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成果与未来方向(2)
来源:社会学评论 作者:郭星华;郑日强
发布于:2017-06-14 共14029字
二、社会转型和法律意识。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的社会基础,是法律社会学所需探究的基本问题。董磊明等学者(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认为,与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相比,今天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联结模式都正在发生质变。农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这导致了当前村庄内生力量无法有效整合秩序。郭星华与刘正强(2009)的研究同样表明,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导致了初级关系的弱化和功能的转移。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失效,司法途径、国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似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
纠纷解决机制何以发生转型,缺乏令人满意的答案,有需求解释和治理解释两种路径。需求解释强调传统社会秩序瓦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失灵是社会转型或言现代化进程的产物。这一解释逻辑与涂尔干、韦伯等经典社会学家的论断相契合。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基础消解,基层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增大,有“迎法下乡”之说法。治理解释则将以国家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与新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下沉相联系。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需始终在场,实现一种所谓的身体治理。(强世功,2009)因此治理解释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式微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送法下乡”的产物。
遗憾的是,需求解释与治理解释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具体机制如何,不同地区是否存在差异,现有法律社会学研究并未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观点,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建设与司法实践的社会基础。
抛开这一社会基础的形成机制不谈,法律社会学的具体研究均是在认可这一社会基础的前提下开展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即是当代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研究。学者们开展了一系列研究,以描绘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图景,既有对整体民众法律意识的研究,也有针对大学生、农民工、农民等特定群体的调查。
郭星华(Guo Xinghua,2008)从合法性感知方面分析了中美法律意识所存在的差异:中国人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要显着低于美国人,受教育程度越高,行政级别越高,服从法律的程度越低。黄家亮与邢朝国(2012)通过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并且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不比老一代农民工高。韩大元与孟凡壮(2014)对60年来公民宪法意识的变迁进行研究并开展调查,亦可属于此类。此外,各级法院也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调研,在此不一一列举。
自发组织的调查,由于时间、金钱、人力等方面的限制,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有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全国性的科学调查,其中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主持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正逐渐受到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的青睐。一些关于法律意识的研究正是以这一调查数据为基础,将法律意识操作化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程金华(2009)发现,公民对中国行政纠纷解决存在事实上的“双轨”制度需求,对通过(准)司法渠道和党政渠道解决纠纷有同等程度的需求。程金华与吴晓刚(2010)考察了民事纠纷解决的社会分层差异,统治精英相对来说更少依赖政府渠道而更多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中下层社会阶层成员则更多地信赖政府渠道,把日常纠纷诉诸政府。杨敏与陆益龙(杨敏、陆益龙,2011;陆益龙,2013)发现居民的权威认同具有多元化特征,且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行为相分离:民众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诉讼方式的概率越低,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描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但综合社会调查涉及法律意识的题设十分有限,存在研究者关心的问题缺失的情况,限制了学者所能开展的研究。
刘子曦(2014)曾对法律意识的定量研究提出质疑,认为:法律意识不可以通过标准化的调查化约为个人态度的集合;法律意识具有情境性;法律意识不仅是一种内化于个人的法律知识,还受到社会行动的影响。刘子曦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对法律意识进行研究,提出了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行动者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司法体系内部运行逻辑的理解。法律意识以这两个维度为基点,影响着行动者动员法律资源的策略。刘子曦的研究体现了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研究法律意识的进路,除此之外,储卉娟(2005)基于法律援助探究“想象的法律”与“法律的想象”之间的复杂关系,郭星华、张晶(2010)基于业主委员会诉讼开发商的民事纠纷案,讨论弱者诉讼策略中的法律意识,均可以视为这一研究进路的典型。
在我们看来,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定量研究试图呈现的是群体差异,或言社会经济属性与个人纠纷解决的抽象倾向之间的普遍关系。定性研究则试图呈现特定社会结构下个人的行动,通过民众的行动来理解民众的法律意识。二者试图回答以及能够回答的问题显然有所区别,只有结合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意识。例如,抽象语境下的法律意识与特定情境下的法律意识之间存在怎样差异?何以存在?此外,定量研究已揭示了法律意识的群体差异、阶层差异,这一发现有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定性研究,理解不同群体、社会阶层法律意识差异的形成机制。
三、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
除了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法律社会学还开展了大量关于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整合,失灵的纠纷解决机制则可能对社会和谐产生消极影响。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弱化但还在扮演重要角色、司法途径正在民众纠纷解决选择中扎根的情况下,纠纷解决机制的效能得到学者们关注。例如,张晓红(2012)分析了农村妇女从纠纷到犯罪的行动轨迹,正是私力救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失灵,才使得农村女性最终走向自杀式的暴力犯罪。储卉娟(储卉娟,2012a;储卉娟,2012b)基于对东北四所监狱“民事转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调查发现,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纠纷当事人在攀爬纠纷金字塔的过程中,会累积对“利益相对方”的怨恨和对“第三方”的怨恨,前者导致了激情犯罪,后者则导致基层社会暴戾之气。
无论是学者们的研究还是日常生活的感知,诉讼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没有发挥人们期望的功能。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法治建设不能只关心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也不能简单地指责理论研究的成果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而应该深入到中国社会之中,考察法律运作中存在的社会问题,总结和整理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在诸多关于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的研究中,对国家法与民间规范之间的协调、背离、冲突的研究蔚为壮观,占据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半壁江山”.(汤唯,2007:154)已形成了苏力的“本土资源论”(1996),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1996)和谢晖的“现代化规范论”(2005)三大民间规范研究范式。近年来,《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陆续刊载,对民间法研究的成果已有细致梳理,民间法本体、民间法实证、民间法司法运用、民族习惯法、民间纠纷解决等不同具体议题都有长足发展。(李亮,2011)。
研究表明,中国的纠纷解决并非简单的适用法律,而是富有张力,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传统与现代,传统的民间规范与现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其二,东方与西方,民间规范根植于中国的文化传统,而现代法律制度则源于西方文化;其三,国家与社会,法治建设由国家推动,具有国家本体性和社会治理特征。因此,民间规范与司法实践是一个层次足够丰富的研究领域。充满张力的关系使法律体系运作出现诸多问题,迫使法学家必须对民间规范的司法效力及其法源性进行分析,从而在法理层面解决这一矛盾。而民间规范作为社会事实(涂尔干语),也是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传统领域。因此,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成为少有的能够实现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话的研究领域,学者们开展了大量实证研究。已有研究的普遍观点是,当今法治建设缺乏对民间规范的观照,在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中,民间规范被边缘化,缺乏合法性,进而提出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对民间规范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尊重,注重习惯、情理、习俗、道德等各种民间规范在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原文出处:郭星华,郑日强. 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进程与展望(2006—2015)[J]. 社会学评论,2016,(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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