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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1 共3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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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构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中哈双方共同的管理协调机构

  当前的中哈合作中心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并且存在合作中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及双方在管理体制中出现较为混乱的现象。这些因素会对中哈合作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在解决好中哈合作中心双方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协调中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建立和完善中哈合作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对霍尔果斯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和口岸管委会工作人员的交流中了解到,当口岸出现通关不畅的问题时,中哈双方的海关、边检等职能部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会晤后,通关不畅的现象会立即得到了缓解。两国间政府的密切接触,会对双方的贸易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在中哈合作中心内设立一个双方共同组成的“管理协调机构”。该机构负责中哈合作中心和口岸在发展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且还可以进行一些调解的职能。在对“管理协调机构”的职责进行规定时,要明确一点:该机构只负责中哈合作中心和口岸内非主权的日常事务活动,不能涉及到中哈双方的主权和原则性的事项。而建立的“管理协调机构”要定期进行双方的会务来强化其职能。要把中哈合作中心的“管理协调机构”打造成为一个有利于口岸发展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评价的中心。

  对现阶段发展的中哈合作中心、口岸而言,首先可以建议在国家层面、自治区政府层面以及专业机构层面的基础上建立起双方有效地沟通协调的机制。并且要加大与周边的中亚国家进行交流,尤其是与我们的领国-哈萨克斯坦进行的交流。使这种有效地交流来促进双方在通关上的便利化。比如:每月或者每季度进行双方海关、边检、国检等部门的定期会晤,及时协调解决果蔬、服装等出口通关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是对中哈双方关于在通关服务的协调机制上进行健全和完善,为双方的企业提供快速的通关并创造一个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体系。让口岸及合作中心提高其货物的吞吐能力和通关的效率。尤其是要注重在国家之间加大对于通关便利化方面的谈判,对管理体系的一致性和透明度要进行加强和完善,以避免或减少造成贸易摩擦带来的损失。
  
  二、共同组建仲裁委员会

  由于现阶段的合作中心正处于发展的初期,许多的“软”“硬”配套设施不健全。在合作中心内,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解决贸易往来中发生的众多的纠纷。

  假如一旦发生了争议或纠纷,而双方的当事人通过调节也不能解决争议或纠纷的话,可以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或纠纷时,是要按中哈两国各自的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和进行。但对于合作中心内的投资者而言,这种纠纷的解决给投资者造成了程序上过于繁杂及花费的成本较高的困扰。同时,随着中哈双方经贸合作的不断加深,势必会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贸易争端的出现。届时,贸易发展的同时就会对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要求更高。

  因此,在设计适合中哈合作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时,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去设立。

  我们可以借鉴前文中提到的国际仲裁中的具体规则,建立起“中哈双方共同的仲裁委员会”。建立该仲裁委员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为考虑到现今的霍尔果斯口岸和中哈合作中心的贸易形式是以边境贸易为主,这种贸易形式存在贸易额较小的情况。因此在考虑建立仲裁委员会时,结合口岸和合作中心自身的情况,同时也为了降低仲裁的成本,是可以进行以独任仲裁和简易程序为主的仲裁规则。其次,要根据中哈双方在发生贸易纠纷时的解决习惯考虑,对在仲裁进行前和进行中加入调解协商的程序,中哈双方共同的管理协调机构对其进行协商,从而共同制定出中哈双方的仲裁调解合作规则。最后,要对仲裁裁定出的案例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并及时作出总结。对判例中边境贸易所体现的贸易规则进行整理,以便日后能够推进口岸和合作中心的贸易惯例的形成。

  此外,为了保证其仲裁机构裁定出的结果最后能够得到有效地承认和执行。

  可以建议在原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上,中哈两国政府可以再签订关于承认和执行联合仲裁机构仲裁的议定书。而对于议定书具体要规定哪些方面的规则,可以考虑规定司法机关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方面。

  三、两国签订中哈区域内法律合作的协定

  中哈双方的司法主权和法律相关事宜的合作都需要双方各自的司法部门进行授权。而目前,在与哈方的司法合作中,我国的司法部门没有进行专门的授权。

  同时,在我国边境地区法律合作的签订中,从法律层面上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针对中哈贸易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性,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来拟定其法律协作文件,并与哈方的主管部门进行磋商来对司法协作方面和程序以规范性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种则是由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法律协作的文件,并与哈方的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后,再交由我国的权力机关进行审查并批准,进而为中哈双方边境的法律的基础及权力的根据。由于近年来中哈双方在经贸各作中的不断加深时,贸易的争端将会不断地增加。如果要想建立具有中哈两国承认法律效力的、长期的合作机制,就要通过中哈两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授权来确定中哈双方稳定有效的法律协作制度,但必须是在两国在平等、互利、法律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建立的。

  否则,一旦出现了中哈两国地区间的相关协定与其他法律文化相抵触的情况,就会造成付出的努力和已取得的成果就化为虚有了。

  四、规范口岸的贸易秩序

  (一)建立咨询及投资服务的专家组

  目前,哈国还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为了在面对哈国国内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地提出应对的政策,进一步加快加深中哈合作中心的建设,推进入驻企业和商户的投资、规避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可以结合考虑现阶段中哈合作中心的自身情况,先建立中哈双方共同的一个咨询及投资服务的专家组。这个专家组不仅仅为中方的贸易人员提供帮助,还要为哈方从事贸易的人员提供咨询及投资的服务。该专家组可由中哈双方在经济领域和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的职能是给双方的贸易人员及管理机构提供有效地经济咨询,同时专家组也要研究中哈两国国内的经济贸易中的法律法规和其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中哈双方在经贸合作中可能会出现的贸易纠纷预警信息和给贸易的当事人在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经济和法律的咨询服务。此外,对中哈两国在经贸合作中出现好的建议及意见时,可以在专家组进行商讨并确定后向双方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份力量。在现阶段的中哈合作中心里中,成立这种双方在经济和法律方面提供咨询及投资服务的专家组是具有可行的。

  (二)逐步规范“灰色清关”

  从中哈双方的国情来看,“灰色清关”的贸易现象还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在于双方的贸易合作中,对此,不能对这种方式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应该是采取一步一步的规范,使其转型成白色清关。

  首先,因为受思维定式和文化传统思想的影响下,部分的贸易企业总是想投机取巧的通过不正常的清关方式来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这就导致企业形成了不良的贸易行为。从另一方面而言,虽然通过灰色清关可以来减少缴纳关税的费用,看似是减少了成本,其实,在有的时候灰色清关的费用不一定比正常进行清关的费用节省多少。并且,灰色清关还存在存在一定的风险。就如前面提到的,在哈萨克斯坦的海关等职能部门在加大对霍尔果斯口岸的“灰色清关”的查处力度的期间内,许多的轻工业货物没有出口到哈方,究其原因,是不少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上不规范的清关方式。其次,有实力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哈方注册公司来进行跨国的直销。采取从国内发货,到国外交货的贸易方式。可以在哈方办理一个子公司,雇佣哈方的报关员、会计等工作人员,来进行自己与自己做生意的另类的贸易形式。如果要想扩大企业的规模,在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在哈方开一个商店或连锁的超市来实现跨国的直销模式。此外,为了能有效地规避哈萨克斯坦对中方的进口成品收取高额关税,我们可以在哈方建立半成品的加工厂,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从而使这种从单纯的贸易向贸易加工和投资相结合的转变方式,在将来必能促进中方对哈方经贸科技合作的战略升级。

  (三)提高产品质量, 实施品牌战略

  随着哈萨克斯坦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廉价低质商品的需求已经降低。我们应该转变意识,要摆脱出口服装,鞋帽等轻工业“低档货”的印象,在加大商品质量的方面进行提高时,还要走出品牌化的经营之路。霍尔果斯轻纺工业园区生产销售袜子的这个企业的经验可以借鉴。该企业的负责人目光远见,没有把市场仅定位到哈萨克斯坦,而是涉足到了乌兹别克斯坦及其它的中亚五国。企业为了能立足于市场,不断的提高企业自身的要求,来应变市场中的变化。

  同时根据中亚市场的消费习惯来设计和生产合适其市场的新款,并且会依据市场需求的不同,对袜子也进行细致的分类。例如,对袜子的质量分为低档、中档、高档三种。但还是以中高档为主。其中,中档的产品占 2/3,高档的占 1/3,价格从 1-2 元至 8-10 元不等。此外,还对不同的年龄段和职业需求人所需求的袜子都有明确的划分。因为对市场的了解和企业自身具备的应变能力,该企业生产的袜子在哈方乃至至其他中亚国家都占据了一定的份额。所以,从企业自身长远的打算看,要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进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这样才会在激烈的贸易环境中留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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