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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税征收问题探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16 共33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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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个人住房税收实施探析
  【绪论】个人房产税征收问题探究绪论
  【第一章】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相关概念
  【第二章】中国开征个人住房税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章  第四章】国内房地产税制问题及国外经验启示
  【第五章  参考文献】个人住房税的开征难点与建议及参考文献

  绪 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当今中国,住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国之根本的重要民生问题。眼下的高房价让所有国民苦不堪言,随着"国十条"、"国八条"乃至最近放出风声的"国五条"的相继出台,行政手段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越来越大。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之中,房产税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性。合理的设置房产税,可以达到实现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用于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作为有力的宏观调控的工具,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与产业结构,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可以调节收入水平,平衡社会财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不得不面对以下几个不争的事实:我们的房地产价格处在一个老百姓承担不起的高位、贫富差距已经比较大而且有着越拉越大的趋势、地方政府作为财政支出的大头缺少主体税种。越来越多的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住房梦"而加入到房奴的队伍中来,过着苦不堪言的生活,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明显,穷人愈发的贫穷的同时富人们却越来越富有,已经严重触痛了国人敏感的神经,到了威胁整个社会和谐程度地步。由于缺少主体税种,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戒不掉的"奶水",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持续性与稳定性的巨大风险。

  本文的写作有利于完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深化与拓展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中供求关系及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为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方向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对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对于我国对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决策、优化我国税收收入格局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价值。

  通过对个人房产税税的研究可以为为个人房产税税的征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上的指导。鉴于此,应该加大对房产税问题的研究力度,充分进行全面的理论和实践论证,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体制环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首先有必要明确概念,从国外房产税的征收情况看,征收形式多种多样,名称也各不相同,有叫财产税,有叫不动产税,有叫物业税等等。无论哪种都是对房屋的保有环节征税。由于我国在重庆以及上海的试点改革中均使用了房产税的概念,所以本人在标题中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一次指代对于个人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的税,"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皆在此概念之中,具体概念阐述会在本文其他部分进行。

  国内学者主要观点如下:

  蒋小敏认为,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主要目标并不是降低房价,正确的开征目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节土地需求结构。庄春跃的人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可以按照人均住房面积的方式设置合理的免征额度,不同的区域税率与减免整层应当差别对待,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吴启凡认为,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是要充分考虑到民众情绪与心理,应实现民众对于社会公平的需求,并且在宏观上为了保证征收效果,税率不应当过低。

  叶檀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是政府调控住房市场价格最为有力的一种工具,可以将房产投机者的收益转化为政府的收入,可以达到降低房产投机的预期受益。而在我国这么重要的一种税种一直没有开征,原因就只能是政策制定者不希望房价出现大幅度的下跌,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长远开来,以房产税收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的过程将十分艰辛也十分漫长。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十分有必要,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可以缓解房产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抑制过于旺盛的投机需求,挤出闲置房源到房屋出租市场,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全国政协委员王超斌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要是想在全国推广,必须要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办法,要做到细分,不能完全照搬两个试点地区的模式。

  对于在不久的将来开征个人房产税,国内大多数的专家与学者是赞成的,大多数的人表达这样一种观点,开征个人房产税可以达到经济调控的目的,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持相反观点的人也很多,很多学者认为开征个人房产所得税于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制度相违背,可能是一种重复征收,加重市场的混乱,可能使本就不合理的房地长变得更加混乱,就算不起反作用,但是对于公众所赋予其打击投机需求的期望来说可能实际效果也不会太明显。

  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如下:

  以洛克和休谟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对于房屋持有者来说,在其持有房屋的过程中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国防,治安等等配套的设施,政府保护了其房产不受损害;同时,由于政府不断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地改善房产周边环境,也会使房产价值上升,房屋持有者将受到收益。房产税就是房产持有有应当向政府支付的代价。

  美国著名财政学者理查德·A·马斯格列夫,提出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进行税种划分的时候应遵循的原则,这是他基于财政分权制理论的延伸,具体内容是:第一,如果一种税种具有再分配与累进性,或者可以用来稳定宏观经济,或者在各个不同地区此税种的税基差别很大十分不均衡,又或者是对流动性很强的生产资料所征的税种,那这类税种应该划归中央财政;第二,以居住为依据征收的税种应当划为州政府,征税对象为完全不流动资料的税种应由地方财政征收;第三,税收收入较为稳定的税种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第四,视情况不同,各级政府都可以征收受益税。

  美国财政学者大卫。N.海曼提出,税基不是完全固定的,有一部分税基是可以在地域间流转的,在地方政府间也存在竞争与市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居民可能会做出居住地点的选择。

  国外学者在现阶段最主流的一种共识就是为了实现税收收入稳定要扩大征收范围、也就是税基要尽可能的宽,为了实现征管理便捷与征收成本的控制,税种要尽可能的少,为了保证税负不能过重,税率要保持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在大多数的国家,除了法定免于征收的属于公用事业,宗教,慈善机构的房地产之外,其余的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在这之中也包含了与房产有关的一些经济行为,例如房产的买卖,赠与,还包括以为房产形势遗产转移。总体来说,对于房产的"取得"、"保有"、"流转"三个环节都是征税的对象,并将房地产信托与证券化也纳入到这个范围内。

  (三)论文研究思路和方法

  首先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之后再指出本文的具体内容安排,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介绍当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典型观点与研究成果。之后详细的介绍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相关概念和研究范围的界定,首先阐述房产税的概念,之后在房产税概念的基础之上表述本文的核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概念。之后对于我国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阐述对于调节住房市场的积极意义,之后阐述对于调节收入,促进公平的意义,然后阐述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意义。再介绍中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制度并指出现阶段我国房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再进行横向对比。之后介绍国际上其他国家成熟税制,包括欧美国家与日韩两国,经过分析之后进而讨论外国税制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最后提出我国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可能遇到的各种难点,并且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主要运用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1.文献检索分析与理论研究。通过检索大量的国内外文献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理论研究在借鉴和比较前人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同时运用经济学相关原理对我国的房产税改革进行了理论研究。

  2.对比分析。笔者比较欧美发达国家和亚洲近邻日韩的房产税体制的异同,结合我国现行体制和改革方向进行了分析比较借鉴,得出有益参考。

  (四)论文创新之处

  对于在个人住房保有环节进行征税,以前的研究多是站在了另立物业税的角度,但是国家高层口径已经转变,开立物业税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在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实现方式更有可能是在现有的房产税基础之上,扩大税基到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上。所以本文的切入点就是探讨在现有房产税的基础上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必要性,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探讨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各种积极意义,并且提出开征可能遇到的各种难点,提出自己的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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