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对于依靠船舶赚取收入的船舶经营者无疑是绝对适用的,并且在两个层面上得以充分体现:一方面,船舶作为一个结构复杂同时功能强大的运输工具,要维持其运转每天都需要支付数目不小的维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每天需要的燃油、淡水、物料、船员的工资和给养等,另外在某些时候还需支付船舶保险费、融资费用、港口费用、检验费用及其他营运费用等;另一方面,船舶作为一个创收工具在正常营运的过程中每天会为其经营者带来相应的丰厚回报,这些收入通常不仅会使其收回每天支出的上述维持费用,而且会为其带来一定的利润。但是,船舶的创收能力源于其海上运输功用,依靠船舶赚取收入同时也就意味着必须使自己暴露于巨大的海上风险之中。当船舶因海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营运时,船舶的经营者在该期间不仅不能再去赚取本应赚取的收入,而且还仍需支出船舶每天所需的维持费用,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济压力。而由于传统船壳险、保赔险和运费险均不承保时间损失,租金损失险这种对船舶在该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险种的存在,对于船舶经营者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这对于我国的船舶经营者来说同样适用,因此,租金损失险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中也应当有其一席之地。而且,就我国目前商船队数量、航运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海上保险业的成熟情况来看,在我国开展租金损失险这一保险业务有其经济和市场基础。
通过本文的研究,租金损失险的承保风险通常与典型的海上保险类型之一的船壳险的承保风险相同,而且其保险标的一一船舶的营运收入一一不论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还是在我国《海商法》中均是被明确认可的海上保险标的,因此,就法律性质上来说,租金损失险无疑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应当由海上保险法调整,其相关争议应当适用海事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处理。租金损失险下保险利益作为一种期待利益,是英国法和判例认可的保险利益,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利益;在租金损失险下,即使保单内己经写明保险人的固定赔偿额,被保险人证明其具有保险利益同样是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的前提;在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于船舶的预期收入是否有合理期待来判断。租金损失险的被保险人与其他的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样,同样应承担告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证义务、出险时的通知义务、施救义务、提供索赔单据并证明其损失的义务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租金损失险的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后也同样享有针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租金损失险作为一种承保收入损失的保险,其与船壳险和货运险等一般意义上财产保险在法律意义上并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同一般的财产保险一样,租金损失险这一险种在我国实施并无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在租金损失险的保险条款方面,三个常用的标准条款各有市场,也各有不足: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绝大多数的租金损失险使用的是ABS条款,但是ABS条款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笔者在本文中的研究,ABS条款至少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的规定是不明确的:一是ABS条款是否承保船舶非物理性损坏情况下的收入损失;二是ABS条款是否承保收入的部分损失;三是关于损失时间的计算问题,缺少关于船厂选择、同时修理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四是没有施救条款,未明确赋予被保险人施救义务。因此,使用ABS条款需要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对上述问题在实际使用条款中作为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但这在海上保险业高度发达的伦敦并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然而,如果我国引入租金损失险保险产品的话,在我国的保险经纪服务尚不十分成熟的现状下,若使用ABS条款无疑会导致太多争议产生。
Lazard条款主要在北美的海上保险市场中使用,虽然该条款相比ABS条款的规定完善的多,但是其对于保险人责任的苛刻限制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租金损失险这一险种本应具有的功能,使其对于被保险人收入能力的保护大减折扣,因此,Lazard条款作为一个制定于1961年的保险条款,其中有些内容己经显得有些过时,不再适用于租金损失险这一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
NMIP2013第一部分和第16章租金损失险条款则主要在北欧的海上保险市场上使用。由于NMIP2013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海上保险计划,涵盖了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基本上相当于一部海上保险法典,因此NMIP2013第一章和第16章相比于其他两个常用条款来说也是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条款,上述两个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在NMIP2013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而且它更好地兼顾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还能够很好地与船壳险的相互协调和衔接。但是应当注意的是,NMIP2013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条文繁多的标准条款,很多条文相互引用,要完全理解和掌握其规定存在困难;而且它自成语境,对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伦敦海上保险常用条款中的很多常用术语使用了完全不同的表达方式,这对于深受英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践影响的我国来说很难照搬其条文使用。
因此,对于我国将来要使用的租金损失险条款,不应照搬上述三个条款中的任何一个,而是应该综合三个条款的优点和缺点另行制定。笔者认为,最好是以NMIP2013第一部分和第16章的内容为基础,将其条文适当简化(例如将其条文中存在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已作出规定的内容删去),再将其中与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中常用术语不同的措辞作出相应的修改,制定一个符合我国法律环境和保险实践实际需求的租金损失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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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这次硕士论文的写作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从选题到材料的搜集再到论文的写作,期间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挑战,经历了从刚开始的迷茫和不知所措到渐渐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挣扎过程,但同时这次的论文写作经历也让我收益匪浅。
本论文最终得以顺利完成,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朱作贤老师。本论文从一开始的选题到最后论文成稿,都离不开导师的认真指导。朱老师治学勤奋严谨,是一位深受学生喜爱和崇拜的海商法学术达人,我很荣幸能够在研究生阶段成为他的学生。其次我还感谢法学院的王晓凌老师,王老师分享的英国海上保险方面的英文原着资料免去了我查找英文资料的麻烦和困难,对我的论文写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另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实习单位一一山东海允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同事们,他们不仅在我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生活中为我提供了很多指导和帮助,也让我能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接触到司法实践,使我的研究生学习生涯更加的充实和完整。最后,我要感谢默默支持我的家人,正是他们的辛勤付出,我才能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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