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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09 共24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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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议。

  5.1 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课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将个人或家庭的全部所得统一归入应税所得,实行同等税率,如此有利于保障量能负担,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方向,同时基于我国当前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课税的实际水平,公民自觉申报纳税意识和税务代理体系的发展情况,目前阶段应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此税制模式融合综合税制和分离税制模式特色于一体,实行税源扣缴,自行申报、汇总和分项征缴相结合,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更合理的个税税制模式[25].

  关于税制设计,可以将当前的 11 个税目进行重新分类,将其中一部分进行合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照统一扣费标准进行税费扣除,执行统一课税税率,这部分课税主要以自行申报缴税为主;其他部分仍然沿袭分类征收模式,实现税目不同税率不同,课税征管主要采用税源扣缴。在征收和管理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按月预征,进行源泉扣缴,有雇佣纳税人的单位直接代扣上缴相应税务部门。

  根据分类差异设定不同税法年限额度,对纳税人年度所得和该额度做差,结余部分要缴纳相应课税,如此来保证应税所得多的纳税多,应税所得少的纳税少,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

  5.2 扩大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宽窄直接涉及到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在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形式逐渐多样化,目前我国个税的课税范围还是针对于以前的经济所设置的,经济发展的脚步不吻合,范围较窄。鉴于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状况,对一些新形式的所得如果不征税,不仅会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更不利于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居民收入差距;即使对一些新形式多得征税,如果各形式的所得分类不合理,会直接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进一步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发挥到极大化,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合理性和可行性原则的基础下,将一些已经占据居民收入很大比重的纳税所得纳入课税范围,逐步扩大个税的课税范围,以更好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5.3 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税率结构。

  第一,缩减税率级数、调整税率级次,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在一定范围内缩减税率级次,能够提高税收累进性,进而增强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个人所得税定为 4-5 个级次的税率比较合理,减少级次,相应的级距变大。同时,因为最高边际税率为 45%,设置过高,易导致纳税人产生偷税、漏税、逃税的思想。所以,适当减小最高边际税率对促进公民自觉报税纳税具有促进作用,而且能够降低减少漏税、逃税现行,整体上有助于增加国家税收。

  第二,提高意外所得纳税额度,对类似收入归为同类合并纳税。目前我国税法对部分非劳动所得征缴的课税税率较低,而现实情况是多数高收入人群靠非劳动所得提高收入。所以要提高个税对收入的调节效果,就应该适当提高非劳动所得课税税率。同时,将类似收入进行归类合并纳税,使用同样税率,有助于实现课税横向公平,增加纳税人平衡心理。

  第三,根据家庭情况,使用不同税率。在纳税人适用税率上,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根据纳税人家庭情况,是单身还是已婚,赡养老人情况、家庭收入等家庭情况,施以不同税率。如:赡养老人数较多而家庭收入较少的适用较低税率,而赡养老人数少且家庭收入丰厚的适用较高税率。通过考虑家庭因素,适用不同税率结构,实现因况施税,符合量能负担原则,体现了纳税的纵向公平,也充分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人性化的一面。

  5.4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费用扣除标准反映个人所得税公平与否,而当前的费用扣除标准既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没有考虑家庭情况等差异,有必要重新规范。首先,对需要扣除的费用进行细化分类,要根据国家整体生活水平高低,确定扣除额标准高低,同时为保证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衡,不同区域应根据地区经济特色,依据国家税法要求,制定补充条款;必要费用扣除,即在应缴纳所得中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规定的其他支出,如各种社会保险、教育费用、住房贷款等等。因为我国医疗有相应保险制定,因此扣除医疗费用实际是扣除的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支出,同时一定是在应税所得的一定比例内。其次,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地区差异,而我国各地区的生活成本差别巨大,所以应不同地区实行浮动的差别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来说,就是税法规定一个统一的基准扣除标准,各省级政府在一定的浮动区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省级以下是否再有浮动权利需要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因为纳税人或代扣代缴单位可能会利用费用扣除浮动权利避税[26].

  5.5 其他相配套措施。

  (1)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法律层面明确纳税人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对不报、虚报、申报不实纳税所得额和偷逃税的行为从重处罚。用提高偷逃税的成本的方式,来预防税收流失;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纳税人的收入渠道出现了多元化的现象,消费方式也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所以需要加强税收征管机制的信息共享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争取实现,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制度。

  (2)提高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可通过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大力推行信用卡制度或者支票结算制度,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增加税源透明度,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号码统一起来,便于从同一账号内全面了解个人的全部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而且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3)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服务,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同时通过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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