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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成果与未来方向(4)

来源:社会学评论 作者:郭星华;郑日强
发布于:2017-06-14 共14029字
  面对复杂的法院与社会、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关系,法官承载着双重甚至多重的角色。(刘思达,2005;江国华,2011)法官不仅要扮演裁判员,还要扮演社会工程师,一方面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代表,另一方面又嵌入行政体系、社会网络之中,使得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
  
  在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研究主题之下,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似乎只是国家法律的载体,但从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自身来看,处于两套具有张力的逻辑之下:其一,国家的社会治理逻辑(治理逻辑);其二,法律的形式理性逻辑(法理逻辑)。法律作为一种形式理性程度极高的产物,本身具有一定的逻辑,同时,法院又是国家开展社会治理的工具,是政法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逻辑与形式理性逻辑,既可能统一,也可能不统一。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之间的冲突,可以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的切入点。
  
  通过本主题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本文集中讨论的是法院与法官)的研究,主题较为分散,缺乏核心的理论问题与框架。我们认为,或许可以结合行政干预与政治介入,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来搭建框架,整合已有研究,促进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研究的深化。
  
  五、总结与展望。
  
  不少学者(刘思达,2010;侯猛,2014;储卉娟,2015)都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困境予以关切并展望了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前景。贺欣(2005)、张洪涛(2005)着重从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需求和生产结构入手予以分析,提出需要突破现有需求和生产结构的困境。刘思达(2010)和强世功(2013)则更多地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入手予以讨论,认为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缺少一个清晰、可持续的发展脉络和坚实的理论与方法基础。
  
  通过对最近十年来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可待深化的方向。其一,社会转型与法律意识。一方面,需进一步探究的是社会基础的形成机制,以便宏观、整体地把握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结合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考察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全面描绘、解释法律意识的变迁与形塑。其二,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该研究主题主要是探究司法实践困境背后的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的张力,该研究主题层次丰富、框架明确,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研究脉络,若要寻求新的学术增长点,则需关注民间规范的转型与新生,从司法走向立法。其三,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学者们已从不同方面分析了司法系统与政法体系的联系,法官所承载的多重角色之间的张力等,该研究主题较为分散,我们设想的可能框架是区分行政干预与政治介入,考察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的张力。
  
  我们不仅需要在已有研究议题上不断深化,还需要积极开拓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边界。作为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它的开放性--整合其他学科中的理论与方法为己所用。回顾过往的研究,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从许多学科吸取了精华和营养。例如,正是“地方性知识”、“法律多元”、“活法”等理论的诞生,推动了民间规范研究的发展。除了福柯、布迪厄等人的社会理论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所用,其他社会学分支学科同样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启迪,如职业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法律职业研究的启示,组织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对司法系统研究的助力,等等。当然,除了借鉴、引进其他学科的成果,我们还需要积极开拓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议题,纳入一些其他的维度,突破传统界限,寻找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田野。
  
  除了开拓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边界,我们结合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经历和体会,提出以下几点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看法:
  
  一是立足实证。中国的法治建设,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法规,构建、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建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只有基于经验、实证,深入研究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现实运作,才可能在经验层面发现而不是在想象层面塑造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从而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诚然,实证研究有其局限性(朱景文,2011),但我们认为,现有很多法律社会学研究尚且连实证研究的基本要求都未达到,属于“不正确的调研”(陈柏峰,2013)。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现阶段法律社会学研究来说,显得尤为必要,实证研究是法律社会学研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
  
  二是理论自觉。每一个具体的实证研究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学术碎片,而要想将一个个学术碎片整合成中国法治建设的完整图景,则需要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几乎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包括法律社会学在内的现代社会学理论未必都是真理,这些理论需要与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我们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社会学理论既需要借鉴西方理论,也需要与之对话,从而为世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作出贡献。(郭星华,2011)三是由破到立。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中国法制体系在运行中出现了严重的障碍,使得人们对法律效用存在普遍的置疑,并导致了法制“单线进化理论”的崩溃。最近十年来法律社会学研究均体现了对法治建设的反思。但是反思法治建设的法律社会学与依旧强调同国际接轨的部门法学的隔阂越来越大,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很少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立法建议,这严重限制了法律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和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实证研究,思考应该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法治,从破转向立,从反思走向建构。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倡导的迈向立法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社会学的规范研究具有本质区别,我们的立法基础不是逻辑推演,而是经验抽象,从实证研究所收集的经验资料中提炼立法建议。
  
  四是打造团队。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基础是资料,无论是定量研究的数据还是定性研究的访谈,均需要较多的时间和人力才能得以收集、整理,这对学者,尤其是对法学界的学者来说是近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我们发现,法学家所开展的实证研究,几乎均为其求学期间完成的,正式步入教学岗位后,就鲜有实证研究成果问世。前文所提及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均已形成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团队,前者以郭星华及其研究团队为主干,后者则由苏力、强世功、侯猛、凌斌等老中青学者牵头。正是因为有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学术团队,才保证了研究的延续性。
  
  五是加强合作。由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学科,缺乏法学基础的社会学研究者,在研究法律相关问题时不免受到限制。社会学同样也有其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学基础训练的不足,使一部分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欠缺开展实证研究的执行力和社会学的想象力,许多号称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只是分析法学的一个翻版。因此,法学家与社会学家需要沟通和交流,谋求跨学科合作。
  
  我们认为,要想实现法律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由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共同努力,将法律社会学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前景、有影响的学术领域,从而吸引更多的研究人员加入,实现良性循环。我们相信,在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法律社会学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乃至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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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郭星华,郑日强. 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进程与展望(2006—2015)[J]. 社会学评论,2016,(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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