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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收入分配公平的个税课税模式探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2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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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

  个人所得税由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及调节经济运行等作用一直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尤其是其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使得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广泛实施,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自我国1980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收入再分配体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为数不多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税种,一直被人们赋予较高的期望。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人们的收入来源逐渐增多,伴随而来的是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分有限,其中最重要的弊端就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己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近期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目标是实行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这一目标在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已经明确提出,随后,在国家公布《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再次强调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变。可见,转变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介绍了三类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以及分析了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得出了综合课税模式是最能体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课税模式的结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未来改革的方向,但是基于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不能实现综合所得税制,分类与综合税制这种过度模式是我国基于现实的最好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设计出了我国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的可行性方案,并为分类与综合税制的顺利进行提出了相关的配套建议,以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木文共包括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部分;第二部分为个税课税模式与收入分配公平的内容,分别介绍了个税课税模式的选择,收入分配公平以及个税课税模式选择与收入分配公平的关系,个税课税模式选择包括个税课税模式的类型、理论基础、分类课税模式与综合课税模式的关系、影响个税课税模式选择的因素、个税课税模式的发展以及演变,收入分配公平包括收入分配公平的介绍与衡量指标、公平的个税课税模式设计;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分析三种不同的模式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并分别以我国、美国和日本作为三种课税模式的代表,从实际情况出发论证了本文的观点;第四部分给出了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我国个税课税模式选择的建议以及促进收入分配改革的其他相关配套建议。

  1.2 文献综述

  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学者普遍认为综合课税模式是最为公平的,如安福仁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比较与路径选择》中提到,就公平而言综合课税模式是最优的,它能全面的体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职能作用;金艳艳在《公平收入分配下个人所得税法征税模式改革》中提到,综合所得税制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刘志娟在《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之比较与抉择》中提到,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将纳税人全部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额中,然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和相应的公式计算,这种计税方法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因此,在理论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应该实行哪种课税模式上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直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如黄凤羽在《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一定要过渡吗》一文中提到,分类综合税制会增加社会成本,且其分类征收的本质无法避免相等收入者纳税不等的不公平现象,中国增值税转型的经验支持一步到位的税制转型,各国采用分类综合计征模式鲜有成功的案例,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方案是可行的;另外一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应首先过渡到分类与综合的课税模式,待时机成熟时在实行综合课税模式。安福仁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比较与路径选择》中提到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程度、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分类课税模式明显有失公平和效率,采用综合课税模式条件还不够成熟,采用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李讳光在《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以综合税制替代分类税制》中认为,目前我国以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作为个税课税模式的改革目标是不得已的,考虑到综合课税模式是最为公平的课税模式,但由于实行综合课税模式需要纳税人较高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有较强的征管技术,而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些条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作为过渡实在是一个不得已的决定。

  1.3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三种不同的课税模式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通过分析比较三种不同的课税模式在征税范围、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方面的不同,得出综合课税模式是相对来说较为公平的模式。对比分析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法是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的研究方法:

  第一,对比分析法,要研究具体那种个税课税模式最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需要具体分析每个课税模式并将三个课税模式下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结论:

  第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在介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以及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时,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来进行规范分析,而在研究个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时,则较多的采用了实证分析法;第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在研究个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时,分别以我国、美国、日本为代表,从各国的实践出发得出综合课税模式是相对公平的课税模式的结论,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1.4.1本论文旳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有很多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收入分配公平方面的文章,也有很多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文章,但真正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却少之又有,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个税模式选择入手分析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1.4.2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对理论掌握的没有那么全面,且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研究是个很浩大的工程,由于篇幅和数据来源的限制,本文也仅是在自己所学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数据对个税课税模式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进行阐述,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做的不是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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