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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09 共75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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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3.1 模型的建立。

  3.1.1 数据来源及选取。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选取的数据是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数据。采用等分法,将城镇居民收入由低到高分成5组,考虑到有关数据的可取性,样本范围为1995-2012年。

  (1)基尼系数。本文主要从基尼系数角度来研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利用 1995-2012 年税后收入计算出来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详见表 3-1)。

论文摘要

  (2)平均税率。本文选取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数据的年度为 1995-2012 年,选取的数据主要是人均总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将其分为 7 组进行比较(详见表 3-2),并由 3.1 公式计算出各个不同收入组的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 3.1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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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计量模型的建立。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已经发展到不得不重视的地步了,本文为了研究方便和结果的直观性,只选取了城镇居民七个分组中的低、中、高三个收入组进行实证分析,选取数据的时间为 1995 年到 2012 年,通过对三个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整理,我们可以得出两者各自的变化趋势图,分别为图 3-1 和图 3-2:

论文摘要

  观察上图可得知,人均年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可支配收入在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上基本没有改变,最明显的是高收入组,而相比之下,中等收入组的略小于高收入组。个人所得税是真的减少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吗?

  笔者根据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组数据,并利用计量模型来分析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建立的计量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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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方程 3.2 中,待估计参数为 C1、C2、C3……C7,因变量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用 Gi 表示;不同收入组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低收入者 Sdi、、中等收入 Szdi 和高收入 Sgi ,相应的平均税率分别为 Tdi、Tzdi和 Tzgi.通过分析变量之间的关系,来研究个人所得税对不同城镇居民收入组的收入分配差距影响。

  3.2 模型的分析及结论。

  3.2.1 模型的分析。

  (1)F 检验和 T 检验。在多元线性回归中,若要研究的是整体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显着,则需要通过 F 检验,即此检验是从整体的角度来验证的;而 T 检验是针对单个变量的,若检验结果是显着的,则说明此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较大,否则就需要将其踢出模型之外。

  首先,对不同收入组可支配收入的检验,为确保选取的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本文首先利用了 F 检验对整个模型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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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到,R2为0.994648,代表方程的拟合效果较好, p值sig=0.0000,小于0.05的规定,意味着要拒绝原假设,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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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回归估计可看出,三个收入组的 p 值均小于 0.05,所以这几个个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存在着显着的线性关系,且整体方程的 p 值也小于 0.05,表明模型整体上是显着的。

  (2)对低、中、高三个收入组平均税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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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表中,R2为 0.862815,拟合度较好,回归方程的 p 值 sig=0.000003<0.05,意味着拒绝原假设,方程整体上是显着的,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着的。

论文摘要

  从回归估计的结果看,中等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 p 值分别为 0.0000、0.0000,均小于 0.05,所以这两个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存在着显着的线性关系。

  通过以上的检验可得出简化的计量模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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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序列的 ADF 检验。在建模之前,为了防止建立的模型出现“伪回归”现象,必须要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化处理即对序列的平稳性和单整阶数进行单位根检验。为确保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采取的是单位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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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7 显示,原始的数据只有低收入组平均税率变量是平稳的,其他的都为不平稳序列,一阶差分后,中等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变量依旧是不平稳的,其他的都是平稳序列,二阶差分后,所有的均为平稳序列,因此,可进一步协整检验。

  (4)序列的协整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①协整检验:在本文中,采用协整检验法[22],说明各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是否存在。

  第一步,利用最小二乘法(LOS)得出的回归方程为:

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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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得,在 5%的显着性水平下, ADF 的临界值大于残差序列的 t 检验值,说明该模型的各个自变量和因变量存在着协整关系和一个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②误差修正模型:通过对原模型进行修改,可得到以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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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模型的结论。

  (1)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角度分析。由回归结果可看出,低收入组可支配收入系数为负,说明基尼系数与此收入组可支配收入存在着反比例关系,中等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系数为正,说明基尼系数与此收入组可支配收入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从整个收入组系数的绝对值来看,提高低收入组比减小中等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更有利于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样可看出,高收入组可支配收入的系数大于中等收入组可支配收入的系数,所以在相同的条件下,降低高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比中等收入组的效果更佳。最后,由于各个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弹性比较小,所以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仍相对薄弱。

  (2)从平均税率的角度分析。通过方程可看出,中等和高收入组的平均税率系数均为负值,表明基尼系数与此两个分组呈现的是负相关的关系,因此提高这两个分组的平均税率有利于降低基尼系数,从而可缩小收入差距。此外,从两个分组的系数绝对值来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高收入组的平均税率比中等收入组的平均税率更有利于降低基尼系数。然而,每个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弹性系数相对较小,它们的作用还是比较弱的。

  3.3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

  3.3.1 我国居民收入整体上差距很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不断扩大。本文主要利用近几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来研究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的现状,具体数据见表 3-8 和图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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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表 3-8 和图 3-3,可以看出,我国历年比较突出的基尼系数分别为,1978年的 0.20,1994 年的 0.44,到 2000 年的 0.42 和 2012 年的 0.47,尽管 2012年基尼系数略低,但一般来看,我国基尼系数呈现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特别是自 2000 年以来,已逐渐超过了 0.4 的国际警戒线。因此得出结论,我国的收入差距整体水平过高,收入分配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

  3.3.2 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

  (1)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整体分析。

  1990 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644 元,2012 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38460 元,20 年增长了将近 24倍。同时,1990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510.16 元,2012 年的为 24564.72元,两者相差 12.25 倍;1990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686.3 元,2012 年的为7916.6 元,后者是前者的 11.54 倍。关于城乡人均收入的差距,1990 年为 824元,2012 年的为 16648 元,呈现出超速增长的趋势,其收入比从 1990 年的 2.2也增长到了 3.1(详见表 3-9)。由此可得出,伴随着我国收入的增加,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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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 54.2%,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 58.8%(见表 3-10),两者相差了 4.6 个百分点。根据公认的相关标准,可从表 3-10 中看出,1990 年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达到了温饱,且恩格尔系数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城镇居民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1996 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 48.76%,居民生活水平迈向了新的台阶,进入了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城镇居民于 2000 年达到了比较富裕的水平,相应的恩格尔系数为 39.44%.我国农村居民于 1990 年达到了温饱水平,实现小康水平是在 2000 年,基本上也是在这一时期(1999 年),农村和城镇居民间的恩格尔系数之差也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值,两者相差 10.53 个百分点。事实上,从上世纪 90 年代后,城乡之间恩格尔系数之差一直在高位徘徊,反映了城乡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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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现象。详见表 3-11 和图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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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以上的表和图可清晰地看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 2012 年和 1995年的相差将近 7 倍,充分说明我了国城镇居民收入表现出了不断增长趋势的现象。而收入最高者与最低者的人均收入之比在 1995 年为 3.91 倍, 2012 年为7.77 倍,单就其倍数来说,扩大了将近两倍。毫无疑问,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不断在扩大的现象。

  (3)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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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表和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近几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呈现的是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人均年纯收入在 2003 年为 2622.2 元,2012 年为 7916.6 元,后者是前者的 3.01 倍,意味着我国农村的居民生活水平处在不断提高的状态。2002 年的人均年纯收入中高收入者为 5896 元,低收入者为为 857元,相差将近 7 倍;相应地,2008 年的分别为 11290 元和 1500 元,前者是后者的 7.5 倍;2012 的分别为 19009 元和 2316 元,相差了 8 倍多;以上的各种数据都可以推断出我国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是处在不断扩大的状态。

  3.3.3 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不均衡发展战略,各地区人均 GDP 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东部,中部,西部一般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东部和西部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详见表 3-13)。按区域划分,2006 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贵州省最低(1984.6 元),上海市最高(9138.7 元),达到了 4.6 倍的差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市(20667.9 元),最低的新疆为(8871.3 元),2.33 倍的差别。2012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甘肃省最低(4506.66 元),上海市最高(17803.68 元),相差将近 4 倍,和 2006年相比,略有所下降,但是依然可以看出来地区间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是很大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市(40188.3 元),最低的甘肃为(17156.9 元),两者之间的差别达到了 2.34 倍,和 2006 年相比,收入差距有小幅放大。简而言之,不管是我国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还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收入高低中名次排在前三的都属于西部地区,排在末位三名的都属于东部地区(详见表 3-14、表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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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 行业之间居民收入差距。

  自 1978 年后,特别是近年来,各行业的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由于各行业提高的程度不同,各个就业者的收入差距表现出继续扩大的局势,极大地改变了各行业收入的高低排序。这些变化是与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人均受教育程度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的。表 3-16 反映了 2003 年和 2012年,各行业劳动者年收入水平的变化情况,通过这张表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目前的中国,哪些行业的劳动者已经成为收入较高的“新贵”,收入增长较快的都属于哪些行业都是一目了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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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上表可得出,2003 年,金融保险业、高新技术业和科研技术业三部门的工人占据了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强排名,而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和住宿餐饮业则落在排行榜的最后三位。与 2003 年相比,在 2012 年的前三大行业的年工资水平中,依旧是 2003 年排行占据前三名的三大产业,年工资水平居后三位的行业稍微有些变化,没有了批发零售业,而水利环境公共设施被列入了末三位的排名,其他两项没有变化。通过比较,排序变化最大的是采掘业和房地产业,采掘业由 2003 年的倒数第八位一跃成为 2012 年排序中的第五位,下滑的最厉害的是莫过于房地产业的第六位到第十一位,而金融保险业、农林牧渔业、高新技术业、科研技术业一直呈现出比较稳定的状态。

  近几年来我国行业收入最高者和最低者的人均收入绝对差距分别为:为1978 年 458 元(1978 年)、13890 元(2003 年),61640 元(2011 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而最高者与最低者的人均收入比分别为 2.23:(11995 年)、2.63:1(2000)年和 3.96:1(2012 年),呈现的是先快速上升而后略有下降的趋势,但比值仍然是属于比较高的。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行业间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正在扩大,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金融保险和高新技术产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状态,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3.4 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效应不明显的原因分析。

  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较弱,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完善,限制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

  3.4.1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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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图3-6 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999年为414 亿元,2013年为6531亿元,将近 16 倍,规模逐年增加;由图 3-7 可以看出,我国从 1999 年到 2013年整体的税收收入上升的速度也很快,1999 年为 10683 亿元上升到 2013 年的110497 亿元,将近 1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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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图 3-8 可以发现,虽然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十多年间进行了较大调整,但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在 6%-7%之间变化,(2013 年的比重详见图 3-9),并没有实现增长的目标,甚至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对税收收入总额的贡献度也比较低。

  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发达国家中基本在 30%(某些国家甚至达到 40%),发展中国家基本在 10%左右(某些国家甚至超过了 20%)。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都达不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其规模如此的小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3.4.2 分类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与其开征之初的居民收入状况是相适应的,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收入来源呈现趋于多元化,分类征收与现在经济发展不吻合的现象逐步突显,其弊端越来越多。

  首先,分类课税的效率较低,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作用采取的是综合征收,只有 1%以内采取的是分类征收,表明分类征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比较弱。

  第二,分类所得税制度可能导致纳税人的所得失真,使多源和高收入者纳的税较少,而来源少、收入集中者纳的税较多,而且对个人收入按不同类型、使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来课税,导致不同类型的所得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即有相同所得的个人,如果所得类型不一样,其税收负担可能不同。再次,收入来源广的高收入者可通过对其收入及类型进行多样式的变化等方式,以达到减少应税所得、增大扣除或避免按较高税率交税的目的,现行的模式不仅没有起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使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相同数额而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比如,一般高收入者的收入较多地来源于资本和财产性收益,而对这两项收入是按税率较低的比例税率来征收的,并非如同工资薪金所得那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小,从而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公平性。

  3.4.3 课税范围较窄。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正列举方式进行纳税,需要纳税的项目必须一一列明,否则就不必列举。现实生活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增加了征税困难,偷税和避税有了可乘之机,近些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收入方式不断增多,呈现多元化趋势,采用一一列明纳税项目的方式,极易造成漏税现象,最终致使一些收入没有纳入课税范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类型的所得课税,如以与股票、证券投资等相关的一些收益,仍未列入所得税课税范围,而这些收入和其他所得一样,同是通过一定投入获得的收入。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居民投资方式进一步转变,股票证券投资量进一步加大,已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还不对这些收入加以调控,居民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

  3.4.4 税率设计的不科学。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混合式,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采用的是累进税率,财产租赁、利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导致税收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之间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即使对一些劳动所得采取累进征收,却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因为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主要不是工资薪金,其只需缴纳很少的税,而对收入不高且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征的税较高,进而加剧了税负的纵向平衡。其次,税率级数偏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在我国 7 级累进税率中,只有前四个级别的税率较为常用,而后三个级别的税率形同虚设,实际意义不大,且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作用;同时,工资薪金的税率设计中,最高级别为 45%,从国际上看,除经济较为发达的部分欧洲国家以外,我国的最高累进税率处于最高位置;较高的累进税率会迫使高收入者为了降低税率标准,少缴税,他们通常会分解税基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无疑会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所以过多的税率级次会减小税收的累进作用,过高的边际税率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最后,税率结构复杂,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税率结构的复杂性,收入来源不同所适用的税率及档次也不同,这样复杂的税率结构既不便于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纳税人分散收入,对收入变换形式以避免高税率,比如纳税人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相互转换,奖金与红利的相互转换,就可以通过税制中的漏洞逃避高额税赋。

  3.4.5 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在一定程度上不但可以实现公平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还能使资源配置得到更合理的优化。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体现不出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费用扣除没有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考虑在内,社会上不可能有两个人的生存状况完全相同,即使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扣除生计费用,也是针对个人单独考虑,没有考察具体不同家庭状况,同一收入纳税人的不同家庭负担,这种统一的扣除标准无论纳税人未婚或己婚,家庭赡养、抚养的负担程度不同,都采用同一标准,纳税人之间必然会出现失衡,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其次,费用扣除未考虑地区间的差别,我国虽然地域辽阔,但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均衡的,并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区域差异依然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快速发展,地区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同时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加大,我国却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很显然是不公平的,进一步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最后,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经济因素,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动的需求增长容易造成物价的上涨,当物价上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即产生通常所说的“通货膨胀”,特别在近几年,我国居民在就医、住房、接受教育方面支出大幅升高,加之通胀加剧和基本生计等其他费用的增加,将这些项计入费用扣除才能保障公民生存权益,是维持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重要措施。而实际情况是,我国费用扣除相关规定中并不包括房贷、重大疾病支出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消费,也没有通胀指数变化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措施,如此极不利于我们居民生活改善,不利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是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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