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法官责任追究制的必要性
追究法官责任不是为了惩罚法官,相反,设置这一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司法体系的公正和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保护大多数法官和公众的利益不受不合格法官的影响。具体来说,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在于:(1)让法官(不仅仅是被处分的法官)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2)对其他人具有警示作用;(3)增加公众的信任,对法官职业活动严加管理,这对于维护司法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完善法官责任追究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遏制法官腐败,树立司法权威
腐败的根源是权力滥为,权力滥为是人类无法戒除的人性弱点。如此,能做到的是如何遏制这种滥为的倾向,既然不能根治,就把它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法官手里掌握的司法权也是权力的一种,也”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 7法官变成了特权者,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本应保护人民的权力变成了压迫人民的工具。当吏治腐败时,人民还能寄希望于法律,公正的司法使贪腐者无所遁形,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错误所带来的危害得以抑制和矫正,但是当法官也腐败时,人民又能将希望寄予何处?国家法制丧失了它的权威,社会稳定受到了威胁,人民失去了最后的依靠,被压迫的人在某一刻再也无法忍受,于是去寻求他们自己的解决办法,后果是难以想象的。所以说,”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fe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8朱镕基也指出”司法不公,而国危矣!“法官的腐败导致了司法权威的流失,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这样描述我国司法权威的现状:”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底部。“又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的一项跟踪调查报告,1999年尚有21. 6%的受访者认为法官诚实可信、公正无私,到了 2007年反而下降到19.4%.9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摇摇欲坠。
如何遏制法官腐败?如果认为靠道德教育和法官的自我反省就能使违法违纪的法官迷途知返,那么这真的是天方夜谭。以外力来抑制法官腐败是人类社会从惨痛代价中总结出的经验,只有建立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擦亮法官这面社会良心的镜子。法院的裁判很大程度上引导了社会各界对本国法律的理解,决定人们是否能领会法律体制的内涵,并且该国国民对法律制度的期许又需要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去体现。公正廉洁的司法才能回应人民的这样期盼。司法领域是实现人治到法治这一现代化转型的重要环节。十六大以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颁行《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初步意见》,举一国之力努力实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遏制法官腐败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清廉的法官、公正的裁决维护的不仅仅是个案的正义,它会强化国民对司法的信任,巩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通过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查处违法违纪的法官,修补守卫社会最后正义的这张安全网,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巩固。
由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司法腐败得到遏制后,会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在执行难的问题,给疲软的执行力打上一剂强心针。因司法不公,当事人对判决心怀怨恨,当然不可能自觉自愿地去履行生效裁决。而司法的权威也需由执行的落实来体现,司法权威不仅在无法保障公正中流失,也在无法保障执行中流失。而法院判决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信任,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的裁决力量,试想民众对其决定置若罔闻的法院会是一个权威的法院吗?只有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才会自觉自愿地跟随法院的导引,才能凸显法院同时握紧天平与利剑的形象。正如德国法学大师耶林所说的,没有天平就只剩下野蛮的暴力,而没有宝剑也就失去了维护正义的资本。缺少其中任一条件,法律状态都是不健全的。这就意味着法院和法官因公正而权威,因权威而促使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这里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提及。笔者使用了 ”法官腐败“而不是”司法腐败“一词,因为”司法腐败“是指利用司法权的腐败行为,如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但是基于法官职业的特性,即使法官的腐败行为不是利用了手中的司法权,对司法权威的损害也是一样的。例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他利用的不是手中的司法权。贪污罪利用的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涉及受贿的案件黄某也不是经办法官,利用的还是手中的行政权力,严格来说称不上司法腐败。但人民会因为黄松有不是司法腐败而是行政腐败,从而降低对官员群体的评价却不去否定法官这个群体吗?事实恰恰相反,人民对法院及法官又一次失望了。再者,法院的执行庭是腐败高发地,武汉中院因同一案件有6名执行法官落马,但是法院的执行权也是典型的行政权,即使如此招致的还是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端正不良行为,重塑良好形象
不良行为包括司法职务内和职务外的一切破坏司法职业形象和司法文明的行为。刘家琛(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大法官)在2006年的”两会“期间曾指出,2005年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足10%,但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对司法的负面评价,这和司法的代言人--法官的形象是分不开的。着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指出,法官的品格修养是很重要的,甚至比在法学上的修养更为紧要,因为一国即使有深入的法学研究、完善的审判独立保障机制,如果法官不能抵制内心的欲望,屈服于物质等利益的诱惑,那么他所具有的法学知识反而成了他作奸犯科的有利工具。正是有那么些法官在法庭上不遵守司法礼仪,法庭外作风不良导致了现在这样的局面--即使真正的冤假错案并不多,民众对司法还是做不到崇拜与敬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行为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中写道:”工作程序、环节缺乏严谨、随意性较大、效率不高。法官职权主义严重,态度生硬,不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陈述权。庭审中法官不注重仪表,着装随意、坐姿不雅甚至前仰后合,当事人对此反应强烈,损害了法官在公众中的形象。“”’根据上文提到的2007年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的调查报告,认为职业道德是法官最应具备的素质的受访者达85. 6%.
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是决定当事人命运、利益的过程。除司法本身的内容夕卜,法官对司法礼仪的维护也是传达司法值得信赖这一信息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要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化、机制化,端正法官不良行为,培养法官的司法礼仪。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关注法官的行为,但不良行为还是时有发生,不仅仅是因为法官的行为惯性,更是因为各种禁令、“不准”等文件缺乏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不利后果的规定。“社会可能容忍其他职业的粗鲁和不诚实,但法官却要因为这种行为受到惩罚。”“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对这些不良行为也要有法定处罚。法官戒除这些不良行为后方能使当事人不因法官自身言行,而产生法官是否专业、是否廉洁、是否公正的怀疑。完善的法官责任机制也能促使法官在公共场合和F1常生活中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确保司法尊严不倒、法院形象高大。在一次研讨会中,一位西方法官的讲稿中这么说:在西方,法律并不是任命法官考虑的第一因素,在英美法国家尤甚。我们寻找的是有优良品性的绅士,更美好的是,他正好懂得法律。
(三)强化思想教育,凝聚共同信仰
信仰就是你的信任所在,但与信任不同的是,信仰同时也是你的价值所在。如果把法官的工作仅仅看做是一份职业,只是把法律当成是谋生的手段,天长日久,法官就会如同流水线上的工人一般,机械麻木地重复着一个又一个案件,甚至会出现”闭着眼睛“办案的现象,在审查证据查明事实时做不到细致谨慎。这种松她的办案心态,即使做出的实体裁决公正无偏私,也是滥用了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当事人也会怀疑正义是否真正得到了实现,因为人们对某事物的评价更多地是根据其直观感受,是人、事、物呈现在其面前的状态,更少地通过理性的逻辑分析。这种对司法不负责的态度,侵害的也是司法的威严。法官虽然也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但它又明显E别于其它职业,它要求从业者具有更多的敬业精神,棘棘业业是它的应有之义,是否敬业关系的不仅是法官个人的荣辱,更关系着整个社会正义实现机制的运行状态。法官如果不把实现法律当成自己生活的终极意义,那么法律即使存在也没有了意义。伯尔曼就发出过这样的响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要求每位法官都“以身狗法”“,这样太极端也不现实,但法官至少应将法律视为其终极信仰,对法律怀有一颗敬畏之心,这样才能随时随刻、随时随地审视自己的言行,把正义带到尘世并以看得见的方式带到尘世,保证法律新的生命并延续其价值。失去法官对其信仰的法律终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正义若不能成为一种信仰,法律将陷入纯粹理性主义的牢笼,法律将弱化为工具。
另一方面,由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可以有效带动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念,将信仰法律和人的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相关联。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也是检验一个公民是否理性的标志。没有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就不能凸显法律的神圣性,也就不能进一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情感。人们对正义的终极信仰可以强化普通民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平等的渴求并自觉遵守法律。
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思想教育,加深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在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指引下把外在的法律规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使自己的活动受其严格支配。我国现阶段经济飞速发展,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国民精神空虚、怀疑社会的隐患,法律信仰可以成为平衡人类精神失落的价值基础。
遏制法官腐败、端正不良行为、凝聚法律信仰,以上三点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逐渐从现实层面扩展到精神层面。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先是规定惩窃性的后果,清除违法乱纪的法官,纯洁司法队伍,警告那些意图以手中权力谋取私益的人切不可以身试法;其次规范法官行为,促使公众更尊重司法机构、对更有信心公正,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最后法官责任追究机制要达到的目标是让法官对违法乱纪从”不敢为“到”不愿为“,自觉当好社会正义的守门人,推动全社会对法律价值的认可与拜从。经由前两者树立的法律权威可以塑造法律信仰,反之,法律信仰也同时在强化着法律权威,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完成法治建设的使命。
恩格斯曾指出:人从动物界中走来,身上永远带有兽性的印记,能摆脱多少兽性,多大程度上与人性靠拢将是个永恒的问题。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正是看到了这句话中所指明的真理,也要用实际行动证明好的机制可以使人最大程度地摆脱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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