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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85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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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上,应当考虑结合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而非简单地进行税收减免:以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的方式鼓励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投资,能够以最小的成本使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效应得到最大发挥;另外,釆用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方式,在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小的影响的同时,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款入库时间。从效应上看,相当于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某种意义上解决了小型微利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缓解了企业的财务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资金的累积。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上,改变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形式,采取更丰富的税基式的优惠方式,大量增加间接优惠调节的力度:采用投资抵免方式引导资金流入高新技术企业;采用提取准备金、盈亏互抵、延期纳税、加计扣除方式间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风险;釆用税额抵免形式对企业为幵发基础技术而购买的家财政部制定的国内资产实施抵免,促进企业设备的更新;采用加速折旧形式减轻资源消耗小、附加值高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税负,使费用与收益相配比,尽快回收原始投资,以便进行再投资,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加快资金的周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除此之外,对于农、林、牧、渔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其他特定产业和项目,除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形式之外,还可采用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形式,这样能更好地引导资金投入这些产业或项目,解决这些产业或项目成立之初的资金问题。

  4. 2. 3优化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

  针对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

  4. 2. 3. 1以比例原则作为衡量标准依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税收优惠制度要实现其正当合理性,应以比例原则作为其衡量标准。因必要性原则是基于损害角度,而对于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而言,因其对市场竞争能力的损害并不明显,故主要是运用适当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对其进行成本一效益的分析。

  首先,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适当性原则。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须有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然而我国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滞后性,势必会拉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差距。故而,应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地做出调整,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同时,适当缩小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的覆盖范围,确保其是以本阶段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对象,突出重点政策目标导向,旨在实现现阶段国家产业政策目标。

  其次,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确保实施优惠政策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收益成比例。因产业具有独立性,故对国家因税收优惠而导致的产业产值的变化可以用数据进行科学的统计。要提高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必须对这些数据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进而判断优惠制度是否符合狭义比例原则。对此,可以建立税收优惠审计制度,考察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涉及行业的相关指标,全面审核实施耗费的成本,评价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具有高效益,并且考察优惠制度的利弊得失,决定其存废。这样就能约束、调控实施成本,促进我国经济理性发展。

  4.2.3.2将产业性税收优惠与区域税收优惠相结合根据我国现有的优惠规定,只要企业投资相同的产业,不论其处于何区域,都享有相同的优惠政策。这对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性。但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特殊国情,笔者建议,将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点。具体而言,针对西部矿产资源丰富的特点,引导沿海一些富余、闲散的资金以及外商资金流向西部比较有优势的产业,鼓励及促进西部矿产资源的发开与利用,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针对东部沿海地区,因其本身经济已较发达,故而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亟待开发的科学技术产业倾斜,鼓励技术密集型的生产项目,而对劳动密集型的服务项目及普通加工产业则不再给予税收优惠,以此转变沿海区域的经济生产模式,引导经济向高、深、精方向发展,促进东部整体区域的产业升级;而中部地区税收优惠着力支持的方向,则应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这样能够优化传统产业及一般加工业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益。

  4.2.4修整部分内容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针对前文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在保持现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格局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进行局部的调整与完善。

  4.2.4.1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首先,提高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使小型微利企业真正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我国5%的税率优惠幅度与国外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的扶助力度相比,相去甚远。如2006年4月,英国中小企业统一适用19%的税率,但与普通企业的基本税率相比,优惠幅度达11个百分点。故为真正激发人们的创业激情,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我国应不断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幅度。笔者认为,可参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征收较为合适,不过具体的税率还需要由专业机构在进行成本一一效益分析后确定。

  其次,对于流向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给予抵免,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更具针对性。美国从1962年开始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如1993-1994年财政年度,美国政府专门对小企业提供了 120亿美金的税收优惠,对于最弱小的企业,美国政府规定,年收入不足500万美金的小企业可实行长期投资抵免。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导资金流向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大企业向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而获得的利润或向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以税收减免。除此之外,考虑到创业初期是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最困难的时期,故可以赋予创建初期的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可借鉴韩国政府对创办初期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的税收优惠的做法,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税率的基础上减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度过创业初期的困难。

  4.2.4.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笔者建议,应转变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象的认定办法:改变以企业身份认定优惠主体的做法取消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必须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方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对此,建议按照科技项目投入的多少,以累进的方式给予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规定不同程度的税额抵免,实现资金投入与享有优惠的均衡。此外,应侧重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环节的鼓励。总体而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在这个时期,产业化程度较低、技术优势较弱、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较小。从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来看,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研究开发环节的支持比对生产或销售环节的支持更具前瞻性与效用性,更有利于从源头上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将一般性投资与研发性投入区分开来,对研发性投入实行特别的减免优惠,加大对企业创新开发、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进而突出其在整个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4.2.4.3提高企业捐赠享有的优惠待遇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承前分析,我国的基金会规模远远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对中国捐赠事业的期望。故而,应当转变观念,放宽政策,适当地简化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程序,扩大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范围,尤其是增加民间慈善机构。实践证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环境越宽松,该地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势头越好。92与此同时,还应当改革企业捐赠的税收制度,适当提高企业捐赠享有的优惠待遇,完善对于实物捐赠的抵扣标准。此外,还可规定对于一次性捐赠,数额巨大的,达到或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的,允许延长扣除年限或者加成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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