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视居住制度作为五种强制措施之一,长期以来争议颇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关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就存在较大分歧,最终监视居住制度在争论声中保留下来。继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一次保留了该制度但对其做出较大的改变。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分离,将监视居住制度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确立了其独立价值,但是新法第73条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出现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诸多担忧。该条文规定了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此次修改后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变动,包括适用条件的改变、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新增的有关通知家属的规定、折抵刑期问题等等。很多学者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视居住减少羁押、提高非羁押率的立法定位相矛盾,该制度如果规定不当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更有学者指出该制度的出现是立法的倒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未来颇为担忧。
自2013年1月1日‘新法实施以来,我们确实应该承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的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在于新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粗陋,可操作性低,办案机关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究竟该如何执行心中无谱。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研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于该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执行意义重大。本文共计33000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制度定位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入手阐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四个国家的类似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意大利的住地逮捕、法国的司法管制以及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第三部分主要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状是在比较1979年、1996年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变迁的介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立法和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检察监督
目录
引言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念及定位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念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定位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符合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够使监视居住的执行规范化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相关概念辨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处监视居住的区别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与“双规、两指”的区别
二、域外类似强制措施比较与借鉴
(一)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制度
(二)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
(三)法国的司法监督
(四)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改变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扩大
3.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通知家属义务
4.明确排除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
6.增加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1.部分概念规定粗陋,法律空白较大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操作中执行不当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
4.检察监督规定不完善
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机制缺失
四、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概念,限制自由裁量
1. “有碍侦查”标准应明确统一
2.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应进一步明确
(二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规定的建议
1.严格规范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
2.设置集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
3.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规定的完善
1.通知家属义务进一步完善
2.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刑讯逼供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应当分情况而定
(四)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
1.完善两种监督启动机制
2.完善检察监督的方式
3.修改对违法情形做出处理后的程序性规定
(五)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机制
1.逐步确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审查
2.进一步完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救济权利
3.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事后救济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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