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食品安全法论文 >

食品安全声誉机制治理及其规制研究(5)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7 共16668字
  2.媒体报道失实的法律责任承担。除监管部门信息发布失误之外,媒体报道失实是造成食品安全治理中声誉惩罚错误的另一重要源头。对此,企业有权提起新闻侵权诉讼以正视听,维护良好声誉。在这类诉讼中,媒体批评监督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必须达成妥适的均衡,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第9条在肯定媒体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批评、评论权的同时,对于内容失实、损害市场主体名誉的报道、评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缘由所在。媒体报道错误引发的侵权诉讼和因再度公开传播已被删除违法记录而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要件、抗辩事由有所区别。不同于已被监管部门删除的违法记录,对之再度公开传播就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法性质一目了然; 媒体的报道、评论是否失实,这是一个有待诉讼程序证明的真伪不明的现象,在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下,为了平衡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在这类名誉权侵权之诉中仍然应当注意考量媒体的监督意义,在主观要件上适用过错责任而不能采取过错推定。新闻侵权类案件中判断是否具有过错,其依据是媒体的审查核实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媒体抗辩事由的”真实性“,同样基于双方利益均衡的目标,应当以新闻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为标准。〔28〕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关键在于其是否在信息发布之前履行了法定的审查核实义务,这是保证无辜企业不被”误伤“的制度安全阀,也是大众传播的防火墙。只要媒体尽到了法定的审查核实义务,即便报道、评论等有不实之处,其作为抗辩事由的新闻真实也可以成立。及时性、时效性是新闻的内在特质之一,如果要求其必须与实际情况百分百吻合,传媒势必无法运作。以新闻真实作为抗辩事由,既考虑到满足大众传播的时效性,又对媒体课以审查核实的谨慎义务,在舆论监督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上做到了恰当的平衡。
  
  在实践中,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报道错误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出于故意,一是出于过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某些企业为打压竞争对手,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买通媒体对之进行不实报道,损害竞争对手声誉; 同时,在”有偿新闻“的驱动下,也有部分无良媒体借新闻报道对企业进行变相敲诈,牟取不当利益。在故意的主观状态下进行的错误报道,主观恶意较强,社会影响恶劣,对企业的伤害深重,因此,如果受害企业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那么应当积极保护企业的名誉权,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对于恶意报道的媒体课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如果作为恶意加害人的媒体一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那么将由法院公布判决书和相关事实,并由法院以媒体的名义登报向受害企业道歉。〔29〕如果媒体并无主观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并未经过审慎周密的事实调查而仅仅根据道听途说即草率报道,此为过失状态下的不实报道。对此,基于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弱,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与出于故意有所区别。如果受害企业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同样应当秉持保护合法企业名誉权的宗旨来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较之故意较轻:即应当对进行了错误报道的媒体课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责任,不再课以具有伦理责难性的赔礼道歉。倘若加害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只是以公布判决书和相关事实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对赔礼道歉予以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是一种基于道德错误的精神补偿,是对承受赔礼道歉责任的加害人的一种道德否定评价,具有强烈的伦理评判色彩。作为枉行的一种,出于故意的不实报道与出于过失的错误报道相比,道德可非难性更强,因此,应当按照故意和过失的恶意差别,强化责任追究当中的伦理负担,从而增强相关民事责任的边际威慑力。
  
  参 考 文 献
  
  〔1〕沈岿。食品免检制之反思---以风险治理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9,(3) :3 - 10.
  〔2〕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116 - 132.
  〔3〕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曾理,叶慧珏。尴尬的食品安全报道: 从不规范的媒体行为到不健全的信息传播体系〔J〕。新闻记者,2008,(1) :32 - 36.
  〔5〕吴正懿。农夫山泉”砒霜门“或导致10亿元损失〔EB/OL〕〔2015 - 06 - 27〕。
  〔6〕叶琼,孙继礼。河南双汇集团: 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EB/OL〕〔2015 - 06 - 27〕。
  〔7〕胡军华。双汇发展一季度业绩下滑 营销派力谏万隆转型〔EB/OL〕〔2015 - 06 - 27〕。
  〔8〕皮天雷。国外声誉理论: 文献综述、研究展望及对中国的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3) :95 - 101.
  〔9〕Carl Shapiro. Premiums for High Quality Products as Returns to Reputation〔J〕。 98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659 -679,(1983)。
  〔10〕Tadelis S. What's in Name?Reputation as a Tradable Asset〔J〕。 89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48 - 563,(1999)。
  〔11〕James. Scott. Weapons of the Weak〔M〕。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
  〔12〕〔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M〕。沈明,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3〕刘飞。风险交流与食品安全软治理〔J〕。学术研究,2014,(11) :60 - 65.
  〔14〕〔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与环境〔M〕。师帅,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5〕陶澜。遭”陈馅月饼“曝光影响冠生园损失千万〔EB/OL〕〔2015 - 08 - 13〕。
  〔16〕彭斐。农业部长: 消费者抢购洋奶粉是中国奶业的耻辱〔EB/OL〕〔2015 - 08 - 13〕。
  〔17〕金自宁。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信息交流: 以环境行政中的TRI为例〔J〕。中外法学,2010,(3) :380 - 393.
  〔18〕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0,(1) :147 - 159.
  〔19〕欧志葵。雅士利奶粉事件曝光 凸现警示信息发布缺陷〔EB/OL〕〔2015 - 08 - 13〕。
  〔20〕应飞虎。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 坚持、放弃抑或改良〔J〕。中国法学,2008,(3) :127 - 140.
  〔21〕禹竹蕊。论行政机关的违法信息披露〔J〕。广西大学学报,2012,(6) :66 - 73.
  〔22〕张新宇。论行政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2) :93 - 97.
  〔23〕朱春华。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69 - 78.
  〔24〕李亚彪,傅丕毅。”问题饮料“事件重创中国饮料行业巨头农夫山泉〔EB/OL〕〔2015 - 08 - 13〕。
  〔25〕李亚彪。农夫山泉: 接受海南工商道歉 五问质疑检测机构〔EB/OL〕〔2015 - 06 - 27〕。
  〔26〕陈国兴。砒霜门考验权威部门公信力〔EB/OL〕〔2015 - 07 - 25〕。
  〔27〕都玉霞: 完善食品安全中的政府监管法律责任〔J〕。政法论丛,2012,(3) :89 - 94.
  〔28〕吴晓春。新闻真实性的重新审视〔J〕。当代传播,2005,(4) :45 - 48.
  〔29〕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2013,(7) :109 - 127.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食品安全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