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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语境下的秘密侦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71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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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社会制度语境下的秘密侦查

  一、社会制度语境下秘密侦查的特性与功能显现

  秘密侦查活动,是社会演进到一定阶段下为对抗特殊犯罪形式,如有组织犯罪、无被害人犯罪、隐形犯罪等,所采取的特殊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制度是社会系统的有机整合的表现形式,作为从属于社会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为应对社会领域的特殊“越轨行为”会表现出自己的特别之处。秘密侦查活动作为社会行为的特殊形式,需要放在社会学或者说社会制度语境下予以解释,通过显现秘密侦查活动在社会领域的功能地位、构成要素以及与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来透视秘密侦查活动应有的社会行为属性,同时为考量秘密侦查制度在社会领域中的正负效应以及理论、实践的可能提供整体性的眼光。

  (一)社会制度语境下秘密侦查的特性显现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社会制度是一种规范体系,作为一种规范的体系,社会制度具有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和变异性以及强制性、复合性。

  首先,秘密侦查体现了社会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变异性。社会制度一经建立便在相对长久的时期内对人类发挥着作用,这也是人类建立制度的初衷,也就是社会制度的相对稳定性。而当现有的制度对人类的需求起到抑制作用的时候,社会制度变成了改革的对象,也就是它的变异性的体现。此外,变异性还有一个重要的体现,是指在不同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条件下的不同国家和区域,制度的呈现具有不同的风格。比如在秘密侦查制度的发展历史上,由于受到法国大革命的洗礼,拿破仑帝国建立起了现代的警察制度,较为彻底地摆脱了封建君主统治时期的政治警察和秘密警察的特点,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也随之发生改变,甚至在法国出现了“用罪犯对付犯罪”的维多克模式。主张警察秘密地涉入犯罪的环境中,启用有犯罪经历的罪犯,大量使用欺骗、派遣卧底、引诱、线人等秘密侦查手段,对当时巴黎的犯罪进行深入有效的打击。维多克模式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秘密侦查手段在欧洲侦查领域的运用,在引发强烈社会争议的同时,也得到了不少社会认同,并迅速扩展到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英国在 1829年就已经建立起现代警察制度,但是深受宪政体制的影响,限制王权和公权力,防止国家暴力机器的权力扩张,对集权模式下的警察制度相当抵制,并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

  其次,秘密侦查体现了社会制度约束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秘密侦查活动的开展能够有效打击让人深恶痛绝的犯罪,例如电子监控等措施的采用更是做到在犯罪之前发现犯罪,这使得侦查行为更具有前瞻性。打击犯罪的专业性要求使得民众不可能进一步的窥探到对抗犯罪的技术性需求。于是这就成了政府的任务,在政治法律制度之下寻求对抗犯罪的突破口,破除现有的侦查手段运用不力的瓶颈,发现新的对抗方式。然而面临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以及对现有的司法伦理甚至是政治机理的冲击,于是政府的制度性举措与公民的可得性利益出现了矛盾,强制力在矛盾之中扮演者衡平者的合理角色。对于应用于公民不利的一面,强制力又成了社会制度改革的对象。所以,如何平衡制度约束与公民利益的契合点就成为了秘密侦查制度在社会制度中容身的关键。

  最后,秘密侦查体现了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共融性。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脱离社会制度的大系统下独立的存在,秘密侦查制度与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共融,也与其相关的外在其他制度发生关联。在政治法律制度下,秘密侦查活动遵循的制度是侦查制度的一个层面,是为了抑制和打击更加“困难”的犯罪而付诸实施的。而侦查制度又是政治、法律制度层面中的一个映射。秘密侦查制度的合理与否、公众的接受与否、接受度如何都将从整个社会制度的范围框架下进行审视和验证。

  (二)社会制度语境下秘密侦查的功能显现

  社会制度的功能是指社会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对于满足人们的需求所发挥的符合人们期望值的作用。当一项社会制度所施展的功能符合人们心中的“意向”时,将被牢固确立下来,反之,则面临着不断的修改、甚至淘汰。秘密侦查的功能正是如此显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类型和形式发生了嬗变。以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组织化为特征的犯罪不断出现,白领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等隐形犯罪形式层出不穷。这一切的产生是为了满足犯罪分子更大的“恶”的需要和躲避侦查的有效辐射。由于上述犯罪在源头上难以觉察,且消息、线索来源极少、取证困难,与此相应的对抗犯罪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一方面传统的侦查取证手段难以发挥作用,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一些隐蔽式侦查手段更能够深入到犯罪组织网络中,为线索的提供和证据的收集带来优势;另一方面,犯罪行为源头的难以觉察,使得侦查行为担负起了威慑和犯罪前控制的功能,于是拥有着前瞻性特点的秘密侦查手段就被不断引入,以实现犯罪源头上的察觉和遏制。因此,犯罪与侦查在相生相克中“合理”的运转。

  前者为躲避侦查会朝着更加智能化、组织化和隐蔽化的方向发展,后者为了遏制犯罪也越发的秘密化和前瞻化。两者都在穷尽各种方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来导向自己的行为,同时对所面临的局面加以整合与控制。

  犯罪是超越常态的“越轨行为”,无法得到社会制度的“容纳”.但是侦查行为则不同,作为侦查制度下的规范性行为,必须要通过公众的共同“意向”达成合理的一致,从而获取法理上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因此,制度隐含的负功能层面的东西就显现出来了。所谓社会制度的负功能,是指社会制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对于新出现的“超前”行为发生的抵触、抑制、甚至反抗的功能。因此,当“超前行为”出现的时候,一方面社会成员在原有制度层面的“驯化”下产生一种潜意识的重复性行为而对新兴事物保持观望甚至是困惑;另一方面,常常附和原有社会制度的声音而“心甘情愿”地“执行”着对“超前行为”的不满甚至是制裁。唯有这种“超前行为”所代表的利益表现出极大的受众性以及切实达到到民众的期望时,社会制度才会予以考虑接纳。而在此之前,这种行为往往被贴上“异端”和伪制度的标签。尤其是隐形犯罪的出现,使得犯罪的后果不易显现。而恰恰是潜在的犯罪后果让公众不急于表露铲除这种犯罪的决心,除非犯罪结果直接导致公众的受害。

  上述就导致了秘密侦查行为难以在公众心目中较为快速的取得“意向性”的认可,加之秘密侦查行为本身在初期发展阶段中呈现的不透明性与巨大的风险性,更使得公众对于此的接受难上加难。往往越是民主程度高的国家,秘密侦查行为由后台走向社会制度前台的过程就越困难。这一点在美国斯诺登出逃的“棱镜事件”中可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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