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激励不相容的理论分析
1、模型定义
定义一个三方博弈的委托代理模型,其中,消费者为委托人,生产者和监管者为代理人。消费者委托生产者生产食品安全水平为θ≥θ-的食品,θ∈(0,1) ,表示单位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概率[9],θ-表示最低的安全概率标准。由于消费者无法观测θ,因此,消费者委托监管者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进而获取关于θ的信息。
设θ=θ(b,ε) ,其中,b表示生产者在单位食品的安全水平上的努力,θ随b单调递增,ε表示随机因素,密度函数为f(ε)。生产者的成本函数为CP(b) ,CP随b单调递增。监管者在N个食品中抽选n个样本进行检测,Nn,设N个食品的安全水平服从正态分布Φ(θ,σ1)。监管者通过抽样检测获得的食品安全水平估计值为θ^.θ^与θ之间的关系为:θ^= θ(b,ε)+e1+e2; 其中,e1表示抽样过程的统计误差:e1~ Φ(0,D1(n) ) ;e2表示检测过程的操作误差:e2~ Φ(0,D2(a,u) )。D1随n单调递减,即抽选样本越大,统计误差越小。a表示监管者在单位食品检测上的努力,μ表示外生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规范;D2随a和μ都单调递减。监管者的成本函数为CR(n,a) ,CR随n和a单调递增。
监管者根据检测信息θ^向消费者汇报食品安全信息θR,θR= θ^表示监管者汇报真实信息;θR≠θ^表示监管者瞒报或虚报信息。消费者根据θR设计激励合同t(θR) 对生产者进行奖惩。由于θR直接影响到生产者的收益t(θR) ,因此,生产者有激励与监管者合谋,设生产者对监管者的贿赂合同为X(θR)。假设消费者可以根据该系统外的信息I判断监管者是否瞒报信息,或生产者与监管者是否进行合谋⑧,进而对生产者和监管者分别设计处罚合同PP(I) 和PR(I)。与此同时,消费者需要分别根据n和·设计激励合同s(n) 和w(·) 对监管者的检测量和检测努力进行奖惩。
由于消费者无法获取有效的外部信息,因此θR通常是消费者最主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来源。那么,在上述系统中,保证θR= θ^是消费者对监管者进行制度设计的一个核心目标,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关键环节。
2、监管者的信息瞒报
假设最优检测量n*与相应的激励合同s(n*) 可以实现,不存在监管者与生产者的合谋合同X(θR)。监管者可以做出汇报真实信息和虚报信息的决策,假设成本函数可分于效用函数,那么,
式(1) 中,U1表示监管者如实汇报检测结果时的效用,U2表示瞒报检测结果时的效用。瞒报信息意味着监管者会面临期望的惩罚EPR(I) ,但由于检测努力下降,因而检测成本会下降。消费者缺乏有效的外部信息I意味着EPR(I)→0,因此制度设计的任务是通过设计w(·) 令U1>U2.
结果考核制意味着监管者需要为食品安全水平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依据θR,设计激励合同w(θR)。那么,监管者对应的效用函数可以明确为,
式(2) 中通常会有EU1<U2,这是因为:①风险规避的监管者需要在期望效用形式的EU1中支付风险成本,②监管者可以在U2中选择θR令w(θR)-w(θ^)>0,③监管者可以在U2中选择最低努力水平a-降低检测成本。
上述结论意味着w(θR) 是一种激励扭曲的制度安排,在结果考核制下,理性的监管者没有任何激励汇报真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事实上,食品安全水平取决于生产者的努力b而非监管者的努力a.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应该是生产者而非监管者。监管者的工作目标在于提高θ^的效度,而非提高θ或θ^本身,因此,激励合同w(·) 不应依据θR设计,而应依据D2设计。
3、监管者与生产者合谋
考虑生产者对监管者的贿赂合同X(θR) ,仍然假定最优检测量n*与相应的激励合同s(n*) 可以实现。监管者的效用函数可以写为,
与式(1) 相比,式(3) 中X(θR) 的加入会明显提高U1<U2的概率。收益X(θR) 意味着监管者汇报的θR被生产者赋予价值,生产者会在消费者支付的t(θR) 中抽出一定的份额用于贿赂监管者⑨。也就是说,合谋的存在会提高监管者瞒报信息的概率。
进而考虑监管者检测权与处罚权合一的制度安排。当θRθ-时,消费者对生产者有一个正向的支付t(θR)=t+(θR) ,这一部分支付通常内嵌到了食品价格中; 当θR<θ-时,消费者对生产者有一个负向的惩罚t(θR)= t-(θR) ,尽管t-(θR) 的理论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法律规定的处罚权使监管者成为了t-(θR) 的实际所有者。而且,监管者实际上是依据θ^<θ-对生产者进行处罚。于是,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
式(4) 中,r=P(θ^≥θ-)= ∫1θ-f(θ^)dθ^,表示抽样检测合格的概率。与式(3) 相比,式(4) 中有EU2>U2; 也就是说,罚金t-的引入会进一步提高监管者瞒报信息的概率。
检测权使监管者拥有获取θ^的权力,而处罚权则直接为θ^赋予了价值。现实中,在重复博弈的情境下,监管者既不希望生产者提供θ≥θ-的食品,也不会吊销违规生产者的许可证,而是会长期地从生产者那里“以罚图利”.现实中,X(θR) 可能与t-高度相关; 也就是说,信息θ^会沦为监管者向生产者寻租的砝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条件下,监管者可能会采取“努力检测”的策略而不是投入最低的努力水平a-,但此时监管者通过努力检测获取效度更高的θ^并不是为了向消费者汇报真实信息,而是为了增加向生产者寻租的谈判力。
基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责任的实践验证
课题组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三千余件食品安全事件,并在其中选取了明确提到监管部门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230个。通过对这230个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责任进行分析,本文对以上理论分析得到的结论进行初步验证。
在提及监管部门责任的230个食品安全事件中,各有6个事件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信息瞒报和合谋问题都分别占全部事件的2. 6%.但是,该数据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瞒报信息的真实比例,因为这里只是反映了瞒报被公开的事件; 而实际上,既然是瞒报,大部分的瞒报事实可能是得不到公开的。230个食品安全事件得以公开的第一线索来源也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进一步印证这一点。根据统计结果,在全部230个食品安全事件中,由各类食品安全部门通过执法检查等途径公开的事件为109件,只占到全部事件的47. 4%,不到一半; 此外,有27. 4%的事件公开来源于消费者举报;18. 4%的事件公开来源于记者调查;5. 2%的事件公开来源于业内人士爆料( 表1)。
在一定程度上说,社会公众为什么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去信任,也与这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过低的信息公开度有密切的关系。为了进一步说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设计与食品安全信息瞒报和合谋现象产生之间的关系,我们分别选取两个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
1、信息瞒报的典型案例分析
2010年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发布消息,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熊猫公司) 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据透露,监管部门早在2009年4月就对上海熊猫乳品问题进行了查处,但在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消息一直处于严格“保密”的状态。上海熊猫公司被查处后,除在质检、卫生系统内部被几次点名外,有关方面要求知情者严格“保密”、“不能说”.若不是浙江熊猫乳品有限公司( 简称浙江熊猫公司) 担心经销商将“浙江熊猫”误认为“上海熊猫”,特发布律师声明澄清两者无任何关系,由此向外界撕开了一道口子,上海熊猫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的问题,很可能还将继续处于高度“保密”状态⑩。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现了问题之后“秘而不宣”,这里当然涉及到被查出问题企业的利益问题。业内人士表示,“食品企业一般都有一套自己的应急流程,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北京市工商局一名人士解释称,相关检测结果出来后需要向相关企业和被抽检人进行确认,中间需要一段时间。而在食品行业相关人士看来,就是在这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差内,结果可能会发生逆转。大型企业一般会有专门的部门与相关质检部门对接,小企业则一般是行政部或办公室对接,而一旦被质检部门告知某批次产品不合格后,通常企业会派专人与相关部门沟通,重新选定另一批次产品送检,如果合格,企业名字或将会从不合格名单中消失。假如多次送检仍然达不到质检部门要求,就会被通报出来。业内人士称,“像这种被张贴出来的,一般应该都是问题比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情况。”而除了正常流程外,对企业而言,在质检、防疫站、工商等部门面前,更重要的是一套私下解决问题的潜规则,“就会涉及到各种灰色交易,我们每年都会遇到这种问题,所以必须与当地相关部门处理好关系,要不然被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就麻烦了。”⑪可见,这里涉及到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的合谋问题。
在以上典型案例中,作为食品生产者的企业采取瞒报的行为,是因为信息公开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造成损失。然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瞒报信息的策略,就与我国现行的监管者考核机制有关。常理来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了问题,及时准确地报告问题信息,就已经尽到了消费者委托监管者的监管责任。此时,监管者即使不能得到奖励,也至少不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结果考核制”下,监管者完全可能因为自己发布的不利食品安全信息而受到处罚,因为现行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处罚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监管者自己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负面信息越多,就会认为实际的食品安全问题越多,监管部门也就自然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