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贸易争端的现状
第一节 中哈合作中心贸易争端的现状
一、贸易秩序的问题
一直以来都存在新疆和哈萨克斯坦在贸易术语的选用上、贸易运作上等通关做法不符合国际上的规则。在新疆的不少口岸,大多数商品是由以旅游购物的形式出口。在这种大的贸易环境下,在霍尔果斯口岸及新疆其他口岸中都会存在贸易中出现秩序较为混乱的现象。而这种秩序上的混乱,不但不利于中哈双方的贸易快速发展,而且也会使中哈两国之间产生许多的贸易争端。并且中哈两国在经济上都处于转轨的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全有效地行业协调和管理机制,缺少能维持双方间正常的贸易秩序的基本条件。在中哈双方贸易交往中,有存在贸易交往中不规范的行为,如,出口商品质量不高、企业间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等。企业之间通过低价格和给相关哈方的采购商的负责人回扣、提成等不正当的方式来进行竞争,同时,哈方或其他国家的采购商来中国的次数逐渐增多,入乡随俗,很多的竞争策略他们也学会了。比如,我国的企业出口车辆会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而许多的外国车辆采购商也就要求按比例来进行分成。这在双方的贸易往来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虽然这些现象不足以会造成贸易秩序混乱,但会存在发生贸易纠纷的隐患。
此外,据了解到,因为存在报关、托运的手续比较繁琐,所以不少的商品是以混装的方式来进行托运。外贸企业由于诸多的原因会选择包车包税的做法。因为是选择包车包税的做法,所以商品到达哈方的目的地后,无法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手续,就可能会出现被征收惩罚性的关税或者按走私处理掉。在旅购贸易的方式下,即使通关正常的出口手续出口,但是由于存在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一旦发生因质量问题要求提出赔偿时,是无法进行索赔的。这种不通过正常的方式进行贸易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目前存在一些中小外贸企业不是很了解哈方执行的通关政策,在贸易中仅仅了解分类报关会产生较大的费用,却没有意识到,如果进行规范的报关将会使企业的风险、成本大大的降低。
二、哈方对中方的贸易壁垒
哈萨克斯坦在关税的减让、非关税壁垒的撤销方面与我国相比,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性。高关税、非关税的壁垒比较普遍存在并且也主要是针对中国。我国出口的如纺织品、服装、鞋等大宗商品,哈萨克斯坦要对其征收 10%以上的进口关税并且存在征税的方式不规范。哈萨克斯坦的关税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从量税、从价税及混合税。在通常情况下,哈方的海关在征税时不是按其规定的征收,而是,按高的税率征收方式来计征。这就使得企业纳税的金额比预期的要高。此外,哈萨克斯坦对本国的有色金属和废钢材的出口也提高了关税,并且对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执行了严格的程序。这在无形中使我国的出口成本加大了。“而俄、白、哈三国的的关税同盟,使得哈萨克斯坦的平均关税从 6.2%提高至 10.6%。”
并且,该同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决定,这都不利于贸易的快速发展。
此外,还存在“中哈两国的管理部门存在着重复的查验情况”。如,中哈两国的海关在许多的方面还缺少相互间的交流和对彼此之间工作中的认可,双方在工作中出现重复的查验导致通关的效率降低。比如,根据哈萨克斯坦海关的要求,进口商必须要对经过公正的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进行报关。并且要向哈方的海关致函以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除此以外,哈方的海关对单证要求的不合理和繁琐,也造成了通关效率的不高和对进口的货物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在检验检疫的方面,哈方的执行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标准的程度较低。因为哈方的检验检疫制度和变更的透明度不高,程序上的不了解,导致了中方的企业存在对其标准和程序上的不了解。哈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到,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进口的货物才需要提供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的证明。但在实际中,哈海关在通关过程中,会要求企业提供原产地的证明,但这个进口的货物没有包括在海关法规定的三种情况里。如果不按其要求去提供原产地的证明,哈方的海关就会按照法定税率的两倍来征收关税。此外,我国出口的洗衣机、冰箱、照明设备、食品加工设备等机电产品,哈方要求企业接受其技术及计量委员会对产品的检验。这给企业造成了成本的增加和极大的不便。
第二节 中哈合作中心贸易争端的特点
一、贸易争端逐步增多
近年来,随着中国新疆和哈萨克斯坦在经贸、文化、科技等领域合作的不断加深及中国政府大力扶持霍尔果斯发展的背景下,霍尔果斯口岸贸易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中哈合作中心的经贸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和合作的内容不断地丰富。但是,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加深,其形式就将会向着多渠道和多层次的发展。在双方的经济活动中,贸易主体的日渐复杂导致了贸易争端主体和调整贸易关系的法律关系也都变得日益复杂。在走访中了解到,双方有时会因为通关不畅通等原因,各种纠纷情况不断,导致双方常采取制裁措施,经常性的罚款和闭关的情况不在少数。
在与霍尔果斯从事贸易的商人的交谈中了解到,哈萨克斯坦的贸易环境相对国内而言,存在着不少不利于贸易发展的因素。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市场据说还是存在黑社会的势力,当出现贸易纠纷时,会通过中间人寻求黑社会的帮助。在与哈方进行贸易中,官员腐败,“灰色清关”的盛行,都会造成贸易者正当权益的侵害。此外,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出现衰退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状况下有可能进一步下降,而哈萨克斯坦经济同样受到国际经济不景气的拖累,因此,在合作中心哈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本上没有大的企业入驻。目前,俄、白、哈 3 国正积极推动统一经济空间并最终建立“欧亚经济联盟”,地区内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存在和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哈萨克斯坦参与中哈合作的积极性,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哈合作造成影响。此外,“中国威胁论在哈萨克斯坦仍有影响”。
哈萨克斯坦国内有些人经常会利用“中国威胁论”向其当局施压,给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制造障碍。
哈方的贸易环境相对国内而言,存在着不少不利于贸易发展的因素。在双方贸易往来中,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哈方不断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这些也都会造成双方的贸易争端不断地增加。
二、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不完备
现今的哈萨克斯坦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在和中方的贸易中,政策上和法律法规上缺乏连贯性及稳定性。政策变动频繁,在贸易的立法、管理体制、政府管理等方面存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相矛盾,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中方的对外贸易正常的发展。而中哈合作中心的法律的依据是以中哈两国共同签订的《管理协定》为基础。在《管理协定》的规定中,“对中哈合作中心的有关投资活动的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而这种规定的优惠制度是以按照中哈两国的国内的法律为基础进行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外贸易法》等构成了边境贸易优惠政策和实施特殊贸易安排的国内法基础”。而这些法理及政策与中哈两国在合作中心签署的贸易投资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哈合作中心的政策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的合作中心和口岸中,由于中哈两国存在文化、法律意识等的不同,在经贸的活动中,一旦在中方区域内发生了纠纷,大多数的人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而是在私下通过中间人进行解决。即使是有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也存在着哈国是否能承认我国的法院起诉的文书或判决的结果和在向哈方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中等的困难的存在。在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中了解到,在发生纠纷时,为了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贸易纠纷在我国边贸中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等因素地考虑,也主要是通过调节来解决。
因此。对于中哈合作中心及口岸而言,提供有效和适合自身情况的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当前的当务之急。
三、“灰色清关”盛行
“灰色清关”一词最早是我国与俄罗斯进行贸易时存在的清关方式,这种方式现在普遍的存在于各个边境的口岸中。它是指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清关公司)为了避开海关繁杂的手续和关税,在进口货物进行报关时,与海关关员进行私下的协议,主要是报低商品的价格、重量等方式,让商品缴纳低的关税的进行通关。
实际操作中,就是指把高关税的货物按照低税率的货物报关,这样进口国的进口商需要上缴的海关税率就低许多,并且,一车货物只申报少数低关税的货物,大多数高税率的物品也没有申报,自然也就不用缴纳进口税了。在霍尔果斯口岸出口哈萨克斯坦的以百货为主,出口一整车所装运的货物品种较多,按照“灰色清关”,就是不同种货物混装在一起报关,商家只报一、两种相对关税收费较低的货物,不按照实际货物品种和实际数量申报出口。如果按照正常的清关程序走,按单一物品报关后,就会按照不同的物品收取不同关税,费用必然会高于混装货物。这两种报关的方式,关税价格就会出现很大的差距。在走访中了解到,这种情况在霍尔果斯百货市场比较普遍的存在,比如明明是蔬菜,他按照水果申报出口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的进口商就按照水果的税率向哈方海关缴纳关税。
“灰色清关”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中方商人存在“投机取巧”的心里。在走访中了解到,在日用百货中,存在的此类现象较多。因为,出口的日用百货中,有些质量不太好和技术含量不高,因此成本相对于其他的货物而言,是较低的。所以,企业为了提高其利润,要求报关公司对其货物进行不同种货物混装在一起报关,只报一、两种相对关税收费较低的货物,而不是按照实际货物品种和实际数量申报出口。其次是,由于受关税联盟的海关关税配额机制的影响下,哈萨克斯坦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和波动,几乎每年都会对进口关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再次,由于哈萨克斯坦的国内轻工行业不发达,造成了哈方的市场对我国的轻工产品需求的大增,而这种需求就使的中哈双方有了贸易发展的动力。最后,通过灰色清关进入到哈方市场的中国日用轻工业,可以避开哈萨克斯坦相应的进口产品技术和卫生标准的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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