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社会学论文 > 社会救助论文 >

国外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经验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7-04-06 共5773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三章 国外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经验

  在经济快速发展、人们需求多样化的时代,志愿服务已经发展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志愿服务发展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志愿服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较晚,发展相对落后。因此我们需要借鉴他国经验,通过开展比较研究,寻求符合我国实际的志愿服务发展道路。

  第一节 美国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经验。

  美国志愿服务的高度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性。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最早的移居者为了生存相互帮助与扶持,这种互帮互助的精神随着时间的积淀,逐渐发展成为美国的一种传统。法国社会活动家亚历山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到:美国是一个义工的国家。在经历了一百余年的发展后,美国志愿服务事业逐步成熟起来,为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做出了突出贡献。其发展过程中广泛的公众参与、有力的权益保障、雄厚的财政支持等特征,给我国志愿服务的建设和发展以启示。

  一、广泛的公众参与。

  美国的历史渊源使其志愿服务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活动,具有极高的参与度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从 1992 年开始,每一年十月的第四个星期日被设立成为全美所有志愿者的活动日-Make a Difference Day.在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发展,参加这项活动的人数逐年递增,规模不断扩大。在此节日期间,一些志愿组织会组织一系列诸如打扫街道卫生、清洁公共场所、帮助流落街头的年轻人、为流浪儿童筹措资金购买衣服等志愿活动。每年的四月份美国还会举行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周,并对活动中表现十分突出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以激励他们以后更加积极地参与志愿服务。美国的志愿服务不仅针对社会人士有要求,对在校学生也有明确要求:要想进入好的学校,只靠优异的成绩和能力是不够的,需要学生提供他们参与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这是对他们社会责任意识的检测,同时也是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有效途径。美国不仅对本土的学生有此类要求,对留学生也有同样的要求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参与度高的学生被好学校录取的可能性比没有社会实践活动记录的学生要高得多。除此以外,美国还有学生的服务队、全国民众服务网以及由 55 岁以上民众构成的"老年人服务队"三个民间组织所构成的民众服务队,由此可见,美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已经具备全民性特征。

  二、有力的权益保障。

  相对来说,美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起步较早,在经历了约一百年的高速发展至今,美国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体系也越来越完善。自 1973 年美国就开始出台相应的志愿服务法案,到目前为止,美国现行的志愿性服务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志愿服务的修正法》、《国家以及社区的服务法案》、《全国服务及信任的法案》、《志愿者的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表现出美国对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志愿服务相关政策法案的颁布,有效保障了志愿者相关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了志愿者对志愿组织的信任度和对志愿活动的参与度。例如在联邦和州均设有专门的志愿服务机构,同时在每年都设有针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专项资金,对志愿者的服务绩效进行有效的评估,并对优秀的志愿者加以奖励。学生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来获取额外的学分奖励,无论对其升学还是就业都有很大的帮助,有突出表现的志愿者甚至还能获得政府的表彰。在美国志愿者保护法中,有两条专门的法律用来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其一是不得将志愿者与普通工人混为一谈,不允许将最低工资发放给志愿者作为报偿;二是保障志愿者在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确保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雄厚的财政支持。

  美国历任国家总统都特别重视志愿服务,美国联邦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制订了多种多样的规定和计划来激励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进而促进志愿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来讲,在社会性问题逐渐复杂化、社会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大背景下,志愿服务逐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民众需求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志愿服务在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例如在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经费方面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不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在税收方面,若在特别指定的非营利组织当中进行志愿性服务活动,服务的时间可以用来抵消税金。综上,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性以及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为美国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从而保障了志愿服务事业持续稳健的发展态势。

  第二节 德国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经验。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整个社会个体化趋势日益凸显的时代背景下,德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有效避免"私我社会"的蔓延。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青年志愿队伍的不断壮大、权利义务的有效保障为德国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定的基础。

  一、完善的立法体系。

  志愿服务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为了保障志愿服务的发展,德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德国联邦议会分别颁布了《奖励社会志愿者年法》、《奖励国际志愿者年法》和《奖励生态志愿者年法》等法案,这些法律的出台,一方面激励着社会青年积极投身于奉献社会、保护生态以及国际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去,扩大了志愿服务的规模和领域;另一方面为志愿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其参与志愿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如此,德国政府对志愿者的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利保障也做出了较为明细的规定。例如德国联邦议会对《公益法案和捐赠法案》采取修订措施,减去了捐赠法案中的不健全机制,明确了对志愿者进行赔偿的责任范围,并且极大的增加了在志愿服务支出款(比如车费、通话费等)的免税额。还有志愿服务被大范围地纳入了医疗健康卫生、劳动市场、电子信息、法律询问等各行业领域的立法程序。此外,德国颁布法案取消了服兵役的制度,德国联邦议会快速修改了相关法律并最终确定进行志愿服务可以完全取代民役和兵役。

  二、壮大的青年力量。

  相对来说,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者中占有较大比例,这是德国志愿服务活动中比较鲜明的特点之一。据相关统计数字表明,德国有约占总人口数四分之一的志愿者在社会各个领域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超过十四年,如此大规模的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的存在,归功于德国相关法案以及政策。2008 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德国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法》,并在法案中对青年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相关事项做了比较周详的解释。与美国的志愿服务立法相比,德国在志愿服务立法方面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让志愿者完成服务工作,而是更倾向于让青年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得到自我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德国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法》

  中第三章的第二条规定:"德国志愿服务的目的是监督指导教育。"这种监督指导教育是由促进法的第十章中所认同的中央机构办公室负责提供,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文化传递能力和人际沟通交流能力,进一步强化青年们的公益精神和责任意识。《志愿服务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德国政府对青年志愿者监督指导教育的高度重视。从社会服务到生态环境服务,从国内服务到国际服务,德国的法律对多样化的志愿服务做出了一项较为统一的规定:都需要由专业的相关志愿组织对志愿者进行一定的监督指导教育。同时志愿服务促进法还对青年志愿者的职业培训与教育加以规定:培训主要是由相关专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知识的教导和技能的传授,并在此过程中激发志愿主体的参与感,引导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并努力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想法。

  三、明确的权利义务。

  重视对志愿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德国政府在志愿服务方面立法的重点,也是德国的志愿服务法案与其他国家的志愿服务法案最为鲜明的不同之处。在德国,志愿服务的最终目的不是经济效益的获取,而是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素养和专业技能;志愿服务不是以服务的具体内容为价值导向,而是以时间的投入和志愿者个人素养的提升为服务活动开展的价值导向,致力于实现志愿服务与志愿者的家庭生活、职业生涯有机结合,使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能够得到全面的、全方位的发展。德国立法不仅对青年志愿者的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时间的投入做了相关规定,并且对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承担的任务和角色进行了明确分工,对派遣的一方、接收的一方和协调的一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为志愿者们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障。通过明确的分工以及权利义务的规定,既为项目的高效运行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为满足志愿者的需求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志愿者权利义务的规定方面,德国志愿服务立法中最鲜明的特点是对培训和时间投入的硬性规定。德国对志愿服务有着更深层次的认知和理解,并不仅仅把它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途径,更多的是一个自我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的过程。在德国,志愿服务并不单单是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志愿活动还有赖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德国政府非常鼓励志愿者进行长期的志愿服务,对此进行记录的同时,还给予志愿者们各种鼓励政策。政府对志愿服务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使志愿服务相关群体利益都得到了保障和维护。首先,经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掌握了一定的信息和技能,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了社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长时间投身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则在服务的过程中传递着奉献精神,提升了个人的精神境界。

  第三节 新加坡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经验。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广泛关注。2001 年被联合国确定为"国际志愿者年",一股由志愿服务引发的浪潮席卷全球,各国纷纷加大对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力度,完善志愿服务的制度建设。其中新加坡的志愿服务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服务队伍和成熟的激励机制等特点,这些都可以为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借鉴作用。

  一、完善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实现组织有效管理、任务高效完成的重要保障。新加坡志愿服务事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因此在志愿者招募、培训、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及其发展方式等多个方面拥有了一套较为系统化的管理制度。新加坡虽然没有全国统一性的志愿者招募机构,但他们在招募志愿者时,拥有规范的志愿者登记流程。各个组织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招募所需志愿者,由招募者将应招者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在此基础上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有服务需求的组织或机构进行推荐。这种灵活而规范的管理制度,实现了人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分享,同时也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此外新加坡为了强化社会公众的志愿服务意识、激发民众的志愿服务精神,还专门对志愿服务相关的节日进行了规定:如把每年的 7 月规定为 "志愿服务月",将 4 月定为"关怀分享月"等,这些措施极大的促进了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稳定的服务队伍。

  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保障服务队伍的稳定性。伴随志愿服务事业的飞速发展,新加坡的志愿服务工作已经形成一种以志愿者为主体的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团队,这支服务队伍成员包括:组织志愿服务的领导者、各界专业人士以及大批的活动参与者。

  新加坡志愿服务队伍的稳定性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就这支服务队伍的成员构成来说,不管是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志愿服务的积极参与者还是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他们都有着较强的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意识和坚定的信念,这就为服务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奠定了思想基础。其次就是外部因素,也就是志愿服务事业能够得到政府及志愿组织对活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新加坡志愿组织非常注重志愿者服务意识、奉献精神的培养:一方面加大对志愿者教育培训的投入,另一方面提出服务宗旨和口号,以此为导向来强化志愿者的服务理念、规范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志愿组织不仅重视志愿者价值观念的培养,还非常注重志愿者技能培训方面的投入。他们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的长短、行业的差别、阶层特点等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并且对志愿者课程学习的成效提出具体要求,在志愿者技能和素质提升的基础上,坚定志愿者的服务信念,为志愿服务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成熟的激励机制。

  志愿服务事业在新加坡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也为建立健全志愿者激励机制提供了坚实后盾。新加坡政府与志愿组织精诚合作,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激发志愿者积极性的机制,全力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新加坡特别注重维护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针对志愿服务事业,政府给予一定的"特权".例如对于那些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会在升学、找工作、工作以后的福利待遇以及工作以后职位晋升等方面获得优先考虑的待遇。这些福利和特权使志愿服务与志愿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对于志愿者来说,这些特惠和福利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民众中得到广泛响应和普遍支持。由于新加坡政府与志愿组织共同参与志愿服务事业,这就使对志愿者的物质奖励具有雄厚的资金支持,物质方面的激励相当丰厚。除了物质奖励外,新加坡政府还给予志愿者极大的精神奖励。例如,每逢国庆日的时候,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一个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志愿时间长短、志愿事务等级的不同以及志愿服务完成效率的高低,分别对志愿者授予不同程度的嘉奖。在所有嘉奖中,最能体现志愿者志愿事业高度的是社会服务奖,该奖项是由人民协会授予,共分为"公共服务奖状"、"公共服务勋章"和"公共服务星条勋章"三个级别,它们都是由总统或总理亲自颁奖。最高级别奖项:PBM 和 BBM,由总统亲自颁发。这种精神奖励是任何物质奖励所不能及的,这种荣誉也由此得到民众的普遍珍视,逐步成为志愿者社会地位的象征,成为个体通过奉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志。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共同作用下,极大地激发了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公民愿意主动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使志愿服务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综上,通过对美国、德国、新加坡三个志愿服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些启示:首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是志愿服务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和保障;其次,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稳定的服务队伍是志愿服务发展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最后,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的保障,这些经验为我国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借鉴和理论支撑。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作者单位: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社会救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