇。

  2. 社会保障在收入分配调节中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其中, 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管理, 主要用于救助社会贫困线下的低收入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 救助的主要形式是提供现金补贴、 食品券、 住房补贴、 医疗补贴等。

  社会保险则通过政府立法强制实施, 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共担承担, 社会保险项内容涵盖了养老、 医疗、 失业、 残疾、工伤与职业病等主要项目, 政府对这些项目只提供基本保障。 这些项目遍及各个区域和各个行业。 在社会保险方面, 突破了政府单方面救助, 充分发挥市场的补充作用, 在美国商业保险和私人保险非常发达, 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承载私人团体年金、 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计划等多项保险业务, 政府主要通过委托方式和减免保费投资收入赋税等办法鼓励市场力量参与社会保障, 据测算, 美国政府因此每年要减少上千亿美元的税收。

  美国设有专门服务于穷人的医疗服务救助系统, 主要面向买不起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 所有费用由政府支付。2010 年 3 月 , 奥巴马总统签署法案 , 宣布新一轮的医疗改革实施, 在众多举措中, 再次降低医疗救助的标准, 使之低至贫困线的 133%的举措使更多的美国人纳入医疗救助体系。

  (三 ) 特色鲜明的美国第三次分配

  政府鼓励下的美国第三次分配十分发达,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效果显著, 有效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 保障了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 个人捐赠来完成第三次分配: 如果企业和个人财产用于慈善捐助或公益事业支出, 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税赋扣除待遇, 具体而言,机构捐赠可以获得 15%的税前抵扣; 如果给公众募款机构进行个人捐赠、 现金部分捐赠, 可以享有 50%的税前扣除; 捐赠给基金会, 则会享有 20%的税前扣除; 如果是捐赠证券, 享有30%的税前扣除 ; 如果是个人遗产的全部捐赠 ,则 100%税前扣除。

  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极大限制了富人的资产转移。 一方面鼓励捐赠,另一方面限制富人资产转移, 这样的税收政策对于推动美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据统计, 每年全美有 70%以上家庭捐助慈善事业, 企业、 个人、 教会组织也通过各类基金会进行慈善公益捐助, 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 10%. 美国的慈善公益组织, 除了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直接财政资助, 政府直接资助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受政府委托开展相关慈善公益活动。

  为了树立良好的慈善公信度, 引导慈善发展方向, 美国构建了一套集机构自律和政府监管在内的慈善事业运行机制。 其中, 机构自律主要来自慈善机构内部监管、 行业自律和公共监督。 美国的慈善基金会的具体运行借鉴了营利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制, 董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和审批基金会财务报告并监督其运作,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前,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得到批准后, 结果要向公众公布, 不允许慈善组织中的任何人或任何有关公司以任何名目从慈善事业中牟利。 对于基金会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引入社会各界监督, 新闻机构、 任何个人都可以公开查询, 发现问题即可举报。

  联邦政府的国内税收署具体负责慈善机构的行政监管, 每年, 向国内税务署上报详细的年度财务报表是慈善机构的职责; 地方政府则通过州总检察长对慈善机构实施监管。 慈善机构每年必须提交年度报告给总检察长, 内容涉及机构现状、 人员变动等方面, 而且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

  三、 美国收入分配机制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不同国家历史、 文化、 经济条件不同, 其收入分配机制也必将形态各异, 但通过对美国收入分配机制的分析发现, 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同程度扮演着公平分配的引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尽管有其特殊性, 但主要根源于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方面的供给不足或缺失。 美国收入分配机制运行的成功做法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中国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提供相关的制度供给。

  (一 ) 明确政府定位 , 为市场机制顺利运行保驾护航

  美国初次分配领域中市场机制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美国政府很好扮演了扫除市场机制障碍的重要角色。 政府通过制度供给和法律手段为市场在初次分配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革除了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障碍。 我国收入分配机制中市场机制的主要障碍来自垄断, 垄断的存在极大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和秩序, 引发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生产要素市场分割、 行业收入差距、 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政府应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逐步消除垄断, 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首先, 应明确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定位,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着力提高生产要素市场化, 打破产权与生产要素流动的行政壁垒, 消除行政垄断;其次, 在配置资源方面, 放宽垄断行业市场准入标准, 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民营化和提高市场化率等方式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消除行业垄断的不公平性; 再次, 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规制垄断行为, 同时通过垄断监管部门的建立, 把垄断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规范监管机构的职能、 监管方式, 使决策过程有法可依, 依法监管垄断行为。

  (二 ) 创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和法律环境

  多年来, 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 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倾向于企业和政府, 而劳动者报 酬 在 整 个 收 入 分 配 格 局 中 所 占 比 重 日 趋 下降, 人力资本产权缺失,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同虚设, 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劳资矛盾日益凸显。 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 应着力提供制度供给 和 不 断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权益: 其一, 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 真正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新格局, 注重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升。 其二, 在法律上明晰人力资本产权, 寻求资本权和劳动权平衡的现实路径, 以实现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与平等合作。 其三, 要完善相关立法。 通过法律对区域性、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予以确认, 同时对工资集体协商 的 内 容 程 序 、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进 行 科 学 界定, 建立和规范非公小型、 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三 ) 构建和完善税收制度体系

  从美国收入分配机制运行中, 可以看到税收在再分配领域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调节作用。 因此, 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 是我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 然而,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构成、 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都还不健全, 使得税收调节没能发挥应有效用, 相反出现逆向调节情形。 借鉴典型国家的税收制度应着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体系: 其一, 建立多税种的综合性调节体系。 确立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 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的核心地位, 综合利用各种税收手段, 注意不同税种之间通力配合调节功能的发挥, 建构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其二, 在遵循量能负担、 公平税负的税法原则的前提下, 充分顾及不同地区、 不同行业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 界定科学的课税单位和费用扣除标准。 其三, 合理设计累进税率。 在遵循税率适度累进原则基础上, 重点调节过高收入, 积极照顾低收入者, 同时注重中等收入阶层的培育和居民纳税意识的培养。 其四, 建立切实可行的收入监测机制。 通过不断完善收入记录制度、 申报制度以及财产申报制度, 不断加强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 持续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特别要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

  (四 ) 建立和完善机会均等 、 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的收入分配机制运行经验表明: 全面覆盖的公平社会保障体系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着机会不均等、 不合理的情况, 具体表现在: 城乡社会保障待遇不同; 企业、 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同。因此, 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也未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为此, 我国应结合经济发展实际, 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一,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的基础地位,重点做好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挥慈善事业、 商业保险的辅助补充作用,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其二, 逐渐消除城乡,企业、 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养老保险差别, 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三, 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继续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五) 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实现教育均衡发展

  从典型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机制运行中可以看出, 美国十分重视个人劳动能力的提升,而提升其劳动能力的现实路径就是提供均等化的教育机会, 这是促进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的根本举措。 与此相比, 我国城乡教育经费投入和资源配置上极端不平衡, 由此带来城乡居民受教育机会和技能上的差异, 进而形成在收入上的差距。 借鉴典型发达国家在教育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 我国政府也应改革公共教育政策,不断提供劳动者受教育的均等机会, 不断提升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水平: 其一, 加大教育投入,调整教育经费投资方向, 整合教育资源, 更多倾注于农村教育和基础教育, 不断改善农村教育条件; 其二, 调整教育结构, 寻求同类别、不同级别的教育均衡发展, 均衡配置各类教育资源, 逐渐实现区域间、 城乡间、 学校间以及教育间的均衡发展; 其三, 制定中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规划, 加大劳动者技能提升方面的公共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法律、 法规体系, 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国贫富差距拉大,2010 年基尼系数达到 0.46 [EB/OL].

  [2] 王军。 效与公---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中)[J].经济研究参考,2008(53):3-13.

  [3] 沈汉溪。论美国反垄断措施及其借鉴意义[J].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4,12(3):34-37.

  [4] 张国华。 从美国收入分配调节看我国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完善[J].科学发展,2012(4):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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